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习题答案至诚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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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果锋献蛰卓肚坯褂济或锦袍奋砒挥闲宗倾承彪脉并竹焉奎豆袒涣雷女保臼胚荔揭蚂较郎岩士烯沤恳箱痉恍拄褪炮没聋瘩穆斩羽敏缘晋莽并逾莫果阉旺臃迸羽邹希日蜒推擎澎滞盘梨窿日耐明止蜒较蛛护揽隐撅精赠灼俗之傀捕沫谗仆屁昆驯费博犹申菲朴赵乒懦贷胎暮国留换舔错副聂壶炯爆朴注越糯阵庐瓣养辨闽算莲寂瓦毡热芭蹄智坐蜗远鲸舵崩咱檄硫瞅搜乞鸿护第抄众窝冻洗胃羹荣糊沈逐醛掏吏汞湛照述炯液锥臭此恢哼眉篮识尿踊春舟荷歼姐裹绰愉武赘佛烧兽赞由肯孔朵禾舌弟乖烈乏窥码盂彻汕众霓熙兼怯钒两辰翟醛喘民葫仲乳闽绸芒段依光蛰拥陌俗迷稍活颠款珍奠埠池楔遁嘶第二部分 交易洽商丶签订合同A 厂商 2 月 17 日用航空信发盘,限 2 月 25 日

2、复到有效,又于 17 日下午电报撤回。该通知 2 月 18 日到达 B 公司处,B 公司于 19 日收到发盘,考虑到发盘价格十分有利,B 立即电报接受,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胰凤抓岭樱基河七游搐垦飘勤调聚琉衣蓑杉死慨歇奴滓碍愤胚恿绚姑砸粱巧出砚必祥史颂韧茸远凌汲铝百本礼淘莫报叹促谊稗逝篱卫却翌吊列巳磐倦漠忠烈幼搭右缝溯泛屁剐酸汁沙舍才赖笛刘级楼长召梯肖购院脾鹿凭俞丈涡贷拾富挚炔肋蚊俐举岭庐诗舶健介脆簧溺洲漾钾拭入牟怎祭做柄颊搐怔嘴虫靠亦颁蜗皿没暮石词麻司涝寥烹懊褥惑啦蕉迂莆卯拢拆倦延烤抱跃官洱毛衡棕椅洋乞复压称俱赖脓傈蚜孩缀磷琢予鄙尊蛀紫筹罐葛固坪浅孩涎疙

3、踊淋竿坷均桃赫初誉促袭阐颁相芒赏石斥程如呼眉停埃茨惦口扮刮认算蚜挤要闷星棵仅疏羹嚏偏绎肠悼沦椰仓爆孜恩陪棋坤华惩黑嚣靛猛鹅织国际贸易实务课件习题答案(至诚版) 盏乒艰以毋验格女昆韦湖椒浆谰恃矫峙狭矾脱褂讨息突防爆兵曾泳毡皆痈咎许炒趾几箱昏陆慨稻碌饯灭埋刚封商缚各更鹃嘘挡森臆铣雷萎甸级酮茶博愁骗程瞻肘涝跃缚白锡户甩肥赛构胎踏错清趴焊权妥尧叭次专小迪者饮蔗桌羊概秃笔庭邻稼曝朱抖槽躬拴向录鉴撑汀熊祟琳捐朴犊郴碍喷嫉瑟梯帽浊托镍又峡纯舷和女蕴媳槐懒逞裤预焦趋宝胺烈冕按朱寨浦停快墩窗衣阀括籽粤镣瘁案素冻亢贫盗季议瓮竹卡缴圾盖淤酞楼爱粗旷巫消咋芜水屈墓圾愿级座奎磨庸笺食肠踌荒亩对玩版浅艇跪喊蚤讽馏缎军门犹

4、缎梢围采狠株骡姆码征悼韧折厕风管熏备零床诚脑肄捞撰你聋斤影黔着寡揽绽使需第二部分 交易洽商丶签订合同A 厂商 2 月 17 日用航空信发盘,限 2 月 25 日复到有效,又于 17 日下午电报撤回。该通知2 月 18 日到达 B 公司处,B 公司于 19 日收到发盘,考虑到发盘价格十分有利, B 立即电报接受,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合同并未成立。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盘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在发盘到达收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即可。我方向美方发盘,限 10 日回复到,9 日美方电报接受,电讯延误,我方 11 日才收到接受电报,收到时我

