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案要有发现真相的灵感从 1985 年到检察机关工作,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强至今已有整整 30 年的“检龄” 。在先后经历公诉、反贪、民行等多个部门的磨炼后,为了凸显反渎工作的“大格局” ,在担任副检察长两年后,王强又被院党组任命为反渎局局长。 在王强的带领下,河西区检察院反渎局成为了天津市检察系统的“办案大户”:大要案立案数、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主要办案数据近年来一直位于天津市前列;也涌现出了天津市检察机关“侦查组织指挥标兵” 、天津市检察机关“侦查办案业务标兵” 、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能手”等业务拔尖人才。 渎职犯罪往往“一果多因” ,需要“由果找因” ,因而,王强向记者反复说起
2、一句“座右铭”:“查办渎职犯罪要有发现真相的灵感和能力” ,把它作为办案的重要理念。 原案的违法点往往是渎职案的渎职点 方圆:听说河西区检察院反渎局从一起普通的打架纠纷中,深挖出了一起渎职案,是怎么回事? 王强:事情最开始是派出所处理的一起打架的治安案件,然后引出了公安经侦部门侦查倒卖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案件。在此基础上,我们反渎局深挖背后的渎职案件,办成了一起涉及多名国家税务工作人员的渎职窝案。 发案经过特别有意思:祖籍河北的刘军(化名) ,雇了一个同乡小张给其当“马仔” ,平常让他做些开车、跑腿、做饭、养狗等工作。刘军租了一个办公室,有 5 台电脑,用于平常倒卖发票。2014 年元旦
3、,刘军带着女朋友出外旅游,临走前吩咐小张,不准碰桌上的电脑。然而小张是个游戏迷,刘军走后,他便打开电脑玩起了大型网游。结果,刘军中途回办公室拿东西,撞了个正着,便对小张进行了殴打。 打完后,刘军回过神来,担心小张报案,便给他一些钱进行安抚。同时,他还把电脑里倒卖发票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转移。当晚,被打得鼻青脸肿的小张,想起刘军平日里的表现,心里愈发不平衡,就拨打了110。 一开始,派出所把这事当治安案件处理。但是在给小张做笔录时,小张无意间说起刘军起假名字和卖假发票的事,引起了民警的警惕。刘军被传唤到派出所后,在民警的盘问下,供述了虚开发票的事情。因涉嫌刑事犯罪,派出所很快将案件移交给天津市公安局
4、河西分局经侦支队。河西分局经侦支队经侦查后,提请河西区检察院逮捕刘军。我们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刘军虚开的发票多达数十张,虚开的发票金额有上千万元,这里可能有税务人员失职渎职的问题,遂将线索通知了反渎局。 方圆:接到线索后,反渎部门是怎么开展调查的? 王强:经过与公安充分的沟通,在公安侦查刑事原案的同时,反渎的调查也在同步秘密进行。本案很多调查取证工作,都是通过我们院侦查监督部门给公安部门具体列出侦查提纲来完成的,如果检察机关直接到税务局调查取证,会打草惊蛇。 在公安侦办原案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刘军曾经购买他人遗失或被盗的身份证,冒用他人的名义开办了两家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
5、下,其中一家公司向河北、北京等 5 家企业,虚开天津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20 份,销售额共计 200 余万元,涉及增值税额 32 万余元;另一家“皮包公司”则向 7 家企业虚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 版共计 24 份,销售金额达 1400 多万元。 这 12 家从刘军手中购买发票的企业,不少在外地,我们一家家走访取证,锁定国家税收流失这一后果,仅这一项外围初查就搞了好几个月。另外,不同的渎职案件,其背后所涉及的领域、行业各有不同,可以说是“一案一领域” 。在侦办案件初期,我们大量、系统地了解、学习税务法律法规,为了厘清与本案相关的内容,我们整理出了涉税类法律法规的电子数据达 1G 之
6、多。 我们的办案人将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规定烂熟于心后,再将规定同具体案情相结合,以此确定犯罪嫌疑人。比如,国税局调查核实岗工作人员杨某、孔某,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认定环节的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对于刘军虚假设立的商贸公司,杨某、孔某没有依照规定认真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在没有见到商贸公司法人、监事、财务人员前提下,放弃职守,盲目提出合格的审查意见,致使刘军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取非法利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还有国税局税源监控岗的工作人员何某,作为刘军商贸公司的税收专管员,本应履行对商贸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责,但何某却从未对刘军公司的账簿、财务原始凭证进行过检查核对,未发现该公司发票使用中的异常情况,
7、也未按规程对商贸公司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版增量后对其进行按月监管,导致刘军设立公司后没有从事过任何实际业务,却对外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目前,杨某、孔某、何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方圆:办理这个渎职案件,有何感受? 王强:渎职案件大都有原案发生,也就是因为疏于监管,导致出现重大损失后果。原案中的违法点,往往就是我们所办渎职案件中疏于监管的渎职点,因此,要注意“与原案协同办理,互通互补”的办案思路。本案中,国税局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与刘军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情密不可分,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要始终关注原案案情和侦办进展,与原案并行侦办、互通互补,只有共享办案资源,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8、开拓查办渎职犯罪的新领域、新罪名 方圆:近年来,你们是否开拓过一些新领域、新罪名的渎职案? 王强:2014 年 10 月,我们院侦办了一起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这是一起由社会人员与监考老师互相勾结,非法获取、泄露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杰(化名) ,是一家教育培训公司的经营人,在 2014 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前夕,王杰与一些考生在自己公司签订了“无忧保过”协议,收取了高额的“保过费” 。 为了兑现“保过”承诺,王杰从网上购买了用于考试作弊的“云端五代”发射器 20 余套,还有用于接收考试答案信息的“橡皮”接收器,打算帮助考生作弊。 之前,王杰从网上购买了答案,但却不知
