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试论法律信仰的培育提要 本文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信仰的缺失,以及现实中法律自身及其运行实施中的缺陷等,导致当代中国法律信仰匮乏的原因进行分析,试图探讨在中国培育法律信仰,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途径。 关键词:法治;法律信仰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试论法治建设中法律信仰的培育 收录日期:2013 年 3 月 21 日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而对于法律信仰的定义,在学界较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
2、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 ”另有学者在这一定义的基础上,对法律信仰的概念作了进一步分析,认为法律信仰一般来说包括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三个要素,它带有很大的形而上学性和超越性。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一种对法律尊敬和信赖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不仅是对于自然法的信仰,还包括对现实中国家制度的法律的信仰;不仅包括对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信仰,还包括对整个法律的运行机制和法律职业的2信仰。基于这种心理感受,社会主体将法律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活动指南,自动寻求法律庇护、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甚至不惜献身。 只有当公众感受到法律和自身的生产生活都密不可分,法律成为了必须时候,才可以称之为
3、具有法律信仰。所以,公众对于法律的态度如何,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民主、进步程度。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动力,依法治国的实现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法律信仰。只有公众以信仰的态度对待法律,才能真正理解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义、平等,才能对法律尊敬和信赖,心甘情愿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从而发挥法律的应有之用。而目前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公众的法治意识淡薄,法律信仰严重缺乏。因此,如何建构公众的法律信仰,唤起民众对法律尊敬和信赖,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我国法律信仰匮乏现状及成因分析 在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匮乏已经是一个
4、不争的事实。法律虽然有着形式上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在实际运行中,常常是权大于法、情大于法,授权立法、越权立法的现象广泛存在,司法也存在不能独立的问题。也正是这些发生在身边的事实,使公众畏惧法律甚至蔑视法律,尽可能地规避法律,对法律失去了信任,更勿论信仰了。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历史等方面分析我国法律信仰匮乏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原因。我国法律的发展历史以及传统的法律文化未能促成法律信仰的生成。在中国古代社会,根据文献记载,法律一般称之为刑,历代法典也一律称为刑律,而“法即刑” 、 “无讼” 、 “厌讼”等文化3观念也使得人们对法律产生畏惧甚至排斥,法律基本上完全丧失了在民众中的亲和
5、力,甚至宋代苏东坡有诗云:“读书万卷不读律” 。同时,受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的影响,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思想产物,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所不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造就了权力至上的观念,使人们崇尚权力,以权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民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淡薄。中国社会自秦以后一直是“阴法阳儒”的,中国人内心深处一直是缺乏法律精神和法律信仰的;另一方面,近代以来,我国引入了大量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中国悠久的历史所积淀的文明又抗拒着西方文明的冲击,在现实中,西方法治模式难以在中国文化中扎根,因而得不到广泛的认可。而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由于极“
6、左”思想的影响,法律又被看成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个人迷信恶性发展,法制则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制造大量冤假错案,这使得法律的权威再次丧失殆尽。 (二)法律体系本身存在缺失。具体表现在: 1、立法制定过程存在缺陷。现实中,作为立法者的人大代表在实际上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懂法,立法时间又短,这都使得立法存在种种不足。同时,在我国立法决策和制定的过程通常表现为由上而下,太多体现党政组织和上级意志,立法机关普遍受制于行政机关,其立法及监督审查作用很大程度上被淡化,这都与主权在民的立法民主精神不符。 2、我国立法监督制度也存在缺陷。立法监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需要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来保证监督活动的良好效果
7、。而我国现有情况显然缺乏这样的专门机构。 43、法律本身体系不完善。法律体系在某种层面上也表现为一定的法律数量,当然法律不是越多越好,新立法项目的确定需要慎重。但是,目前国家发展中最迫切、最需要的立法缺失存在缺失和不足,这也就导致出现大量法律空白问题,而使得国民“无法可依” 。 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人民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有法可依。而从纸上的规范到现实法律秩序,在目前的中国将是一项更为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因为部分立法不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导致有法难依,这也最终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思想,使法律疏离于公众。 (三)法的运行不畅。首先,立法没有权威,缺乏
8、稳定性,朝令夕改,不能给守法主体的行动一个可预期的法律评价。一些行政部门、地方政府借法律法规抢滩圈地,使公正的立法成了部门利益保护的工具。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临时解决问题的工具,许多法律被制定出来后存在无法执行和执行矛盾甚至违宪的问题,这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从而影响了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其次,司法的不公正成为法律信任危机最直接的原因。司法不独立、司法腐败、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正在腐蚀着法律和司法的形象,一些司法人员存在着权大于法、权钱交易的现象,不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中,而我国又尚未完全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这使得公众对法律失去了信心,人们不期望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
9、权利。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 (四)普法教育的缺失。首先,5受到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我国国民的受教育水平比较落后,国民整体素质不高,而普法教育更是缺乏,很多制度不到位,法制教育课都只是在大学开设,我国基础教育都重视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却忽视对法律、法律信仰的教育,这也造成了人们对法律的不了解。公民守法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的人还占据很大比例,法律并未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首选,公众对法律的感情冷漠,规避法律甚至逃避法律,法律信仰也无从谈起了;其次,普法教育做得过晚的情况下,教育本身又做得不
