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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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线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摘 要 在线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了网络交易技术的发展和商业经济的增长的同时,其本身固有的弊端也为消费者的权益安全带来不稳定性,最早的电子签名法只有三十六条,却无直接涉及此方面的内容规定,同年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其效力级别较低,也不能很好的解决有关问题。如何最大程度上保护好消费者在虚拟环境中的真实利益,从而更好发挥网络在线交易本身比较于传统显示交易方式的优点,造福消费者已经成为未来热点之一。 关键词 在线交易 消费者 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02-02 一、保护在线交易消费者的必要性

2、1984 年消费者协会成立,1993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我国并未直接对在线交易或者电子商务交易方面直接给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电子商务专家高富平教授指出,对于此方面的约束管理,依靠现行法律即已足够,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是我们适用在线交易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根据之一。近些年,消费纠纷仍然不断出现,而且愈演愈烈,说明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仍然有许多不足,保护体系仍然不完善,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虚拟世界中的真实消费都需要更强有力的措施加强消费者保护。 (一)仅着眼于事后救济,忽视事前救济 对于事后救济,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确实赋予消费者在产生消费纠纷,权益遭到侵害后向有关部门投诉和起诉的权利。

3、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消费纠纷琐碎繁杂,为此投诉甚至起诉,浪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消费者大都认为得不偿失。对于一些小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多采取不追究的方式。这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经营者继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气焰,从而使消费者权利遭受侵害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 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过于轻视事前救济。 “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虽在我国开展了十几年,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在立法、消费教育和咨询等方面差距较大”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待于时间的检验和全面提升保护力度;我国对消费者的消费教育和权益保护意识的教育还不是很彻底,也没有形成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全社会的舆论氛围。 (二)消费者协会未扮演好“后盾”角色 消费者

4、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理应是消费者的坚强后盾,但是我们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也会看到其内部机制未能高效率运转,推卸责任、敷衍了事的现象比比皆是,同时外部法律也未能很好的加以规范操作,内外皆出现了可以大改进的地方。另外,消费者协会的自治性体现不够。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属性理应定位为自治性的社会团体,但是在实践中不能充分的担当消费者代言人的角色。在线交易问题本来就存在举证查找相对人的困难之处,这样一个“代言人”形象委实不能让消费者安心。 (三)行业协会功能发挥有待提升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提高该行业

5、中的产品销售和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豎作为政府的帮手, “一般是政府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务交给社团来做,即主要是一些拾遗补缺的工作,而不得与政府相违背, 只许帮忙,不许添乱 ”豏行业协会将在沟通政府和经营者之间发挥了更大的用处,可能忽视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经营者因为无法很好地与消费者沟通,其经济利益实现不了,必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加强消费者在线交易保护势在必行。 二、在线交易消费者保护的可行性 (一)在线交易消费者总体规模 截止 2007 年 12 月,网民人数已增至 2.1 亿人,位于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的 2.51 亿。据统计,截至到 2009 年上半年,我国

6、从事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商业用户数量达到 6300 万,网络购物用户人数达 8788万,参加过网上购物的网民个人半年网上购物累计金额平均是 466 元,购物金额在 100 元以上的比例占到 19.1%。豐 北京、上海为网上购物第一梯队,购物比例最高,四川、浙江和江苏则紧随其后。在线交易的主体往往是比较高层次的人群,包括高学历、高收入等,特别是在合资和外资企业工作的较多,这一群体往往接受新事物能力强,敢于冒险,好奇心重,并且有足够的资本和胆识可以进行探索尝试。网络购物和网上销售是互联网作为商务平台工具的重要体现。2007 年 12 月,中国网民网络购物比例是 22.1%,购物人数规模达到 4640

7、万。 (二)在线交易保护的关注度 就以上讨论,消费者、经营者似乎都已经做好了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购物的交易行为的准备,地方政府纷纷顺应发展形势,提出应对在线交易过程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方案。以上海为例,市人大财经委尹邦奇等 11 位代表提出议案,呼吁上海建立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目前电子商务发展这么快,但网络投诉服务却一直堵着。 ”上海市现代商务促进中心法务部主任余爱国提出,建立公共服务体系作为吸盘,为网络消费“通经活血” 。豑 尹邦奇等 11 位市人大代表提交的尽快制定上海市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议案召开专题座谈会,就立法可行性展开探讨。充分发挥各地区经济文化等优势,打

