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讯问谋略的使用界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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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讯问谋略的使用界限摘 要 在侦讯活动中,讯问谋略已被许多国家的司法界采用,并在侦讯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是确侦讯问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在讯问谋略中,我国法律将欺骗、威胁、引诱等行为确定为非法讯问方式,其获得的证词将会被排除。本文认为,必须掌握讯问谋略的使用界限,才能最终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原则。 关键词 询问 谋略 使用界限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19-02 一、讯问谋略的概述 所谓讯问谋略,概括来说是指刑事侦讯的计策和方略。在侦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抵制法律的目的,而侦讯人员会对其活动采取反抵制的行为。犯罪嫌疑

2、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势必会对侦讯人员的侦讯工作制造困难。而在对犯罪信息的掌握量方面,与侦讯人员相比,犯罪嫌疑人却占有绝对的优势。讯问谋略要求侦讯人员制定出一系列的策略和行动,使侦讯人员在这种不利向条件下,变被动地位为主动地位。 侦讯人员要针对犯罪嫌疑然的心理特点和心理表现,巧妙的筹划出一套出奇制胜的计策和方略,付出最少的人力、物力、时间,以最快的速度突破供述障碍,使犯罪嫌疑人作出如实交代,达到最佳讯问效果。 讯问谋略的内容不仅包括侦讯人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犯罪嫌疑人2的特征所制定的讯问计策和谋略,还包括侦讯人员根据讯问中不断变化的现实态势,因时制宜、见机行事、随机应变、以智取胜、以巧取胜的过程

3、。 二、讯问谋略的使用的必要性 (一)侦讯活动的对抗性决定了讯问谋略的必要性 侦讯活动与犯罪活动的对抗性,侦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地位决定了讯问活动及寻味思维的对抗性。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试图掩盖自己的罪行,为自己的无罪或轻罪辩护,会竭力的采取各种反讯问的行动,不提供、少提供或提供假供词,影响侦讯人员的思维、情感和意识,从而达到逃避法律制裁或减轻法律制裁的目的。而侦讯人员要化被动为主动,采取各种讯问谋略,使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事实和证据面前,坦白交代,认罪伏法。侦讯人员要在这种对抗中赢得胜利,除了必须要掌握讯问思维和讯问要素,遵循讯问规格和讯问行为准则以外,还要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4、和心理行为,采用“棋高一着”的讯问谋略,从而达到讯问目的。 (二)讯问活动的对抗性决定了讯问谋略的运用方式 “兵者,诡道也。 ”讯问活动的对抗性决定了其也是在沿着诡道逻辑的方向运行。侦讯人员应善于打破常规原则,或从反中求胜,或徉顺对方,扬我方之长,揭对方之断,抓住并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弱点和失误,瓦解他们的抵抗意志,使他们自爆罪行。 (三)讯问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讯问谋略的多样性 犯罪嫌疑人为达到其逃避法律责任或减轻法律制裁的目的,在没有3内外压力,或不能获益的情况下,往往不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讯问工作多是在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一定程度上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进行的。对于犯罪

5、嫌疑人来说,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和震慑性,侦讯人员的破案决心,侦查机关先进的查证技术都会形成一种强大的威慑力,对其心理带来巨大的威慑力和震撼感。侦讯人员要巧妙利用犯罪嫌疑人所处的追诉地位和当时特殊的心理状态,在犯罪嫌疑人心中形成“两害相较取其轻”的价值取向,采用多种多样的讯问谋略,从而达到讯问的目的。 三、讯问谋略使用中的非法讯问的可能性 讯问谋略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其中包含了侦讯人员的科学的计策和运筹帷幄的智慧。但是,一些讯问谋略在表达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与非法讯问难以分辨的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但是对于“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

6、他非法的方法”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只要讯问中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严重的违反道德行径,讯问所获得的口供又是真实的,讯问谋略的使用几乎是没有限制的。其他国家针对讯问谋略的使用限制的立法方面也都只限于原则性规定,甚至采取回避态度。例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对讯问谋略的的使用界限只是简单的采取“自白任意”原则,故而在考证讯问谋略的使用是否恰当的时候,主要的标准就是看犯罪嫌疑人提供口供时,是否违背了自白任意原则。在讯问过程中,采取非法讯问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第一,如前所述,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威胁、引诱、欺4骗的方法”并未作出详细具体、定性、定量的标准解释,没有作具体定性和定量标准的解释。

7、第二,在讯问谋略的实际操作中,侦讯人员要注重把握尺度,否则容易导致非法讯问。善于运用法律、政策、正义的“威慑” ,帮助犯罪嫌疑认清利害得失的“引导” 、 “感化” ,把讯问谋略和非法讯问区分开来。讯问谋略中的计谋与圈套都不得利用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无知进行诱供,必须做到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做到合理合法。 四、讯问谋略的使用界限 专家、学者们对于谋略的讨论往往集中在如何运用谋略,怎样促进谋略效果的最大化,将对谋略的使用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但讯问谋略的使用不是无限度,必须要通过法律对讯问策略的使用做出明确的界限。 (一)合法界限 讯问活动要以合法性为基础,必须并只能采取法律所确认的方法,并在法律法规