10、够深入,很少有深入到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这使得占中国最大多数的农民缺失法律认识;再次,普法教育者在进行宣传教育时,一些人根据自己的片面理解只重视义务性规范而忽视权利性规范,只重视对具体法律规定的机械告知,而忽视对法的价值的传输。 (五)经济的落后抑制了民众法制信仰的形成。马克思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信仰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而社会意识属于上层建筑,所以法律信仰必然是由一个社会的经济状况决定的。要实现法治,要实现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也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会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契约自由、平等交换等商业中的原则会逐渐在民众心中形成平等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而这种平等交换需要得
11、到法律保护,人民也便自然地会开始重视法律并信仰法律。 我国历史上长期处于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商品生产、交换都发育不良,统治者又“重商抑农” ,这都使得我国历史上没有出现发达的商品经济。也就严重抑制了我国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 三、法律信仰的培育 6现实的原因使我们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更要强调和重视法律信仰的培养与生成,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工程,是社会法律文化在公众内心感化的漫长过程,更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发展市场经济,为法律信仰培育打下物质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信仰的生成必然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法制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
12、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市场经济需要法律调整,同时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崇尚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主张有秩序的竞争。以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和机会均等为基本内容的平等观念,以及以满足个人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利益关系等价值意蕴构成了现代人法律意识的基础,法律在社会调控体系中获得最高地位,这样才使得法律信仰的实现成为可能。我国法律信仰的生成呼唤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只有市场经济才能培养法律信仰的生成。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们自由、平等、公平、自主观念的形成,这些观念的形成将为人们法律信仰的确立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完善法律的内部运行机制。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价
13、值在其运行中得以体现和实现,法的运行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实施的过程,也是一个由法的效力到实效再到实现的过程。只有运行良好的法律,才能赢得大众的好感,才能得到世人的尊重和忠诚,法律信仰才能逐步生成。 首先,树立良法意识,科学立法。如果法律被统治阶级玩弄于股掌之间,随意性很强,人们无法得到所需要的预期和安定性,法律被降到7了次要的地位,法律信仰便无从谈起。科学合理的立法是法律信仰生成的前提条件,只有制定出真正的良法,法律信仰的生成才成为可能。 其次,严格执法。当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能使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社会正义、公正公平精神得到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崇高信念和信仰的激情。如果已
14、生效的法律不能得到很好地实行,人们就会对法律感到失望,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制定完善的同时,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并设定有效的机制保障法律的执行。 再次,完善司法体制,依法行政。实践证明,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是不利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更不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经过 20 多年的改革,我国政治体制有了可喜的变化,但是也还存在问题,比如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情况还普遍存在,而这些都不利于民主法制的发展,我们需要完善制度,使司法机关真正从地方机关中独立出来,不受任何干扰地行使职权,公正司法。 (三)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和权利意识。法律信仰不会自发形成,它需要潜移默化地精心培育。而我们对于公众法律信仰的培育
15、首先需要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进而改善法律教育。因为只有通过大力发展教育文化事业,才可以使国民摆脱封闭、落后思想的禁锢和束缚,并了解和理解法律的价值和功能。在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前提下,进而开展普法教育,这也是国家从正面直接促使人们接受法律的重要途径。但是过去我们的普法活动大多流于形式,虽然轰轰烈烈,但并没有把现代法制精神与人权、自由、平等等先进的东西灌输到人们心中,因而并没有取得实效。要想真正使法律成为国民的信仰,我们必须重视全民的普法,8要把普法活动看作是塑造现代法律精神的重要契机,使它成为树立人们法制观念的重要课堂。 普法活动的开展应当贯穿于全民教育的始终,从孩子抓起,而不是目前我国多数
16、从大学开展法律课程的情况。普法教育的内容则首先应是让人们了解法律,从心中容纳法律、接受法律,真正从内心感知法律,进而信仰法律。制度和理念的贯彻和推广需要借助宣传的手段,目前我国的普法教育形式比较单一,政府应当采取形式多样、百姓喜闻乐见的活动来进行,因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加强对公民认识法律、了解法律直至内心的信仰法律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要重视社会公众作为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在社会公众提高自己权利意识的同时,国家应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法为民所立” ,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真正实现用社会本位代替国家权力本位,建立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打造人民信任的法律和政府,让社会公
17、众切身体会到自己的权利得到了保护,自己的意愿得到了尊重。 总之,法律信仰如同一个民族特有的语言和素质一样,它融于社会主体的共同信念和民族意识当中。法律信仰的培植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我们经过漫长的努力。只有当我们的法律不再需要铭刻在大理石的丰碑上,而是深入到每一个社会主体的内心时,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的目标才能从本质上实现。只有我们通过各方面的努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建设,良法和良治才可能从理想走向现实,使社会主体对法律产生从心底深处的认同和信赖,进而变成全民信仰法律,而不只是被动地服从法律。 9主要参考文献: 1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冯天策.信仰人类的精神家园.济南出版社,2000. 3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