8、造出适合本地发展的保护在线交易的方案,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地区政府提到日程上来,受到各方的高度关注。 纵观社会发展趋势,其为加强在线交易的消费者保护提供了沃土。 三、不同主体亟待加强在线交易消费者保护 (一)政府的职责 1.逐渐完善管理机构 成立于 1996 年 5 月的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小组是我国负责全国信息化工作包括在线交易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是对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宏观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信息产业部于行使全国信息产业的相关管理职能,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于 1997 年 6 月成立。以上各类管理机构的成立对于个在线交易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起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各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有机运行起来,有

9、条不紊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担负起认证、核准、执照颁发、注册等等的工作。 2.适时建立恰当的在线市场准入机制 世界上,各国对于实行政府直接组建模式和政府授权组建模式,都对其提出了严格的市场准入要求,由主管部门向认证机构颁发营业许可,或规定一定的标准,并建立起一套针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豒与认证机构一样,网络交易平台也需要提出严格的市场准入资格和管理要求,我国 2000 年制定的电信条例第七条也做了如此的规定。 对此一般的网上经营者,是否也需要如此严格的市场准入资格?有学者认为,随着在线交易的发展, “这种要求未免过于苛刻,甚至在执行上也不太可能。只要符合了传统商务环境下法律规定的一般条件,就

10、应该准许其参加在线交易。 ”豓 本文作者认为,中国在线交易有关制度和规定尚不完善,很多配套的保障和救济措施不够健全,无法很好很彻底的解决实际生活中发生纠纷,从而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在这样的发展水平和时期内,恰当的在线交易舒畅准入机制弥补了后续不足,在源头上最大程度的将“不法分子”扼杀在摇篮,使得正规经营者能够正常经营,减小了他们的竞争压力,消费者也能够信任在线交易,买到安全放心的产品,且不会有后患,这样也给救济程序和维权程序减轻了压力。 3.拓展救济途径 前文已经讨论过消费者在现实在线交易活动中时常会遇到的棘手的侵权问题或者麻烦,政府再有针对性的走访了解后,可以尝试作出以下改善举措: (1)官方

11、投诉网站,在线解答消费者疑问。政府利用其公权力,召集有关专家在线解答消费者在线交易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和疑难,在需要帮助和救济时,指明道路。在消费者进行有关在线交易的投诉时,可以单独设立一个专门处理投诉的网上机构。 (2)提请消费者协会调解、行政机关发挥在搜集和查找证据方面的特长。由于在线交易中大量信息的原始记录保存在认证机构、在线交易服务器或者银行的系统中,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对这些信息的访问和取得均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政府在此时就要发挥公权力的优势,作用,帮助消费者维护其权益。 (二)在线交易经营者自觉履行义务,必要时候承当法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第 3 章对经营者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这些

12、规定同时适用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在线交易中,经营者承担约定电子商务、交易记录的保存、设置确认程序、不实施禁止行为、不得不当免责等等的义务,同时接受消费者监督,通过法律管制,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本身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完善在线交易活动中经营者的有关法律责任,比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进一步威慑不法分子妄图通过在线虚拟环境不当得利,造成消费者和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损失。(三)消费者提高警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目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留心做到的还是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订立交易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对方给予的格式合同中有关条款,做到了然于胸;其次在交易过程中,对于卖家和产品的挑选,要谨慎全面,有条件的可以多家对比,参考其他网民意见;若是不小心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产品或者发现有受骗上当等等被侵犯权益的情形时,应该阅读有关法条,咨询有关专家,针对卖家,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寻求政府或者法律的帮助,勇敢的拿起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给予不法分子以严厉的惩罚。 参考文献: 1高富平.电子商务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2阿拉木斯.电子签名与外资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新机遇.2005年 1 月 18 日. 3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2). 4高俊,胡皓渊,宋永泉编.网络交易实务(下册).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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