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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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问题的思考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从 1991 年建立以来,在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问题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制度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也越来越多,如何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现状及政策执行情况入手,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其政策功能,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社会作用,推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和长效发展。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增值收益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一、增值收益产生以及分配使用现状 (一)增值收益的概念 财政部

2、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59 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指归集手续费支出和贷款手续费支出) 。 (二)增值收益的分配使用的相关规定 2002 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29 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 财政

3、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9149 号)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 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 (三)增值收益及分配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它的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也随之大幅增加。截止 2011 年末,全国累计的可供分配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达到 205 亿元,其中建立风险准备金 61 亿元,中心管理费用 59 亿元,筹措廉租住房补充资金85 亿元。 增值收益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少对中低收入缴存职

4、工的补偿分配机制 现行政策采取“低进低出”的存贷利率。这对公积金贷款者而言是一种制度优惠,然而,有相当一部分的缴存职工在很长时期内都不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这种利率安排让他们蒙受了很大的利息损失。而这部分缴存职工大多数是中低收入群体,正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初衷所要保障的对象,但在增值收益政策中没有针对这类对象进行利益补偿的安排。 (二)增值收益用作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引起很大争议 现行政策规定,增值收益在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作为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但绝大部分廉租住房使用对象并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却享受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带来的好处,造成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5、的情况。广大缴存职工觉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认为住房公积金在没有解决制度内职工住房保障问题的情况下,过多地承担了政府的职能,对此意见很大。 (三)风险准备金设置及提取标准不合理 现行分配制度中只设置了贷款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损失核销。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 1%核定。然而,这两种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差异很大,造成各地公积金中心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额度大相径庭,甚至还有城市中心根据增值收益的多少,随意变更提取办法,没有保持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另外, 补充规定中

6、并未明确,一旦发生实际风险超出风险准备金偿付能力的情况,如何处理,最终有谁承担责任。 此外,目前的分配制度中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风险设置相应的准备金。具体来说,就是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挪用或侵占住房公积金情况、因操作或技术上处理不当造成资金运作风险和投资国债带来的代理人违规操作风险、证券市场不规范风险和利率风险等问题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保障。 三、原因分析 (一)增值收益的产权属性界定不清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 ,由物权法中物权所有人享有对物的权利(包括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推理判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属于缴存职工所有;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的政策特别是

7、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分配又反映出增值收益属于国家所有,资金纳入财政统筹调度。由于条例规定的前后矛盾,很难判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属性。而住房公积金又是目前法律概念、性质及各方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一种公益资金,法律界和理论界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性质尚无明确的结论。以致社会各界对此争议颇大。 (二)政策设计存在局限性、调整滞后 条例的颁布距今已有 10 多年的时间。当时,住房公积金资金总量较少,增值收益普遍较低,所面临的风险还不明显。因此,当时政策在增值收益的分配方面考虑因素不尽全面,具有一定局限性。然而,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初期的制度安排已不能满足当下的管理要求,在执行过程产生了很多矛盾。另外,住

8、房公积金的社会需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从当前情况看,虽然制度较好地支持了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但仍有相当部分的中低收入缴存职工无法享受到制度带来的实惠却要遭受资金贬值的压力。现行的制度并未适时地做出调整,在维护这类对象权益方面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在增值收益分配方面也没有具体体现。 四、完善增值收益使用和分配方式的建议 (一)在条例中明确增值收益的资金属性 增值收益归根到底是由全体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创造出来的,它应属于私人储蓄财产的孽息,在法律属性上应归属于全体缴存职工所有。建议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归全体缴存职工所有” ,并明确增值收益主要用于保障公积金运作安全的风险准备金

9、提取、保障公积金正常运作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提取以及定向用于投资保障房建设,优先用于保障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方式,确保增值收益稳定增长 一是对现有的保值方式进行优化。国家应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个贷的利率优势,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限额、提升服务质量。另外,进一步提高公积金中心在银行的存款利率。可根据我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存款利率来确定,每半年调整一次。二是拓宽保值的渠道,优化保值结构。增值收益除投资国债外,还可投资一些金融债和企业债,也可投资一些资产状况良好且收益稳定的国家重点改制企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通过不断丰富各种投

10、资的组合,实现增值收益的稳定增长。 (三)调整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属性 第一、增加增值收益分配项目。鉴于住房公积金面临着管理风险、资金运作等多重风险,建立并完善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机制十分必要,除已有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外,还应设立管理风险准备金和事业发展基金,用以应对管理运作中出现的不确定风险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坚持向中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的原则,应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内部进行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一是对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制度应当向在其退休提取时,发放一定额度的红利,作为对这类对象长期承受利息损失的一种补偿。红利发放的比例应当和缴存职工的缴存年限挂钩,遵循高年限高比例的原则。二是对收入较低、住房困难的缴存职工提供贷款贴息,以帮助这类群体进一步增强住房消费能力,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和保障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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