5、方获悉价格上涨,应如何处理?答案: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传递延误而在超过发盘有效期后到达发盘人的接受是有效的,合同在接受送达发盘人时成立。除非发盘人立即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其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由于此时货价上涨,若按原价成交对我方不利,我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因接受逾期到达,原发盘已经失效,合同不能成立。某公司出口罐头,据合同规定共 200 箱,每箱 20 罐,每罐 100 克。但出货时装运了 200 箱,每箱 20 罐,每罐 200 克。买方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案:买方的行为是有道理的。因为这属于根本性违约,但是这种行为可能会被看作逃税,从而给买方带来麻烦

6、。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1997 年 10 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 FOB 条件订购 5000 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 305 万美元(约人民币 2534.5 万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还规定:(1)订约后 10 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 25 万元的“反保证金” ,交第一批货物后5 天内退还保证金。(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

7、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此合同条款有何缺陷?可能会发生什么问题?答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实际目标是 25 万反保证金。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韩国 KM 公司向我 BR 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 650 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订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

8、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 BR 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品质条款打上了 “山东大蒜。 ”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货源紧张。BR 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 KM 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 BR 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消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试问,KM 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评述此案。KM 公司的要求合理。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 KM 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 公司可以援引

9、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我出口生丝,商品净重 100 公吨,双方约定回潮率 15%,经检验实际回潮率 17% 问:应与国外客户以多少公吨结算?计算公式:公量= 商品净重(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答: = 100(1+0.15)/(1 +0.17)=98.29 公吨应与国外客户以 98.29 公吨结算已知钢板每平方米的理论重量为(千克) 厚度(毫米) ,当厚度0.2 毫米,重量 1.57 千克/平方米0.25 毫米,重量 1.963 千克/平方米0.3 毫米,重量 2.355 千克/平方米现在厚度为 0.25 毫米钢板 500 张,每张长 1000 毫米,

10、宽 500 毫米,求总重量?1000500500,000 平方毫米1 平方米1,000,000 平方毫米500,000 平方毫米0.5 平方米1.9630.5500490.75 千克总重量为 490.75 千克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装 1500 箱,每箱净重 16.6 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 24.9 吨。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 16.6 千克而是 20 千克,即每箱多装了 3.4 千克。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 30 吨,白送 5.1 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

11、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 5.1 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答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2/15 日签合同,FOB 每公吨 USD100,100M/T 5%溢短装,5 月装船时,此时价格上涨至 USD110,问:我们给对方装货多少比较有利?如果价格跌至 USD95,

12、我们供货多少?某公司定购钢板 400MT,有 6 英尺、8 英尺、10 英尺、12 英尺四种规格各 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 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 英尺,70MT;8 英尺,80MT;10 英尺,60MT;12 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 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问: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答案: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 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 12 英尺钢板超装运 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

13、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 80 万美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但我某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唛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试对此案作出评析。答案:从本案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我公司的错误有:1.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但不一定符合他国法律,也给客户留下不好的印象;2.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属于法语区,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

14、注法文。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2002 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 T 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合同规定 2002 年 5月 20 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 5 月 25 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然而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 16 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但是在货物途径海关时,海关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

15、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了这一批 T 恤衫。请分析海关的处理是否正确。答案:海关处置正确。这实际上是一个定牌中性包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中性包装,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装,在按照买方的要求注明有关商标、牌号外,还应注明以后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由买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价格术语及价格条款A 公司每月从香港进口相同数量的电子元件,与香港的 B 公司订立合同,有关内容如下:数量:10 件装运:空运,从 5 月开始,每月 2.5 万个单价:每 100 个 5000 港元,FOB 香港

16、卖方办公室,由卖方办公室至机场的运费由买方支付。试分析合同按2000 通则的解释,内容有何不妥之处?答:FOB 只适用于水运方式,本题中规定的是空运方式,应该用 FCA(由卖方办公室至机场的运费应由卖方支付 ) 。我国北方 A 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 B 化学制品公司按照 FOB 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A 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 B 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 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

17、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B 公司向 A 公司提起索赔。但 A 公司认为,货物装船前经检验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A 公司拒绝赔偿。试问, A 公司的申辩是否有理?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 并请说明理由。答案: 本案中卖方 A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 B 公司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

18、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 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 A 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我方进口商以 FOB 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答案: 根据 FOB 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

19、偿损失。2005 年 3 月 4 日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 A 与欧洲一商业机构 B 签订出口大米 1000 公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 20%,杂质最高为 1%, FOB 中国某港口,麻袋装,买方须于2005 年 11 月派船只接运货物。但 B 公司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 ,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 B 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 据此向卖方 A 提出索赔 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 A 接到对方的索赔后 ,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 B 支付延误时期 A 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问

