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远程取证工作规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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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检察机关远程取证工作规范研究摘 要 通过视频网络进行的远程取证,因其具有高效性、节约性、真实性、实用性等特点,被很多检察机关采用。但在实践中出现大量问题,急需进行规范提高,本文试从检察机关远程取证的基本规范和具体规则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远程取证 规范 作者简介:田学群,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诉二科科长;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硕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93-02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案数量和难度成倍增长等制约了工作开展,纸质笔录等传统取证方式容易

2、造成违法取证受到广泛质疑。一些检察机关推出了通过网络视频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勘查等远程取证方法,较好的解决了上述问题。因其具有高效性、节约性、真实性、实用性的特点,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因其处于探索阶段,很多问题需要规范,笔者结合实践谈谈检察机关远程取证的工作规范问题。 一、检察机关远程取证的基本规范 包括检察机关远程取证的定义、原则、主体、内容、范围以及取证方式和禁止性规定等。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远程取证,是指检察机关通2过信息技术手段远距离直接获取证据,或者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远距离传输证据的一种取证方式。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进行、保障人权、不断创新、相互配合、注重程序、严格保密的六项原则。主体是检察

3、人员,一般应当是两名检察人员与相关取证技术人员组成,需要二名以上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见证取证活动的进行。主要内容包括远程讯问、询问,远程勘验、检查,远程搜查、辨认,远程技术侦查,以及远程证据传输取证等内容。其范围主要适用与取证目标距离较远的取证,或者网络计算机取证,以及技术侦查取证等。远程取证方式应注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严格控制适用范,尊重当事人选择,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等规定。禁止性规定包括注意保守秘密,禁止侵犯私人合法权利与商业秘密,禁止违法取证等。 二、检察机关远程取证具体规则 (一)远程讯问、询问等取证 远程讯问、询问是指通过网络计算机等信息技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进行远

4、距离讯问或询问,以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远程讯问、询问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一是要有相关全程录像,记录下时间、地点、调查人等相关情况,调查时应当告知其各种程序性规定,特别是要听取被调查人意见,其是否愿意进行远程讯问或询问。二是不能直接打印笔录的,如果被调查人同意的话,可以要求其写出电子邮件,以电子口供或证言的形式取证。三是特别重要的证据调查,必要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二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整个调查取证过程。四是取证结3束后,应当把相关资料立即封存,注意证据保存的完整性,不得随意再动。 (二)远程勘验、检查等取证 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

5、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等。远程检查主要是指通过视频网络系统对远方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进行的人身检查,或者对于远程电子证据进行的远程检查。 1.远程勘验应当注意如下问题:第一,远程勘验的一般程序要求。进行勘验应当持有勘查证,勘验时应当邀请二名以上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最后,要对远程勘验过程要进行全程录像。第二,远程电子证据勘验。一是应当遵循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一般勘验规定,包括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等工作内容和要求。二是电子证据勘验相关程序规定。

6、(1)远程电子证据勘验应当按照场所勘验、物品勘验和电子数据勘验的顺序,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依次实施。(2)在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的目标系统状态信息、目标网站内容以及勘验过程中生成的其它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 (3)应当采用录像、照相、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生成电子证据等关键步骤。 (4)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由远程勘验笔录 、 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 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以及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组成。三是通过网络监听获取特定主机通信内容4以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与远程勘验相同的规定。四是远程勘

7、验结束后,要对勘验现场与获取的证据进行录像与封存,等待有关人员进行证据检查。 2.远程检查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一是注意检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二是电子证据检查的主要内容。三是从电子证据中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提取电子数据清单 ,记录该电子数据的来源和提取方。四是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复制并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2)对解除封存状态、开始复制、复制结束、重新封存等关键步骤应当录像记录检查人员实施的操作。 (3)复制完成后应当依照规定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制作、填写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五是不得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介的特殊规定。六是检查原始电子设备,或者需要直接检查原始存

8、储媒介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对解除封存状态、检查过程的关键操作、重新封存等重要步骤应当录像;(2)检查完毕后应当依照规定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和原始电子设备,并制作、填写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 (3)应当制作原始证据使用记录 ,记录直接检查原始证据的原因和目的、实施的操作、对原始存储媒介和原始电子设备中存储的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并由两名检查人员签名。七是电子证据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检查过程应当全程录像。 (三)远程搜查、辨认等取证 远程搜查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对网络中的远程目标进行搜查,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等。远程辨认是指5通过网络信息

9、技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进行远距离辨认,以获取辨认结论等。 1.远程搜查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应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当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场时,可以向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证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对于查获的重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将搜查整个过程进行录像。 (2)对于电子证据的远程搜查,可以参照远程勘验的具体程序进行。 (3)搜查行为不得侵犯他人隐私与商业秘密等,不得违反宪法法律保护的其他相关权利。(4)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笔录。 (5

10、)对于搜查的整个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像。 2.远程辨认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远程视频辨认,可以对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2)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由检察技术人员具体操作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

11、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被辨认的人或物(照片)不得少于五人(件) 。 (4)辨认情况应当全程录像,制作电子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6人员进行电子签名或者盖章等。 (四)远程技术侦查规则。远程技术侦查是指通过采取一定的信息技术手段,远程获取案件信息、证据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等侦查行为的总称 远程技术侦查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一是技术侦查的批准与执行。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最低需要市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由检察机关监督执行,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需要市一级批准执行,此外应当规定检察机关也可以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执行技术侦查。二是明确技术侦查证据的效力问题。技术侦查机关应将相关情况告知相对人,让其

12、充分行使辩护权,允许对技术侦查证据的异议、申请另行取证,对于异议成立的,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或者排除。三是技术侦查材料的制作与使用。侦查人员使用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需要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并签名和盖章。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不在法庭上质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四是技术侦查的监督。检察机关由上级进行监督,其他侦查机关由检察机关监督。监督也可以借鉴采用备案制,对技术侦查进展中的文件

13、进行保密登记,不审查备案内容,以备解密后审查。五技术侦查的保密与应用。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立即销毁,不得保存。采7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六是技术侦查的救济与补偿。技术侦查容易侵犯公民权利并可能造成些许损害,建议建立技术侦查的救济与补偿制度,进行国家赔偿。 (五)证据远程传输 证据远程传输,主要是指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口供与证言,勘验、检查,以及鉴定意见等已经保存的证据,经过技术转化为电子数据或视听资料等形

14、式,通过网络进行的远距离传输,从而达到获取证据的目的。 证据远程传输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证据均可以电子证据或视听资料的方式保存,案件当事人可以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字认可,这样才能保证所有证据都可以远程传输。第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物证、书证远程传输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对相关物证拍照或录像,由相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电子签名认可后传输。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远程传输。口供与证言可以传输其录音录像资料,也可以转换成电子证据后进行传输。勘验、检查,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都可以进行网络传输,第三,远程证据传输应当规定严格的程序。远程证据传输应当进行全程录像,记录下整个传输过程。一般应当有相关见证人当场进行监督,见证整个证据的传输过程。在证据传输结束后,应当制作远程证据传输笔录,详细记录证据传输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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