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研究摘 要 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儒学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关于德与刑的关系上,董仲舒为他总结出的“德主刑辅”的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它是以周公的“明德慎罚”为渊源,同时针对时代特征加以丰富,而形成的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以礼法制度、人治和仁政为前提,重视道德教化,兼容刑罚,以德去刑为主要内容。汉代大儒董仲舒将孔子思想进行总结。使得“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基本定型。虽然“德主刑辅”法律思想是专制社会的法律思想,但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在今天仍有一些借鉴意义。 关键词 孔子 明德慎罚 为政以德 德主刑辅 作者简介:郭鹏,山东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
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01-02 一、绪论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从中国第一个王朝夏朝开始,一直到清朝灭亡的几千年里,中国古代一直是以人治为主导的专制社会。统治稳定的维持与统治思想密切相关。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的法律思想重视秩序,提倡礼与德,建立了一套系统的,从上到下的统治机制。作为这种机制的手段之一的“德主刑辅”更是体现出这一特点。在儒学不断成为统治思想的过程中, “德主刑辅”思想也在不断为适应统治需求而发生着变更,但无论是“大德小刑” 、还是“明刑弼教”都是以“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为基础的。 二、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渊源 “君子以反身修
3、德” 。其实,在周代前,古人就有慎用刑罚的法律思想了, “刑主杀而德主生” 。真正将“德、刑”一起来谈论并运用的,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文王。 尚书康诰中记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行,不敢侮鳏寡。庸庸、祇祇、威威,显民。 ”除此之外,左丘明也在他的左传中阐述, “明德慎罚,文王所以造周也” 。到了后来,周公对文王的思想进一步丰富并加以总结,使德“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成为一个学说。所以,准确的说,周公是第一位提出“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人。 周公认为,商朝灭亡而西周建立,是因为殷商“失德”而西周“有德” ,所以上天才垂青于西周。因而周公告诫周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同时,周公发现单靠“天威” 、
4、“天罚”已不足以平息奴隶与平民的反抗,即使取得了政权,承受了“天命” ,如果触怒了人民,也无法维持自己的统治。所以,周公强调要“敬德” 、 “保民” ,以保“天命” ,统治者只有得民心,才能永葆其统治。因而从“以德配天”的思想出发,他又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受这一时期主流思想的影响,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依然没有完全摆脱天命神权思想的束缚,但是却在神权法的时代渗透进了人的德性因素,凸显了德在统治中的地位。 众所周知,周公以“礼制”闻名。而“明德慎罚”中的“德”则是“礼治”思想的核心。为达到人人有德而遵守礼制的境界,周公以教化和刑罚为手段,使人不敢犯礼。这不仅说明了周公所言“德”的性质,
5、也反映了周公“明德慎罚”的目的。 “明德慎罚”的思想是针对统治者而提出。其思想的内涵和外延包括“明德”和“慎罚”两个角度。 “明德”即是上面的明“礼德” ,周礼中的“德”不仅仅包涵着道德层面的“德” ,也包括在政治层面的“德” 。道德层面就是要求统治者注重自身的修养,不能贪求安逸;政治层面就要求对臣民进行教化。后来孔子的“德主刑辅”中重视教化,就是在继承这个思想基础上产生的。而“慎罚”思想,并非不进行刑罚,而是要求统治者要在仔细查清案情,排除感情影响之下进行刑罚,对于犯罪要区分故意与非故意。这就是周公主张下的“慎罚”思想,周公的“慎罚”思想在孔子的发展之下成为一个辅助“德治”的手段,这使得在“
6、德”与“刑”之间第一次有了主次之分。 总之,周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把“德”与“刑”结合起来提出了一个系统的法律思想,对后世“德”与“刑”之间的争论产生了极大影响。在此后西周延续统治时期,周穆王时制定的吕刑 ,也以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为指导,发展成了“敬刑为德”的思想。但就起后续影响来看,最重要的还是为孔子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三、孔子本人及其“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基础 儒学的“儒”的原始意义是有知识习经艺者的通称,西周时儒属于官吏的一种,是专管教化的学官。 孔子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虽然是孔子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他法律思想的核心,孔子的“礼”和“
7、仁”相结合,才是其法律思想的出发点。也就说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基础是“礼” ,这种“礼”包含着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制度和风俗礼仪,是以血缘为纽带,以君臣父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并且孔子将“礼”与“仁”融为一体形成了一个全新的“礼” 。相对于周公的思想而言,这是一个创新。孔子所说的“仁”是作为一种道德观念,而这种道德观念正是“德主刑辅”中“德”的内容。因此,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是以融合“仁”的“礼”为基础的。 四、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内容 孔子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对周公“明德慎罚”法律思想进行了全面的吸收,所以二者在内容主张上带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二者并非完全一致,孔子的思想
8、针对当时的社会特点,进行了发展和改变。 孔子在周公“德治”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为政以德”的主张。 论语为政记载了他“为政以德”的主张,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据其所而众星共之” 。他认为如果统治者以“德”为政,那么就会像天空上的星星围绕着北极星一样,国内的民众遵从统治。除了要求统治者要“为政以德”之外,孔子还认为统治者在统治中应该起到表率作用。 论语中记载了季康子与孔子的对话。季康子问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民而善民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这表明了统治者居上, “小人”居下,统治者的德风将直接影响着“小人”的行为。对于如何表率孔
