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马克思理论为视角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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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马克思理论为视角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反思摘 要 本文主要以马克思理论为视角,希望对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反思和追问,借以从哲学基础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进行阐述,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现实与理论研究。 关键词 马克思理论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认识论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00-02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是一项久受争议的刑事诉讼理论问题,其理念、意义、方法等都曾经受过不同学者的各项深入分析。但笔者认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认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中并没有得到全面的审视,很多学者对我国现行证明标

2、准的批判还停留在操作性的层面,笔者希图通过深入地探讨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哲学基础对我国证明标准进行一个重新的认识。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 证据,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 我国原刑事诉讼法第 158、160、168、172、195 条分别规定了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查明身份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刑事诉讼法经过 2012 年的修正,对何为犯罪事实清楚的问题仍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证据确实、充分,却作了一定的具体化论述,在修订后刑诉法第 5

3、3 条中加强对证据确实、充分的限制。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之上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承认世界的可知性,认为人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并可以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达到客观真实,这是我国证据制度对刑事诉讼证明的要求。因此,从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传统理论认为我国没有规定自由心证原则,也不需要规定此原则。 而现代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实行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对不同诉讼和同一诉讼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美国不仅根据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特点规定了不同证明标准,其对同一诉讼的不

4、同阶段也规定了不同的证明标准,体现了不同种类的诉讼、同一诉讼不同程序的证明标准达到不同程度的内心确信,保证了在股权诉讼效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达到法律真实。西方诉讼的各项证明标准是基于西方近现代诉讼的辩论时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之下的产物。 三、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辨析 (一)证据的含义 2012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原刑诉法规定: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现行刑事诉讼法却将证据的概念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笔者认为,正如我国一些学者所说,如果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就是证据的话,那么,在我国刑法的“伪证罪”之中,做出的虚假的证明就都不能被称为证据了么?笔者认为,

5、证据当然应该是一种“事实” ,而这种“事实”应当指:一种主观或者客观的物质。证据可以是客观事实,例如物证、视听资料,但也可以是一种主观的事实,例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如果不是一种“事实”它就无法被质证、被裁判。但是,这种“事实”反映的却不一定就是与真实的案件情况,如果所有的证据都能符合案件情况的,也就不存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问题了,在逻辑上只要把证据进行简单拼凑似乎就可以得出案件的客观事实了。 笔者认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调整,虽然是在“事实”向“材料”的具体论说上有了一定改进,但尚未抓住重点,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才是我国证据认定的关键问题所在。因为证据可能证明的事实并非是案件

6、事实,可能只是经过变化、经过各种加工之后的与案件相关甚至无关的情况而已。 (二)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的辨析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豍 如上所述,不论是学界还是在法律规定上,均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而在立法上,似乎对此开始有了进一步探索,新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的“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即是明证。现阶段,我国法学总体认为,我国的证据制度,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承认世界的可知性,认为人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并可以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

7、际。豎由此而得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达到客观真实。同时,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还有学者提出了有关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二元学说,认为我国诉讼历来追求的是客观真实,这是一种终极目的、司法理想,但从实际情况考量,应当逐渐转向追求法律真实。豏 笔者认为,依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对我国刑事诉讼进行指导,并不违反实际情况,但我们需要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做出全面的认识。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是跳出了人类的一般发展阶段之外来看的。它的整体理论思路、方法是正确的。但因为宏观的各种理论,并非完全就能够很好的解释微观的各种现象,虽然二者之间本质是相同的,但其在牵涉到具体问题、具

8、体应用时,就应当在宏观和微观之间有所区别。因此我们也不能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生搬硬套地使其进入我国的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之中。 同时,还应该强调的是,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应用还不应只局限于一点,应该整体地加以梳理。马克思认识论除了是可知论之外,还对认识运动的基本规律做出了详细的说明。认识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逐步推进,认识运动具有反复性和无限性。认识运动的反复性是指认识运动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的不断反复的过程,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要经过多次的反复,以达到预期的结果为标志,才算完成;认识运动的无限性是指,认识运动是无限发展的、没有终点的。显然,认识运动的无限性是对整个人类的认知活动而进行的阐释