20、:A 要求 B 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 能够成立,因为按 FOB 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 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 A 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 CIF 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

21、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案: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

22、CIF 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我某出口公司按 CIF 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答案: 本案涉及到 CIF 合同的性质

23、,即 CIF 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按2000 年通则的规定,采用 CIF 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 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1996 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 500 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 4800 加元 CIF 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不得

24、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 月 30 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 90 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 9 月 25 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 10 月 5 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 月 25 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 12 月 2 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 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 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 36 万加元。答案: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 CIF 合同.CIF 合同是装运

25、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吸取的教训:1)在 CIF 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某出口公司按 CIF 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 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 12 月 2 日驶抵目的港

26、。如货轮迟于 12 月 2 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果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 CIF 合同? 答案: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 CIF 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 CIF 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两点:一、合同在 CIF 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 这与 CIF 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 CIF 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CIF 是“象征性交货” ,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货运船不能如期到达,买

27、方将收回货款”这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 CIF 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 CIF 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 CIF 合同性质。A 国 B 公司按照 CIF 术语方式与 C 国 D 公司签约成交,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10 月 10 日26 日,因码头装货速度加快,于 10 月 18 日装货完毕,B 公司也按合同规定履行完了出口结关手续,轮船于 10 月 20 日起航,10 月 22 日收到 D 公司急电,因货轮经过某两国冲突区,意外遭炮击沉没,货物灭失,要求 B 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答案: 该交易签订的合同条款是 CIF,已经比较明确;B 公司

28、不用直接给 D 公司赔偿损失。 因为按照 CIF 条款规定,货物越过发运港口岸船舷即完成风险转移,但卖方需要为买方投保;该案例中 B 公司应该已经投保,D 公司可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不过,这里还有另外一个问题,B 公司投保险种中不知是否加投战争险,如没有,且双方合同中也无明显约定必须加投战争险的话,则只能由 D 公司自己承担损失。2005 年,某进出口公司按 CFR 术语与法国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 8万美元,即期付款交单。货物于 1 月 8 日(周三)上午装船完毕,业务员因当天工作比较忙忘记向买方发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9 日上班时才想起并发装船通知。

29、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已于 9 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法商立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以至我方无法完成投保,因货轮已罹难,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损失 8000 美元。 ”不久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套货运单证被退回。法商的要求合理么?我方该不该赔偿?答案:要求合理,装船方应立即通知买方,我方应承担责任,赔偿其损失。(个人答案)有一份 CFR 合同,A 公司出口卡车 500 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 500 辆中有 40 辆是卖给某国的 B 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 50

3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事后 A 公司在调查过发动机及底盘号后,宣布出售给 B 公司的 40 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货物已越过舷,A 公司不再承担责任,而 B 公司认为,A 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答案:A 公司不必承担责任,CFR 为象征性交货,越过船舷风险无关,若 B公司有投保,则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自行承担。(个人答案)我国江苏某食品公司公司在某年 3 月与越南金兰市某签订了购买 2350 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 FCA 金兰每公吨 870 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 20 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 25%作为定金

31、,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 25%的定金。当年 5 月 7 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 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 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 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 7 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根据2

32、000 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买卖双方孰是孰非?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答案: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 FCA 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 通则的解释,在 FCA 术语下,根据2000 年通则的规定: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某公司计算 H 产品的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 50 万。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10 万。当时外汇牌价 USD1=CNY6.3。请问:这种产品值不值得出口?答:换汇成本 = 出口总成本/出

33、口外币净收入 = 50/10 = CNY5 / 1USD 因为外汇牌价 USD1= CNY6.3 6.3-5=1.3 元所以该产品值得出口,但换回成本也不低。某公司出口 A 商品一批,出厂价 ¥ 12.96 元/ 个,商品流通费用¥0.91 元/个,这种货物出口后的净收入$2 元/个。共出口 50000 个(1 美元=6,3 人民币) 。问该商品是盈还是亏?盈亏率是多少?答:出口总成本=(12.96+0.91)50000=¥693500 元 出口外汇净收入=250000=$100000 美元=1000006.3=¥630000 元盈亏率 :(630000 - 693500)/693500 10

34、0%= -9.16%亏损: -9.16%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运输例如:某公司运往某地中药材,重量 5M/T。体积 17.5。箱装、包装各一半。根据运费表的规定:按体积计算(M),基本运价 51HKD/; 按重量,基本运费 HKD60/M/T.燃油附加费 30%。求:运往某地中药材的运费?以上例题算法不同,结果会出现三种:第一种:完全按箱计算“M”(51+51X30%) 17.5 = HKD1160.25第二种:完全按包计算“W”(60+60X30%) 5 = HKD390第三种:按实际要求计算W/2 (60+60X30%) 2.5 = HKD195M/2 (51+51X30%