9、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 对于刑罚,孔子与周公有着相似之处,从维护统治的角度讲,孔子并不反对采用刑罚。 左传昭公二十年载:“郑国多盗” 。郑国统治者“尽杀之” 。这件事,孔子称赞道:“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以是和” 。可见,孔子认为,当统治宽松时就要用刑罚来进行“兜底” ,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统治才能稳定。 对于刑罚的实施,孔子认为是需要一定条件限制的,除了上面当统治宽松,出现问题时进行刑罚。孔子还在孔子家语刑政里这样说的:“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 ”只有事情到了伤风败俗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10、刑罚。对于将要进行处罚的犯人,孔子主张“刑罚中。 ”中,是适当,公允的意思。 在关于德与刑的关系上,与周公不同的是,周公在他的“明德慎罚”思想里只提到要注重“德治” “审慎用刑” 。周公的观点下“德”与“刑”是统治国家两种平等的手段。到了孔子时,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认为, “为政以德”实行“仁政”才是治国之本,刑罚手段只有到了统治宽松不足以稳定社会时才能使用刑罚。他的“德”与“刑”的关系是有主次的。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 )在孔子看来,用政和刑来治国,公众只能暂时避免犯罪,但并不认识到犯罪是可耻的;而用德和礼来治国,公众就会有羞耻心,自
11、然归顺。对于孔子的德与刑关系的论述, 颜渊篇所说:“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简直不承认法律的必要了。 除了对“德”与“刑”进行了主次划分,孔子还主张“以德去刑”他说“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这是说实行礼仪道德教化,虽然短期难见成效,但时间久了,就会克服残暴,免除刑杀。同时他还提出了“无讼”的主张,他认为,如果进行利益道德教化,人与人之间不会发生争讼,那么刑罚自然也就没有必要了,最终可以达到“以德去刑”的目的。 总之,相对于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而言,孔子最终完成了从神权思想到关注人心的回归,将这种德与刑的关系完全依靠人治应用到统治当中。 五、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本质、影响及现代
12、意义 孔子“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产生于春秋时期,同一时期的法律思想还有以法家为主导“重刑”思想。一直以来,学者们都将其作为法律思想相对立的两个学派。以孔子为首的春秋“儒家”学派拥护周天子的天下之主的地位,与之后法家主张的绝对君权专制不同。但是,无论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还是法家的法律思想,其主张都是皇权大于法律。并且儒法两家对“德”和“刑”的认识争议是谁先谁后的问题,对于“德”和“刑”的概念并没有差异。儒法两家主张下的“刑”的概念也与今天的法律的概念也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刑罚是战争的产物,统治者在适用上有随意性。 在等级制度上,孔子主张的“君君,臣臣”的礼法思想是一种严格的等级制度。在
13、这种等级制度之下,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作为法律的制定者,统治阶级是不在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的,这就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平等。在这个过程中他的“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通过对统治者提出苛刻的要求,借此来转移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最终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孔子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孔子的继承者将“德主刑辅”的思想不断发展,将其原本的基础和内涵不断丰富。最终儒家法律思想成为中华法系的主导思想之后,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成为其重要的一环。在这种思想影响下,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变得模糊,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成为严重的问题。 孔子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尽管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是也确实
14、有一些借鉴之处。尤其我们在现代的法律体系建设中对其进行合理应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间,经济虽有了发展,但是却面临着道德沦丧,法制混乱的问题。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中提出的对统治者“为政以德”的要求可以借鉴于行政部门的行政过程中和立法过程中,虽然我们现在的法律要求在行政过程中要“依法行政” ,立法过程中要依照法理,但参考孔子的道德层面上的“德”的思想可以为法律的制定和实行提供一个更高的参考标准。孔子的刑罚措施中的“中罚”思想对今天的罪刑法定思想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除了对公权机关的借鉴意义之外,对我们的民众也有充分的借鉴意义。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在历史上是人民反抗昏君和暴政的理论武器,历代进步的思想家
15、,政治家以儒家省刑罚、慎刑慎杀,反对暴政等思想主张,来抨击统治者的昏庸残暴,反对用繁法严刑去对待人民,是中国法律史上走向文明的一个里程碑,在减轻人民的重压,维护社会安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诗经. 2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王国维文集(第 4 卷).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 年版. 3李润红.浅论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及其借鉴价值.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2). 4李光灿,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一卷).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 5徐祥民,刘笃才,马建红.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6刘新.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7杨信义.“德主刑辅”漫议孔子思想探索之九.盐城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2). 8杨鹤皋.儒家“德主刑辅”论的形成初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9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10姜敏.“德主刑辅”的基本内涵及其借鉴价值.法治与社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