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发展的误区及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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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发展的误区及建议摘要:本文通过对东北粮食主产区的实地考察,对当前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发展出现的误区进行探讨,进一步加深了对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认识,并提出发展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建议。 关键词: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认识误区 一、引言 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路径。农业生产规模化才能产业化,才能现代化。通过对东北粮食主产区的考察发现,东北地区有发展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良好条件,并长期以来进行着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探索。如黑龙江省克山县,2012 年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面积已发展到 240 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

2、 80%;辽宁省新民市土地规模化经营达到 85%以上。但长期以来,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对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都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每当谈到土地规模经营,就认为是将土地集中管理,经营的土地面积越大越好,有规模就有效益。在这样的一种认识下,一些社会资本(企业和个人)通过正常和非正常的手段开始进入到土地领域,集中土地,也引发一些社会矛盾,甚至侵害农民利益。因此,发展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否则就会走入歧途。 发展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应该遵照规模经营的规律行事。一是看是2否具备条件。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一般把 60%70%的农业劳动力稳定地转入非农产业作为实行规模经营的起步条件,也就是非

3、农产业发展到能够吸纳大量从土地中转移出来的农民就业,这样才能实现土地集中。二是看是否具有效果。从数量上看,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不能一味地追求其规模大,还要看土地产出效率。如果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低,经营土地再大的规模也没有意义。因此,推行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能盲目,要因地制宜,重在效果。 二、发展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误区 误区之一:把土地规模化经营等同于土地数量集中。一些地方政府一谈到土地规模化经营,就想把土地集中起来,认为这样就是规模化经营了。在实践上,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长期不变的前提下推行的,国家以粮田为基准的各项农业补贴政策,使农民

4、享受到土地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的重视。在东北地区,由于土地资源丰富,推行土地规模经营是有优势的。如哈尔滨市从 2010 年就开始出台一些政策,鼓励农机合作社扩大土地连片规模,推动农民带地入社,以短期或长期租赁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方式,促进土地多渠道向农机合作社流转,扩大土地规模经营。部分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确实提高了劳动效率,也给农民带来了利益。实际上,地方政府看重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带来的利益,同时也忽略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带来的风险。认为如果土地租金收入高于农民自己经营土地的收益,农民就会流转自己的土地,就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而农民在第二三产业能充分就业,又会得到一份收入

5、。如果农民在第二3三产业不能顺利就业,其预期收入就无指望,那么风险就产生了。因此,政府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逻辑就是如果要实现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目标,就必须向农民支付比农民自己经营土地的收入高得多的租金。在东北地区,因制度的“路径依赖” ,政府依然按这种逻辑贪大求全地发展土地规模化经营。我们也可以理性地想想看,租入土地的公司或机构凭什么就可以从土地上获得高收入,这里面存在着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如 2010 吉林省某地一公司租 170 多公顷土地,在当年春耕生产时却雇佣不到劳动力,即使找到了劳动力但人力成本也比较高,一天工资至少是100 元,并且是现金支付,中午还要有免费午餐。如果租用土地的公司

6、不能盈利,就不能全额支付土地租金,那么农民的收入就受到影响。如果农民不能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中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节省出来的劳动力也因为没有稳定的工作而不会获得更多的收入,这时农民又不能收回土地耕种,那么农民的生存就困难了。因此,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这一实践误区,会造成一些土地规模化经营不良的后果。 误区之二:把土地规模化经营看作是农业生产方式的形式或样板。在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推进的进程中,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是总体上的发展趋势。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就人为地打造了一些有一定基础的土地规模化经营单位,出现了农民“被规模” ,但最终结果并不好,甚至伤了农民的心。我国总体上是一

7、个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大国,有 2.4 亿多农户,户均农地规模不足 0.4 公项,推行农业土地经营化规模,要根据农业土地的实际经营状况来确定。受人多地少的约束和农村人口流动与耕地面积下降趋势的影响,农业土地4规模化经营不能贪大。在东北地区,农业自然资源禀赋虽好,但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有效转移速度、农村人口流动和耕地减少的速度之间相互矛盾,再加上土地类型的多样性,也使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不能一刀切。比如,在平原区土地连片,适合机耕作业,具备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基本条件;在山区和半山区则更适合小规模的以农户为单位的土地经营。在二三产业发达的地方,受土地自然资源禀赋的约束,即使 90%的农民都成功

8、地转移到城镇或非农产业,依然会存在户均不足 4 公顷耕地的小规模经营。近年来的文献资料显示,截止 2010 年底全国已经有 1.5 亿农村劳动力流动转移,但土地规模经济发展并不快。在东北地区,有成功的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一些个案,多数是政府培植的种植大户、个别强势村委集中土地返租倒包和个别专业合作社所形成的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单位,但是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多数。因此,东北地区要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就要根据东北地区的土地自然分布、市场、农业生产技术与服务等条件,通盘考虑,以确保土地规模化经营良性发展。 误区之三:把土地规模化经营当作强势部门或利益部门获取利益的工具。从趋势上看,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

9、必要前提,但不能忽略现有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方式与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适应性。城市化发展使大批农村人口进入城市,那么,人都进城了,土地怎么办,只有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来解决农村人口的减少和土地的闲置等问题。土地经营可带来财富,这财富不仅是政府的,更是农民的。从部分地方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后的情况看,一些公司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以低价收购农民土地,使农村土地向非耕种者过度集中,公司担当土地经营的5主角,农民成为这些公司的雇工,身份变成拿工资的农业工人。这样一来,土地的规模效益多数被承包者获得,造就了一批“新地主” ,尤其是在那些农民“被规模”的地方,这些农民种的虽然是原先自己的地,但他们感受到的是自己