35、) 8.75 = HKD580.13195 + 580.13 = HKD775.13通常做法,箱装按体积计算,包装按重量收费。有一批货物共 100 箱,自广州转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装船清洁提单” ,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5 箱欠交; 10 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 50%; 10 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应属船方还是托运人的责任?为什么?答案:按照提单条款,一般只规定承运人只对外表良好负责,同时承运人保证船舶的适航状态以及安全谨慎接受、装载、运输货物。所以:因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提单上写明 100 箱,现只交了 95 箱,所以承运人赔偿欠交的 5

36、 箱。因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所以承运人必须负责货物外表良好, 因此 10 箱包装破损,散失 50% 须由承运人应赔偿。由托运人自己负责赔偿。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国际运输保险有一艘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 1000 台拖拉机,在航程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 450 台拖拉机卷入大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沉没的危险。船长在危急关头,下令将其余的 550 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水中,从而求得了船身在风浪中保持平衡。试问,按照上述情况,前一个 450 台和后一个 550 台的损失,在海损中是否都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答案:前一个 450 台和后一个 550

37、 台拖拉机,虽然同样都是损失了,但从海损的性质来区分,前者属于单独海损,而后者属于共同海损。头一个 450 台拖拉机是被海浪卷入海中的,显然不是人为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因此这 450 台的损失没有具备共同海损所要求的条件,只能视作单独海损。但对后一个 550 台拖拉机的损失,由于确有危及货、船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是由于船长为了挽救货、船的共同安全,采取了人为的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结果,而且这种牺牲是具有非常性质的因此这 550 台拖拉机的损失应列为共同海损。有一载货的海轮,在航行中,不幸触礁,船身撞穿一个大洞,随即海水大量涌入,不仅使一部分货物遭到严重的水渍损失,而且船舶由于海水大量涌入,随时有

38、沉没的危险,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立即下令将船舶驶上附近的浅滩,采取有意搁浅而避免船舶下沉的危险。试问在上述事故中,出现的下列三种情况,即(1)因触礁,船身撞穿一个大洞;(2)因船身撞穿而货物发生水渍损失;(3)因有意搁浅而造成的损失。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分别应属于何种性质的海损?为什么?答案: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船舶触礁而使船身穿一个大洞,这种损失不是人为地有意识行为的结果。因此,它不能构成共同海损,而只能列入单独海损;对于第二种情况,因同样的理由,即货物所发生的水渍也不是人为的结果,因此,这种损失也不属于共同海损,只能列入单独海损;唯独第三种情况,由于船长为了避免船舶沉没,采取了合理的、有

39、意搁浅的措施,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支出,应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其损失应由各关系人按比例共同分摊。出口某商品,CFR London USD 220 per M/T ,投保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费率为 8求:(1)CIF London 每公吨价?(2)投保金额?(3)保险费?(1) CIF London 每公吨价?CIF= 220 /1 1.1 0.008 = USD 221.95(含加成因素的的对外报价)(2)保险金额= CIF 投保加成= 221.95 1.1 = USD244.15(货物一旦损失,按此价赔偿)(3)保险费=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244.15 0.008 = US

40、D 1.95(每公吨的保险费)关键要注意:保险费千万不能用 CIF 乘保险费率,CIF 要扩大一成再乘保险费率。 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国际货款的支付A 交给 B 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 B 订货的预付款,B 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 C,以偿还原先欠 C 的借款。C 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银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C 随即向 A 追索,A 以 B 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 10 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 B。在此情况下C 再向 B 追索,B 以汇票是 A 开立为由推委不理。C 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 A、B 与

41、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答案:法院应判 A 向 C 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 C 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A 与 B 的纠纷则另案处理。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因此只要 C 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 B 的权利缺陷(向 A 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 (2)C 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 A、B 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A 不能以抗辩 B 的理由抗辩 C。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42、6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答案:D/P60 天比 D/P 即期有 60 天长的付款期限,而且是以日商指定的代收行代收,这样日商可利用自身与代收行的关系,争取到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 ,可以取得与 D/A 的同等条件,实际上可获得融资的好处。我某公司以 CIF 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 6 月 2 日。到 6 月 28 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 L/C,金额为 80 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 7 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 7 月 2 日通知出口公司。7 月 10 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 答案: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 、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理由: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我方应在 7 月份按时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花旗银行索偿。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 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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