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安珀警戒”对我国应对绑架儿童犯罪的启示摘 要 近几年来,以拐卖、拐骗等目的进行的绑架儿童犯罪有所攀升,公安机关对此也相当重视,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斗争来遏制此种犯罪上升的势头,收获颇丰。然而,绑架儿童的急性犯罪还是时有出现,本文以比较法为视角,引入“安珀警戒”这一概念,以期对我国应对绑架儿童犯罪有所助益。 关键词 绑架儿童犯罪豍 安珀警戒 应对 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90-03 2013 年 3 月 4 日,长春发生一起婴儿随车被盗案,嫌疑人在逃跑途中,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3 月 25 日,美国加州旧金山湾区发生一起婴儿
2、随车被盗案,美国警方随即发出安珀警戒(AMBER Alert) ,4 小时候婴儿成功获救。虽然个案的比较不能够完全证明中美两国警方在处置儿童绑架案上存在巨大差距,但是深入分析剖析美国警察在处置此种类型案件使得一些做法,借鉴和学习美国在应对绑架儿童犯罪的有效经验和成功之处还是能够为我们提供参考标的的,因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一、 “安珀警戒”制度的概述 概念是人们观察、认识和探究客观事物而在头脑中所形成的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高度概括的思维反映。概念是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只有明晰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后才能够保证研究理论的时候不会出现南辕2北辙之类的方向性错误。这样,在论述“安珀警戒”对我国应对绑架儿
3、童犯罪的有何启示之前,有必要先弄清楚“安珀警戒”的概念。 Amber 虽然也是“全美失踪案紧急反应广播” (Americas Missing: Broadcast Emergency Response)的缩写,但是这个系统实际上是以德克萨斯州一名 9 岁的小女孩安珀海格曼命名的,1996 年他在骑自行车时被绑架,一位邻居看到了引诱这名小女孩上去的汽车,并向警方进行了描述,但由于缺乏一个能够广泛传播这个信息的有效系统,警察无法及时找到它。4 天后小女孩的尸体被发现,这时,社区居民愤怒了,强烈要求采取措施广播紧急情况,以便在下次发生诱拐事件后,更多的民众能够参与到寻找失踪儿童的行动中来。一家非官方
4、的电台和电视台迅速反应,运用它们的网络(以前主要用来预报恶劣天气的)向案发地区的广大群众广播嫌疑人、被害人的特征以及汽车牌照等线索,旨在通过迅速的信息传播以及宣传惩罚的严厉性来威慑将要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从而制止绑架行为;如果这一目的没有实现,则试图尽快在孩子被伤害或被杀之前找到他。一旦警察机构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有未成年的孩子被诱拐,将面临严重的身体伤害或死亡实验时,该系统就马上发布警报。安珀警戒是使用美国紧急警报系统(EAS)透过商业广播电台、卫星电台、电视台,以及有线电视向全国发布,并同时会利用电子邮件、电子交通状况号志,以及无线装置的短信发布。安珀警戒的发布是由负责调查该绑架案的警察机构决定
5、。对大众发布的安珀警戒内容通常包含了被绑架者的描述、绑架嫌犯的描述,以及绑匪车辆的描述和车牌号码。3自 1997 年以来, “安珀警戒”系统成功找回了 525 名被绑架的儿童,全美迄今建有 120 多个此类警戒网络。从上述的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安珀警戒在实际的发挥着作用,虽然安珀警戒不能够圆满的解决所有儿童被绑架案件,但是仍然是非常有效且必要的措施,因为在面对儿童被绑架这种案件的时候,哪怕是百分之一的几率也是值得我们去争取的。因此,仿照安珀警戒一些国家也开始建设自己的应对绑架儿童犯罪的处置措施。在加拿大,皇家骑警的要求和上述类似,只是将通报对象联邦调查局改为皇家骑警。若有理由怀疑绑匪可能会穿越国
6、境时,其中一方将会向另一方通报。英国研发了一套儿童救援警戒系统(Child Rescue Alert) ,与北美洲的安珀警戒类似。在英国,汉布夏、列斯特、萨里、萨塞克斯、格罗斯特、剑桥郡、贝德福特、诺福克、德比郡、沙福克、泰晤士河谷、威尔特夏和萨摩塞特各郡,以及伦敦的市警局(Metropolitan Police Service)采用了一套称为“儿童救援警戒系统”(Child Rescue Alert system)的类似计划。萨塞克斯郡在 2002 年 11月 14 日导入这项系统,是第一个使用该系统的行政区。 二、中国引入“安珀警戒”的必要性 安珀警戒的设计、使用并不断向外延伸,有其内在的
7、必然性,即安珀警戒蕴含着丰富的现代警察科学理论,并且合乎公正和正义及时伸张的法理底蕴。我们不再就“安珀警戒”的基本概念和起源做进一步论证,这里只从绑架儿童犯罪的特点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解释中国引入安珀警戒的必要性。 (一)中国引入安珀警戒是保障儿童权益的需要 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认定“儿童系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 18 岁。 ”公约阐述了应赋予所有儿童的基本人权:生存的权利;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保护他们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权利;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公约通过确立各国政府在为本国儿童提供卫生保健、教育