10、被雇佣,他们对田间作业的用心程度就大打折扣,消极怠工、偷懒耍滑会成为常态。例如在辽宁省新民市一个镇的水稻生产区,全镇的土地流转由一家公司经营,被雇佣的农民就不像种自己家的耕地那样尽心尽力,对水稻除草总是把草根留在土里,以期待下次公司还要再次雇佣他。种地也是个“良心活” ,用不用心效果大不一样,因而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及工作质量无法衡量。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总体上还是利益驱动的,实现了利益边界清晰,利益驱动就能使农民种自己的地,自觉并尽心尽力。 通过实地考察,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后,虽然土地的收益提高了,但是并不是所有村民的收益都在提高,而承包方占有了土地的规模效益。外来资本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土地产生的

11、利润归外来公司所有,农户承担的风险增大了,农户可能无法享受到土地的增值效益。如果农民得不到土地租金,或土地租金不能随行就市,农民就会收回土地自己经营,不愿意再让承包公司经营了。也有的农民将土地完全流转给了其他种田人,变成了失地农民,他们有的进城务工成为新市民,有的重新沦为佃农。 三、发展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建议 1.因地制宜,发展多类型土地规模化经营 发展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首先受到农业自然资源的限制,不可能是一个模式,最佳规模也并不是惟一的。农业自然资源禀赋决定了土地6规模经营的类型,也决定了土地经营最佳规模是一个范围相当大的领域,即多种不同规模类型的最佳规模。比如东北地区有平原、山地、丘陵

12、等多样地貌的土地,不同农户或家庭农场拥有的土地资源不同,其规模不同,效率就不同;即使拥有不同土地资源的农户其土地经营的规模相同,那么受生产要素的影响,其农业土地效率也会不同;假使土地经营效率相同,则规模会是一个较大范围。因此,推行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不仅根据自然资源禀赋和相关技术条件来确定,也要考虑如农业土地经营者的能力、政府相关制度(如土地政策、人口政策、户籍制度等) 、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所以,发展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不能一刀切,必须根据当地实有的各方面条件,实行多类型的土地规模化经营。 2.尊重客观规律,发展有效性的土地规模化经营 通常用农业生产效率来衡量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有效性。实践证明,

13、农业生产效率并不完全取决于土地经营规模,它还取决于农业分工专业化水平,比如土地产权制度、农业技术进步、农户经营者个人素质等。在很多情况下,分工、专业化、组织化、市场化等发展的规律性综合影响着农业生产效率,比如不同方式的技术进步会使农业生产效率持续增长,与土地经营规模没有任何关系。在东北地区就要根据土地自然禀赋具体类型,通过分工专业化实现平原区农业机械化生产的经济效益增长和山地区小农经济效益增长并行,无论是大规模农场,还是中小规模农场或小型农户经营,追求规模经营的有效性。正象施蒂格勒创造的以生存技术法确定的最佳规模群,即与分工、专业化、经济组织和效率密切相关的规模。所以,从农业生产效率视角,应发

14、展有效性的农业土地规7模化经营。 3.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公共服务,为土地规模化经营提供服务保障 政府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引导和建立一系列涵盖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农资供应、农机、种子繁育基地等,实行订单式服务。增大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等领域的覆盖面,逐步提高农村的整体水平。打破城乡的制度障碍,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和城乡间的自由流动,让农民与城市自由往来;实现金融和土地要素自由流转,可以借鉴重庆市的做法,通过地票解决金融和土地流转问题。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自由选择,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统筹安排,形成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服务体制,实现新型农业生产方式。 4.推行家庭农场,为发展土地规

15、模化经营打造主体 按照十八大的思路,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单位,将成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主体。它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专业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家庭农场是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形式。据农业部统计,目前中国经营面积达 30 亩以上的种植业大户已达 887.4 万户。在东北地区,发展家庭农场已经成为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的有效载体,也是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中表现最活跃、最具生命力的部分。例如,吉林省延边地区 90%以上的专业农场都是农民经营的,2012 年吉林延边 451 家专业农场实现净利

16、润2.04 亿元,平均每个农场盈利 45 万元,粮食单产高出全州平均值 20%左8右;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已经从过去的每公顷 2000 元至 3000 元,提高到目前的每公顷 5000 元到 6500 元。因此,要积极营造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氛围,制定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打造土地规模化经营主体。“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交织在一起”的农业生产特点和“三化”同步推进的内在逻辑要求,决定了土地规模化经营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的生产方式,最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些地方推行的“公司 + 农户”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组织模式,是企业与农民的合作,是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共同体的最佳组合,就好比卢梭所描述的“猎鹿”典故。由于双方的效用函数不一致,企业不一定能种好地,只有把农业当成终身职业追求的农民,才能种好耕地。只有让“农民自己种地,种自己的地” ,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所以,推行农业土地规模经营,要从实践的误区走出来,真正发挥土地规模化经营应有的经济优势。 参考文献: 1郭庆海.我国商品粮基地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经济研究,2005(10). 2李林岩.梨树探索土地规模化经营新模式N.吉林日报,2012-01-09. 3樊金钢.推进农机合作社发展,鼓励城市资本参与土地规模流转N.黑龙江日报,2013-01-20. (作者单位; 刘宝庵,长春理工大学;郭庆海,吉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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