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厦门市 企业 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规范 企业 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服务企业和促进企业发展, 根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工作方案(厦人社 2017108 号) 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 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 和评价 ,适用本办法
2、。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应当作为独立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工作。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 企业劳动保障 事中事后监管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以下简称人社部门) 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2 第 二 章 评价 内容和 规范要求 第 五 条 企业在 劳动 用工方面 应当遵守以下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 (一) 企业 在招用人员过程中不 得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不 得
3、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 (二) 企业 在除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不 得 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三) 企业 建立职工名册, 依法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 并按规定及时为 劳动者 办理就业登记 , 如有招用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四) 企业 不 得 招用 童工(即未满 十六 周岁 的 未 成年人) ,娱乐场所不 得 招用 未满 十八 周岁 的 未成年人 。 (五) 企业 招用 劳动者 ,自用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劳动者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对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条件的, 企业 与 劳动者 均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 劳动合同文本依法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将 双方签字盖章的 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一份。 (七) 企业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依法 全面履行 自己 的义务。 (八) 企业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 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九) 企业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出具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 在十五日 (自然日) 内为 劳动者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3 险 相关 手续 。 (十) 企业 依法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使用 劳务派遣 用工 ; 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
5、工总量的 百分之十;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 企业 应 向在岗 被 派遣 劳动者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并对其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十一) 企业 招用 劳动者 ,不 得 扣押 劳动者 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也不 得 要求 劳动者 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 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者 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企业 不 得 扣押劳动者 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十二) 企业 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须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
6、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企业 应当将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十三) 符合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 企业 ,建立工会组织,并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与 劳动者 通过平等 协商,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 等 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审查。 (十四) 鼓励 企业 实行人性化管理, 以人为本,关爱员工,改善 劳动者 工作生活条件。 鼓励 企业 根据用工情况,为 劳动者 建立多种文娱体育设施,并组织 劳动者 开展各种文娱体育活动。倡导
7、企业 设立多渠道、多形式的沟通体系(如意见箱、网站,建立4 “员工论坛”、员工建议系统等),确保 劳动者 能够及时向 企业 表达各种利益诉求,提高 劳动者 对 企业 劳动关系情况的满意度。 第 六 条 企业在工资支付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 (一) 企业 应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和国家规定 ,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工资应 以货币形式按 月 支付给 劳动者 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 无故 拖欠。 (二) 企业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 我市 当年度 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我市当年度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三) 企业 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
8、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四) 企业 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国家 和我市 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 工资 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 。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 (五) 企业 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 付 表 ,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 (六) 企业 支付工资时, 应 向 劳动者 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七) 劳动者在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期间,企业 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八)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企业 应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
9、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 百分之八十 。 5 (九) 企业 职工 工资形成正常增长制度。 企业 定期调整 劳动者 工资,调整幅度 可参照 我市公布的 当年度企业 工资指导线。 (十) 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 商 ,确 保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协调增长。 第 七 条 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 (一) 企业 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各项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 企业 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缴费工资及其他资料;不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转移资格
10、。 (三) 企业 不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不 协同他人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 (四) 企业 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及时补缴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及时偿还。 (五) 企业 通过就业系统网上平台统一为离职员工办理失业登记。 (六) 企业 认真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不采取不设账册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社会保险缴费有关的账册等办法,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七) 鼓励 企业 根据企业实际和经济能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八) 鼓励 企业 对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员工,给予补
11、助或为员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第 八 条 企业在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 (一) 企业 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 ,即 每日工 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保证 劳动者 每周至少休息时间一日。 (二) 企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应 报人社 部门 许可 后实施 。 (三) 企业 依法遵守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 即 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 不 得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 (四) 企业 依法执行
12、休息休假 和带薪年休假 制度。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 天数, 依法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百分之三百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第 九 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伤预防)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 (一) 企业 应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 劳动者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二) 企业 配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为 劳动者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每年 5-9 月份安排劳动者高温作业的,按 规定标准 向 劳动者 支付
13、高温津贴。 (三) 建筑 施工总承包 企业 应 为所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项目参保率达 百 分之百 。 7 (四)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 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和技术人员 应 持证上岗,作业场所应 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七)
14、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 企业 应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由 企业 承担。 (八) 企业 依法及时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及时支付有关工伤待遇。 (九) 倡导 企业 秉承可持续发展理念, 诚信经营, 重视企业环境保护,积极参加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企业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 (一) 企业 没有安排女 职工 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
15、的劳动;没有安排女 职 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8 (二) 企业 没有安排女 职 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 职 工,没有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 企业 依法安排生育女 职 工休产假,女 职 工生育 按照 有关 规定 享受产假。 (四) 企业 没有 因 女 职 工 怀 孕、 生育、 哺乳降低其工资 、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 合同。 (五) 企业 没有安排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16、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六) 企业 依法使用未成年工的,按照规定办理未成年工证,并 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七) 企业 依法为符合条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 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和生育津贴手续,并及时支付有关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 一 条 企业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 (一) 企业 依法按职 工工资总额的 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职工教育经费向一线 劳动者 倾斜,切实保障 劳 动者 培训权利; (二) 各类企业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职工培训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 (三)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
17、建设,拓宽企业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通道。鼓励企业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和晋升、凭业绩贡9 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落实高级技师在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的待遇,逐步提高高级技师的薪酬水平。 (四) 鼓励并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班组长培训和名师带徒制度,通过强化岗位培训,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及技术攻关、岗位练兵等活动,培养和形成一批技 能带头人队伍,发挥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作用,实现绝招绝技的代际传承。 (五) 鼓励企业联合或依托学校进行职工培训教育。 (六) 鼓励企业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推行技师聘任制度,落实技师津贴。 (七) 鼓励企业
18、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 第 三 章 监管 评价 方式 第十 二 条 市区 两级 劳动保障监察 机构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工作方案(厦人社 2017 108号) , 按照 日常巡视检查、 双随机抽查、 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专查以及专项检查等 监管方式开展企业劳动 保障事中事后监管,收集 企业 有关劳动保障 监管信息 并依据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 进行评价。 第十 三 条 企业 可以根据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情况和需要,主动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申请 开展 事中事后监管 评价。 第 四 章 评价结果类型 10 第十 四 条 企业 劳动保障 事中事后监管
19、评价结果参照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 2016 1 号) 规定, 评价结果分为 A 级 、 B 级 、 C 级 三 类 : (一) A 级。对照 企业 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价 内容和规范要求 , 人社部门所实施的检查事项 均符合标准的, 评为 A级。 (二) B 级。 对照 企业 劳动保障事 中事后监管评价 内容和规范要求 , 企业 存在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但不属于 C 级所列情形的,评为 B 级。 (三) C 级。 对照 企业 劳动保障事中事后监管评价 内容和规范要求 , 企业 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 C 级。 1.在一年内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 4.无理抗拒、阻挠人社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5.企业相关人员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 。 6.发生重大 安全生产事故 和职业危害事故的 。 7.发生违法办理参保登记或者骗取社保基金案件的。 8.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 五 章 评价结果公布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