9、,而认识的反复性却是对个别的认知活动做出的说明。因为认识客观和主观条件的限制,所以容易出现反复性。必须不断地用实践加以检验、不断重新的认识。在我们理解马克思主义可知论的同时,不能忘记马克思认为认识运动对具体规律的探寻是有反复的。故此,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就是一个认识运动不断前进的过程,因而,笔者赞同在刑诉中分段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对认识不断前进、不断发展的正确论断。同时,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司法的各个过程又必须对诉讼时间进行严格限定,在这样有限的时间之内,对每个单独案件来说,认识运动的反复性、曲折性就更加可想而知,但在此限度之内,达到分段证明标准的程度,却是可能

10、的和必要的。 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同某些学者所论述的:(1)由于诉讼认识特点和认识条件的限制,客观真实难以成为诉讼证明的操作标准;(2)现行证明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豐但笔者认为,这些论断都仅仅停留在操作性的层面,真正深层次的原因,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没有得到适当的辩证批判和全面的认识就应用于整个刑事诉讼中。要求达到客观真实固然体现了可知论的一部分,但可知论的另一部分却告诉我们一定程度上个人的认识是会出现反复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有限度的诉讼时间和有限度的个人认识能力这样的前提下应当将对案件的认识尽量做到与客观事实相一致,达至客观真实是需要很长时间来不断验证、

11、重复认识的。过分强调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在操作上也容易导致“对实体真实的过分热爱,不可避免地在诉讼立法时会降低对人权的保护标准,而且在司法活动中还必然会发生不择手段和过火的违法现象”豑。作为具体个案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或者可以借鉴有些学者提出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二元论述,豒因为一旦引入法律真实,那么“证据确实、充分”这一统揽性质的标准就可以直接得出犯罪的法律事实是清楚的这一结论。否则,在现阶段立法上虽然对“证据确实、充分”有了一定的论说,但“犯罪事实清楚”却被搁置一边,就显得让人疑惑:此规定是无意义的同语反复?或是在“证据确实、充分”之外还需要有其他标准进行辅助?此时还应当同步进行的就是对法

12、律真实具体标准的深入探讨,或是引入如同证明标准的等级制度,否则要求我国各个司法机关在证明标准上达到法律真实而缺乏对这种真实的具体规定,将是不可想象的。 笔者认为,应该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具体内容,明确认识活动的反复性,和在一定时间期限之内认识的片面性,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分别予以规定从低到高的证明标准。同时,笔者认为,认识活动,是需要实践进行不断检验的,在限定的时间、条件的前提下,希望并且努力办成“铁案” ,也是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全面理解所造成的。 (三)自由心证制度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影响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了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其中最

13、大的亮点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在证明标准的具体明确上无疑是一大进步。但笔者希望指出的是,西方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最终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无一不是建立在自由心证的基础之上的。那么,我国在证明标准中明确承认排除合理怀疑,能否接受了西方的自由心证主义呢? 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与西方自由、理性思想并非完全对立。自由心证也需要通过司法实务人员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虽然整个诉讼活动的过程是通过人的主观来不断推动的,但其最终所希望达到的目标,依然是“事实” ,是一种客观的案件经过,虽然因为办案时间、人员的精力、事件的复杂程度导致依照可知论的观点,出现认识的反复在所难免,但在长久的历史岁月中完成事实的可知,也是可以期待的。而自由心证就是在各种条件都进行限定下的尽可能达到马克思主义可知论标准的逻辑结果。故此,笔者认为,这两者在实践过程中没有决然的区分。 注释: 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52.153. 陈兴良.刑事法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0. 张哲.浅析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3). 龙宗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法学研究.1996(6). 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国法学.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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