8、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即使讯问对象以被定性为相犯罪嫌疑人,侦讯人员也不可采取随意欺骗的方式对其进行诱导,以获得口供,而是应采取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讯问谋略应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讯问过程中的一切语言、承诺都不得超越权限范围。虽然刑事诉讼法对于“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要“威胁、引诱、欺骗”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就应该是在讯问谋略的使用界限以内的,不能说是非法讯问。 (二)伦理道德界限 由于我国司法规定的讯问谋略的使用界限比较宽,所以讯问谋略的5内容和运作不仅有符合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同时也要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避免讯问谋略所致的非法讯问的

9、。好的选择机会,你是真心在拉他一把。虽然,讯问谋略本身就具有“威胁、引诱、欺骗”的倾向,但是合法的“威胁、引诱、欺骗”不应定性为违背传统伦理道德的、性质恶劣的、会遭到公众谴责的行为,而是为了达到刑事追诉的目的,所采取的一种为符合伦理道德的善意的“威胁、引诱、欺骗” 。在讯问过程中,侦讯人员不得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或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为要挟,破事犯罪嫌疑人提供口供,以达到讯问效果。 (三)尊重事实界限 刑事追诉要依据一定的事实基础,讯问谋略的内容和运作自然也必须要做尊重案件事实、符合案件的推断。讯问谋略一方面要以事实为基础,其所获得的结论是以充分确凿的证据作为后盾的;另一方面其推理判断的结果是

10、具有必然性或或然性的。 (四)目的性界限 侦讯人员在运作讯问谋略之前,要设定一个目的。即使用讯问策略的目的是追诉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在目前司法界对讯问谋略的使用情况来看,部分侦讯人员常常试图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明示或暗示,诱导犯罪嫌疑人跟着他们的思路走下去,最后得到其所期待的结果,这是严重违背讯问谋略的目的性界限的。通过如此手段所得到的口供的真实性会大打折扣。 (五)司法信用与限度界限 侦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较量就如同一段重复的博弈过程,在6这中重复的博弈过程中,司法信用与限度是当事人追求长期利于最大化的手段。侦讯人员一次违背司法信用或超越司法限度的行为可能会带来暂时的胜利或利益,但是却可

11、能导致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从长远利益来看,是得不偿失的。在讯问谋略的运作过程中,为防止违背司法信用或超越司法限度的问题的出现,侦讯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以不做超越法律规定的承诺为前提。例如,犯罪嫌疑人为达到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侦讯人员不得向其作出取保候审的承诺。第二,不得超越侦讯人员自身的职责范围,对犯罪嫌疑人随意作出承诺。第三,侦讯人员一旦作出承诺,就务必要兑现。第四,侦讯人员如若不能履行之前所作的承诺,必须给犯罪嫌疑人正当的理由。这种情况下的理由主要有两种:(1)不可抗力理由:在侦讯期间,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使得原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现在不符合新的法律法律。(2

12、)原来用于兑现承诺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坦白后,由推翻供词者。 (六)必要性界限 讯问谋略虽然在侦讯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面临着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临压制个人意志自由的问题,所以讯问谋略的应用应该以穷尽其他侦讯手段为前提。必要性界限是指,讯问谋略应在其他手段无法取得足够证据的前提下,才可以适度使用。由于讯问策略自身具有的“威胁、欺骗、引诱”的特性,这一界限是为了保证,在我国司法没有规定沉默权的前提下,讯问策略不被滥用,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而,只要通过侦查手段获取证据,并通过出示证据突破口供的,7侦讯人员就不应在采取讯问谋略。 五、总结 在所有已经联合国确认的刑事法、

13、国际法律和文书中,都有严格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及有辱犯罪嫌疑人人格的行为。但是,这其中没有一条是涉及到禁止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一切带有谋略性或技巧性的讯问方法。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司法界认为犯罪嫌疑人享有“自白任意”的权利,但其法律也并不一概而论地排斥讯问谋略中相关技巧。我国司法界对许多西方讯问方法早有具有深刻的认知,都是通过不同程度的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心理表现来运作讯问谋略的常用方法。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的讯问形式,但对此去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侦讯人员对“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的非法特征难于了解并掌握,这就使得讯问谋略的内容和运作过程的合法性遭到质疑。因此,我国应加紧对讯问谋略立法,明确哪些讯问是合法的,哪些讯问是非法的。 参考文献: 1方凯祥,高峰.浅谈讯问谋略的运用.神州.2012(32). 2周军.论侦查讯问谋略的限制问题.贵州警察职业学院院报.2009(4). 3毕良珍.“临界诱供”的法律思考刑事讯问谋略运用合法性探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4韩森茂,任铿.讯问谋略的使用界限.法制与社会.2011(6). 85吴秋玫.论讯问谋略的合法运用.政法学刊.2005(5). 6周军.浅论侦查讯问谋略之限制.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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