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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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吉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机制研究摘要2009 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 意见颁布之后,吉林省也开始了其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目前正处于建设初级阶段。本文以意见为纲领,结合吉林省现状,借鉴我国其他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对吉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机制做出研究。 关键词信用体系;吉林省;农村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0-0088-02 1 吉林省农村经济金融现状 1.1 吉林省农村经济特点 经济的运行方式决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式

2、。我国目前采用“倾斜发展战略” 。在此战略的指导下形成了我国独特的“二元经济体制” 。尽管近年来我国积极致力于缩小城乡差别,并做出大量政策性和制度性的安排,但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吉林省农村信用体系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显现出有别于城市等一般社会信用体系的特征。因此,研究适合吉林省的农村经济特点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考虑到吉林省农村现实的金融生态环境,掌握农村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 1.2 吉林省农村金融体系现状 2(1)是资金短缺。目前,吉林省农村金融的主要问题有:农民很难贷款,去银行很难贷到款,没人办农村保险,债务链在村镇依然存在。而农村的资金短缺的深层原因是金融体制导致的农村资金外流。截

3、至2008 年,四大国有银行在业务上全部停止了对农村的贷款,唯一发放农业贷款的是农村信用社,但是由于规模小,也不能满足农村生产和农业发展对资金的需要。虽然在 2010 年左右,中国农业银行等又逐步回归了农村市场,2008 年之后吉林省又出现了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但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渐回归农村金融市场时各国有商业银行面对高昂的网点重建成本,无法在一时之间恢复已撤并的县及以下分支机构,从而限制了其对“三农”的资金支持。因此其可以提供的贷款还是在地域和规模数量上有很大局限。而虽然目前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为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开办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小额联保贷款和低质押贷款在内

4、的 50 多个贷款品种,但是,由于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和历史负担比较重,且票据兑付资金没有完全到位,使得农村信用社在支农服务中依然显得力不从心。因此短期来看农村信用社还是大有负担的,农民向其贷款还是存在一定的限制和障碍。而对于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形式,它的高利率也是一般农户不能承受的。综上,农民难以得到贷款,农业生产不能扩大,农民收入难以提高。 (2)是乡镇存留大量债务,这严重阻碍了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2 吉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及组织保障措施 2.1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与目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3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应该以“统一部署、健全机制;因地制宜、

5、科学合理;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改革创新、支农惠农”为原则,依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意识,改善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以征信服务为切入点,协调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金融稳健的局面。目前,吉林省农村信用体系也开始逐步建立,但是还不甚完善,下面对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及组织保障措施进行初步设计。 2.2 吉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及组织保障措施设计 目前,我国已经有很多地区开

6、始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及组织保障措施,并且有一些地区已经取得很大成果,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模式,如浙江丽水,广西田东县等。结合这些地区的经验以及对吉林省现状的认识,在本文将对吉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及组织保障措施进行大致设计。 鉴于吉林省农村经济的地域性特征、农村征信系统信息的多样性,及征信系统建设的成本,使得目前没有必要建成全省统一的农村征信系统数据库,而应以具备同样经济特点的区域为单位。从目前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看,以县为单位较为适宜,而且这也符合吉林省目前试点地区的以县、乡、村为单位的现状。待农村经济金融和信用交易环境发展到足够高的程度后,再实施全省联网,并将最终纳入到全省统一的数据库中。4至于征

7、信主体的最小单位,可以设定为农户或农民。当然,从目前农村金融的实践情况来看,农村信用主体不仅限于单一农户,还包括合作组织(联保体) 、准企业组织:如公司+农户等形式,但其核心离不开家庭或家族这一基本单元。综合而言,吉林省可以采取“政府主导、人行推动、多方参与、共同受益”的模式进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3 政府各部门(含人行)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责 3.1 政府(含人行)的职责 (1)提供经费保障,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户信用体系建设经费投入具有持续性,吉林省各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投入信用信息采集、系统开发、宣传培训等经费,后续系统维护和数据更新等还需要可持续的经费投入,这些庞大的经费必须依

8、靠地方财政的支持。 (2)由政府高效地组织协调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3)政府应当推动吉林省的征信立法、执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并制定出台相关信贷支农的扶持政策和财政贴息政策,激发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明确农村信息征集主体,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规范信息征集和使用的方式、方法,建立并完善信用体系监督管理制度,使征信工作及征信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导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建立的农村征信信息数据应该由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拥有,实施信息共享的机制。 (5)政府应该逐渐尝试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专门负责农村征信系统数据库的搜集整理、维护更新与评级工作,并尝试引入市

9、场机制确保对农村地区征信系统的可持续运行。 5(6)而人民银行要起到牵头、协调、监督的作用。应该赋予人民银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履行的权利,对于系统信息的掌控的权力和调配的权力,并使其承担维护管理农户征信信息系统的义务。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依托,采集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农民个人信息,为有信贷业务的农民建立信用档案。 3.2 政府和人民银行的合作 政府应该联合人民银行,建立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建立农户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农村信用奖惩机制,建立农村地区信用教育培训机制。 4 服务于农村的各类金融机构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责加大在农村的贷款发放额,推出更多服务于农村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10、因为各金融机构可以逐步利用数据库的查询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到有借款需求农户的偿债能力、经营能力和成长能力等资信状况,减少贷前调查、资产评估等环节工作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所以可以有效降低涉农金融机构的业务成本和信用风险,简化贷款手续,因此各金融服务机构有义务为农村更好地服务,如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扩展保险、支付等农村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有责任根据自身特点发展征信业务,为将来服务于农村征信服务行业,竞争成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农村征信系统数据库的搜集整理、维护更新与评级工作,发展吉林省乃至我国征信业务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61黄海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研究百色视角J.区域金融研究,2010(1). 2肖龙沧等.二元结构下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1(1):3-7. 3王慧.农村信用社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J.中国市场,2012(48). 4张斌.农村信用联社营销渠道建设研究J.中国市场,2011(52). 5彭强华,黄贤才.广西首个“信用县”建设工作经验与启示J.地方思维,2012(8):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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