8、、法律和社会服务方面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从而保护这些权利。 按照一般理解可能会感觉公约中对于儿童年龄的认定有些宽泛,我们观念中的儿童的年纪要远低于 18 岁。然而,从另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对儿童权益的从严保障, 公约中权利全面且具体但是如果这些权利不能够实际得到保障,那么就会变成空中楼阁。 保障儿童权益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不是靠单打独斗能够解决的,需要各种措施混成叠加的鸡尾酒式疗法。安珀警戒不是保障儿童权益的充要条件,但是由于安珀警戒在应对绑架儿童犯罪中体现的有效性,使之成为了保障儿童权益的必要条件之一,因为如果不能够保障儿童的人身权益就谈不上其他权益的实现。 (二)中国引入安珀警戒是绑架儿童
9、犯罪特点决定的 本文所言的绑架儿童犯罪是以犯罪行为相近做的犯罪归类,而不仅限于刑法学的绑架犯罪,只要是以暴力手段将儿童带离,使其人身处于不安全状态,都可以称之为绑架儿童犯罪。 近些年,儿童的绑架案件有上升的趋势,这一点已经引起各方面的重视,2011 年公安部开展了一场解救被拐卖儿童的专项斗争。当前,中国拐卖犯罪整体处于高发5多发阶段,出现了许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手段不断升级,职业化、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农村地区拐卖犯罪相当猖獗,量大面广。社会管理和服务存在漏洞也是犯罪滋生的原因之一。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留守儿童入托难、入学难。家长们忙于生计无暇看护,这部分儿童成为被拐卖的“高危
10、人群” 。从被害人学出发,儿童容易成为犯罪人选择的侵害对象,因为较之于成人,儿童体力小、表达弱、易受骗、好控制。 在绑架案件上存在一个解救被绑架对象的黄金时间,在这个黄金时间内被绑架对象被成功解救的比例最高,过了这个时间,成功被解救的几率就会逐渐降低。对于黄金时间的长短这个问题,现在是见仁见智,有的支持 24 小时,有的支持 48 小时,没有一个定论。但是争论的焦点出现在对时间长度达成一致上,而不在于是否存在这样一个黄金时间。这就决定了处置该类型的案件应当尽可能缩短公安机关的反应时间。 美国自 2005 年 10 月以来发出 316 个警报,有 17 名孩子因发现的太晚没有能够挽救他们的生命,
11、有 14 名孩子任然处于失踪状态,通过对600 个以结束的绑架案件的研究,立即动员(“眼睛越多越好” )以争取时间的重要性得以正式和强调。遇害者中大学 3/4 在最初的 3 小时内被杀,9/10 则在小时内被杀。豎 三、中国移植和设置“安珀警戒”的社会基础 (一)犯罪学、心理学提供了理论支撑 犯罪移动或成犯罪距离,通常是指由犯罪人的住所到所达实施犯罪的地点之间实际测量或间接描述的距离。犯罪人基本上会在相对靠近自6家的区域内实施犯罪。 “虽然犯罪人行动自由,他们似乎很少会到距自己家很远的地方实施犯罪。大多数的犯罪活动据犯罪人的住所只有一英里甚至更短的距离。 ”豏犯罪人“总是在他们熟悉的居住区附近
12、,或在与他们自己家有着相似自然环境、文化背景的街区中作案” 。对一个地方熟悉、隶属或者陌生关系会直接影响到作案人是否会在这个地方下手的决定。人们总会聚集在一些地方并发生交互作用,他们总会通过不同的交通方式往来于这些地点之间,这些聚集区的存在导致了人们的运动,反过来,人们的运动有对这些繁华聚焦点发生发生影响。豐距离近,时间上就占有优势。 (二)多年实践提供了经验支持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自 2011 年起起实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其基本要求是,县、市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失踪警情后,要立即启动查找工作,打破警种界限和常规做法,充分调动警务资源,快速查找失踪儿童。豑这种机制,一方面是对过往
13、经验的总结,另一方面能够为日后相关案件的应对、解决提供新的顶层设计。多年的公安实践给我们提供了成功的经验,比如浑源县永安镇年仅 6 岁的一年级小女孩在放学路上被绑架,随后绑架者给女孩父亲发短信,向其勒索 20 万元。浑源县公安局民警接报后,立即展开秘密调查,与绑匪机智周旋,经过36 个小时较量,成功解救人质,两名绑匪先后落入法网。豒 (三)大众传媒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 随着新的信息化媒介(可移动上网终端)问世及信息流转模式(微博)的更新,人们获得、传递信息的方式也随之变化,这无疑也极大的7影响了公共关系。借助新的可移动上网终端,个体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收者,而变成信息的收集者与发出者。这样就不但
