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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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摘 要 行政赔偿范围主要解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致害时国家承担责任的范围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范围和程度,它对政府公信力的建立以及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有着深远的影响然而,纵观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尚不够完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本文试从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出发,初略探析我国行政赔偿范围存在的某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 行政行为 作者简介:魏传远,广西大学法学院 2011 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李后思,琼州学院

2、旅游管理学院 2010 级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11-02 行政赔偿范围是行政赔偿的首要环节,其理论和实践价值在于:第一,确定行政赔偿范围即意味着界定受害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的界限。第二,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的价值在于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界限。第三,行政赔偿范围限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的宽广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司法

3、监督的程度,也决定着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程度和人权保障的力度。 一、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 国家赔偿法运用了肯定式列举与否定式列举相结合的模式,从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两个方面界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人身权损害,主要是指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在人身自由权方面具体包括:(1)违法拘留。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拘留公民造成公民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很多,主要包括强制约束、强制传唤、强制扣留等。限制人身

4、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作出并依法执行,若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未遵守法定程序等问题给公民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非法拘留。如果法律没有明确授予某一行政机关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该行政机关就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否则,即为非法拘禁。因非法拘禁造成公民人身自由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4)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除上述三种行为外,实践中还存在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某些镇政府或其工作人员私设牢房,用变相拘留的手段,非法剥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当事人的自由造成侵害后果的,国家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

5、任。在生命健康权方面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行为。这类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亲自实施或者教唆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讲,其不是职务行为,但却与职务行为有关,或是作为执行职务的手段,或是假借职务之便实施的,或者是在执行职务的时间、场所实施的。我国法律严厉禁止这类暴力行为,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行为致害的公民有权请求行政赔偿。 (2)武器、警械的滥用行为。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人民警察、海关工作人员等,主要法规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武器条例 、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由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6、(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是一项兜底性规定。除法条列举的各项行为外,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也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利用和收取财产所产生的利益。财产权的范围很广泛,具体有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根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财产权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行政赔偿的权利。 (三)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我国国

7、家赔偿法之规定,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2)公民和组织自身的行为致使损害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对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兜底性规定。有学者认为,法律规定不承担行政赔偿的是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的过错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律”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我国国家赔偿法1994 年制定,经过 2010 年、2012 年两次修正,行政赔偿范围有了很大的延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主体侵权的可能性在逐步增大,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也就变得十分的重要。它不仅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且对国

8、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尤其是对建立幸福社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 从 2012 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来看,行政赔偿范围明显过窄。为了进一步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赔偿范围应在一下几个方面拓展: (一)将严重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同的行为种类、幅度之间作出选择,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客观情况,更好的执行法律。裁量结果一般不当的,不构成违法;但裁量结果明显失当的,则已构成违法,即违反客观、公正的实质的法的标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如显失公正的行

9、政处罚虽然形式上合法,实质上却明显不合理、不公正,也是不合法的。 因此,对这种严重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应明确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 (二)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虽然,就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现实状况以及可操作性来看,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要全部纳入行政赔偿范围还不具有可行性。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先将规章以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纳入赔偿范围。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该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制定主体混乱、越权情况严重、程序随意,因而违法现象严重,往往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违法

10、被撤销或改变后,应当赋予因其遭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当然,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导致行政赔偿,必须在于这类规范性文件确实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害;如果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仅仅是违法,还未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则可以不赔偿。 (三)将行政不作为违法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在于:首先,从世界各国看,凡是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没有一个国家完全排除不作为违法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如美国联邦侵权责任法规定,美国行政赔偿的责任范围不仅及于政府官员的违法作为行为,也及予其不作为行为,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警察在场不加制止,警察局对其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应付

11、行政赔偿责任。其次,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如果行政主体经常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该制裁的不制裁,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保护的不保护,这既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也不利于依法行政。最后,有利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和行政立法的完善。如果行政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损害该不该赔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就会导致在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行为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否赔偿,如何赔偿,呈现一个灰色地带,使得这种侵权责任很不完善,这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相协调。因此,以法律形式确立该项行政赔偿责任,对于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四)将公务员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公务员管理行为包括公务员的奖惩、任免、考核、

12、离退休、工资福利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公务员的管理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但对公务员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害能否请求行政赔偿,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行为违法,侵犯公务员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并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其理由包括:第一,任何纠纷都有必要用特定的手段加以解决,对公务员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争议可通过内部管理程序解决,而公务员管理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没有有效的内部解决机制,因而应适用行政赔偿制度来解决。第二,按照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无论是外部行政行为还是内部行为,也无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违法侵权造成损害的,都可请求行政赔偿

13、。 国家赔偿法没有排除对公务员管理行为的赔偿。 (五)将公有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情形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公有公共设施又称公共营造物,指道路、河川、港埠、自来水、下水道、机关办公处所、公共场所等。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使用有欠缺和瑕疵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在我国是由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或通过保险渠道赔偿,而世界上许多国家是将其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如法国、日本、韩国等。将公有公共设施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理由在于:一是国家财力雄厚,可以避免某些损害后果巨大,而其设置或管理部门物理承担,又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由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因此情形所受损害的公民的合法权

14、益;二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避免行政机关规避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改进管理水平,加强责任心。 三、小结 总之,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面临众多新情况和某些先天性的不足,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明显过于狭窄,根据新的情势合理、合法的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很有必要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尽可能的包罗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权力的行使受到的损害才能从根本上形成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权。然而,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只是一种宏大的描述,同时亦需要相关具体制度的架构和落实,需要进一步对行政赔偿的程序、赔偿标准等制度进行完善,更需要各方面的协作和努力。唯有如此,行政赔偿制度才能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切实发挥其更大的功效。 注释: 房绍坤,可志编.国家赔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55页. 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272、273 页.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第 671 页. 参考文献: 1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2周佑勇.行政法原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版. 3刘嗣元,石佑启.国家赔偿法要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万高隆.人权视角下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立法之检视与重构.新余高专学报.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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