14、使得警报信息更快捷、更广泛的传播成为可能而且可以将民众发现的最新信息及时反馈给警方。四、中国构建适合自己的“安珀警戒”模式 如上所述,中国在 2011 年已经启动了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那么引入安珀警戒的意义在哪里呢?对此,笔者的看法是,要将这种机制具体化、长效化形成固定的预案、形成可操作的流程。安珀警戒的设计和实施值得我们借鉴。安珀警戒通过调动大量社会的媒体资源,即时的创造出一个信息沟通的渠道:警方将待寻找的目标公诸于众,同时公众则按照公布的目标源源不断的提供案件信息,这样形成一种良性互动。试想一下,海量的信息通过安珀警戒在警方与公众之间循环、流转,解救成功的几率当然被大大提高了。按照安珀警
15、戒的范式,我们国家的解救被绑架儿童警报系统,应当包含以下方面: 其一是整合大众传媒资源,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信息扩散迅速,流转畅通,不但是安珀警戒的出发点,而且是安珀警戒的落脚点。由于我国的政治架构和美国不同,因此警察机构调动大众传媒资源为紧急事件服务存在的争议和阻力较小,因此我国建立解救被绑架儿童警报系统相较之美国在建立安珀警戒之初,硬件条件好很多。然而这也不意味着我国在整合大众传媒资源的时候可以少作为或不作为,因为传媒时代条件下,信息是海量的,我们必须保证发出的警报不会被淹没在海量的信息中,要在事件解决之前一直保持关注度。如是,可以考虑警察机构内8部设立专门的警察公共关系部门负责与广播、
16、电视、报纸、手机等媒介沟通发布儿童失踪信息并时时跟进。 其二是快速反应,关键是各警种联动合成作战。要求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下达处警指令要快;治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力量出警动作要快;路口路面的查控堵截措施落实要快;刑侦部门立案开展侦查要快。合成作战不仅指调动多部门、多警种共同参战,而且还要在警力调动等方面简化手续,实现扁平化指挥,以适应快速反应的要求。其三是要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避免三种副作用。首先是关于“狼来了”的担忧。美国 Scripps 公司观察了在 2004 年期间于美国发布的 233 件安珀警戒,发现大部分的警戒并未达到司法部的发布标准。其中有50%(117 件警戒)被“国家失
17、踪及被剥削儿童中心” (National Center for Missing & Exploited Children)归类为“家庭绑架” (family abductions) ,通常是父母争夺监护权所致。其中有 48 起警戒的对象是完全未被绑架的儿童,这些儿童仅是逃家、失踪,或牵扯到家庭误会(例如有两起案件仅是儿童在祖父母家中) ,也有因恶作剧造成的错误警报。其他 23 件警报是警察不知道据传遭绑架的儿童姓名,通常是因为报案的目击者误会所致。关心失踪儿童的人士担心警方并未严格遵守美国司法部的规范来发布安珀警戒,造成大量的错误警报,而使社会大众对安珀警戒系统失去信心。其次是对成本控制的担忧
18、。盖因安珀警戒符合了绑架儿童案件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的要求,在调动了巨大的社会资源的同时,也消耗了这些社会资源信息的发布、回传、分析;人员9的调配都是有成本支出的。最后是对可能侵扰正常司法程序的担忧。可以看出解救被绑架儿童警报属于紧急性侦查措施,而紧急性侦查措施使用不当会影响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并对其他公民的权利造成妨害。对于以上三个担忧,我国在建立被绑架儿童警报时应当设置严格的门槛限制,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必须确认绑架实际发生;儿童必须有受到重伤或死亡的危险;必须要有被绑架儿童、绑架嫌犯、或绑架嫌犯的车辆详细描述资料来发布警报;被绑架者必须是 17 岁以下(包含 17 岁)的
19、儿童;将警报的即时资料通报公安网上传至公安部级信息库。关于儿童绑架情况的文字描述必须输入通报中,并将案件标示为儿童绑架。 儿童不但是家庭的未来更是民族、国家的未来,是最宝贵的资源,因此针对儿童的犯罪理应得到优先的处置。绑架儿童犯罪是近几年高发且危害极大的犯罪,有必要打破一定的侦查惯例,有效的整合警力资源、社会资源;安珀警戒为我们应对此种案件提供了较为成功的先例,继续完善安珀警戒的本土化工作必然能够为我国应对绑架儿童犯罪提供强力的助益。 注释: 本文中出现的绑架儿童犯罪采取的事实描述的方式下的定义,而不是限定在刑法中绑架犯罪,只要是儿童人身被不法控制(包括被带离合法监护人)都可以归在这个概念下。 美安德鲁.卡曼著,李伟等译.犯罪被害人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230. 10豐迪.金.罗斯姆著.李玫瑾等译.地理学的犯罪心理画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 103 页,第 129 页. 全国公安机关实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王文硕人民公安报2011 年 6 月 1 日. 36 小时解救被绑架女童浑源县公安局破获“319”绑架案纪实高冬梅大同日报 2010 年 4 月 13 日第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