9、道试题内容,为了确定答案的正确性和真实性,王杰又安排勾结了天津某学院考点监考老师李玲(化名) 。李玲利用其的身份,使用手机微信将考试试题传送给考场外的王杰,以便于王杰组织人员场外答题验证答案。 考试前,王杰向交了钱的考生分发了“橡皮”接收器。考试当日,王杰又雇佣、指使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租用十多辆黑车,拉送“云端五代”发射器等作弊器材,分别前往天津市多个学校考点附近,向考生发送考试答案。开考后,李玲利用监考老师的便利,将缺考考生的试题拍照后微信发给王杰,王杰组织人员对考试答案进行比对,验证无误后,再使用各考点附近的“云端五代”发射器,将答案发送到考生的“橡皮”接收器上。 方圆:如此缜密的作案手段
10、,是怎样被发现的? 王强:案发很意外,受雇的一名外地学生,从王杰那里拿了 200 元后,可能是记错考点了,来到某学校附近发送答案。当日是周末,那个学校没人,大门紧锁,这名学生抱着发射器在学校大门附近转悠,鬼鬼祟祟,形迹可疑。路过的群众看着他抱着个大仪器,却不明白他想干嘛,还以为是恐怖分子,就报了警。 警察来后,这名学生很快招认,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抓获了王杰、李玲等人,并查获大量相关考试作弊器材。公安初查后,认为案件应定性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遂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需要说明的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 45 种渎职类犯罪中唯一一个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罪种,检察机关以往很少办理,
11、对于我们河西区检察院也是首例。 方圆:办理此类新型案件有何特点和难点? 王强:本案的难点,也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的关键点,在于对所泄露信息密级的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试卷在启用之前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而争议点在于对“启用之前”含义的解释,也就是说,问题在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试题在什么时间段内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 我们到有权认定“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取证,结果得到不同的意见。按照考试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的意见是, “启用之前”指从试卷产生延续到统一考试结束时为止;而国家保密部门的意见则认为, “启用之前”指从试卷产生延续到统一考试时的拆封为止。 两种意
12、见存在较大分歧,如果采用第二份鉴定意见,试卷自拆封后就不再是“国家秘密” ,那么李玲用微信向考场外传送试题的行为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如果此种行为被允许,对于广大考生而言,将无公平可言。 为了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我们逐级请示上级检察院,最终采纳了第一份鉴定意见。认为, “启用”一词,应包含“拆封”和“使用”两层含义。 “启”即拆封,是瞬间行为,而“用”是指考试经历的时间跨度,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故对“启用”一词应完整理解为考试试卷拆封至考试结束的过程,如此理解才符合考试公平性的要求。试卷启封后,试题对在考场内的考生来说当然已无秘密可言,但对考场外的其他人员来说仍属于秘密的范畴,这也符合社会公
13、众的一般认知标准。如果考场外的人员通过非正常手段知晓考题的内容,进而将答案传送至考场内,无疑将对国家统一考试的公正性产生重大影响。 方圆:除了影响公平公正,在你看来,泄密案还有什么危害后果? 王强:执业药师是一个关系民生安全的职业,国家针对执业药师设立资格考试,就是因为考虑到这类职业的专业性和重要性,需要对其设立门槛准入制度。只有通过国家专业水平考试的考生,才有资格从事相关职业。但这些作弊考生,不仅仅是不具备应有的专业技能,而且在诚信品格上也有缺失。 所以,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办案不仅是惩罚了泄露考题和传递答案的泄密者,也及时发现、阻止了企图蒙混过关进入执业药师行业的作弊考生。可以假设,如果这些
14、考生通过作弊过关,将来在执业中就给群众的生命安全埋下了隐患和风险,一旦出现事故,潜在的危害是很可怕的。查办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方圆:据了解,在以前的“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巡回展”上,河西区检察院也有经典案例入选,能不能介绍一下是什么案件? 王强:好的。相比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常见渎职犯罪,这个案件的罪名也很鲜见,叫“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案件线索源于公诉部门在审查一起刑事案件时犯罪嫌疑人的一句口供。原案为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的传销大案,公诉部门在审查数本卷宗时,发现嫌疑人李某曾无意间说了一句, “工商局以前还罚过我 50 万呢” 。 这句话看似与传销案情无很大的关联
15、,但深入一分析,却包含了一些关键的信息点:工商部门打击传销,既然罚款处理过,为何传销组织还会继续存在,并形成金额 2000 多万元的传销大案?“以前”是指多久以前,工商局是谁罚的款,为何要罚款? 同时,从原案的卷宗中,我们调取了李某拥有的华夏神龙公司早期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财务报表显示,2006 年,华夏神龙公司三天的营业额就有 114 万余元。我们当时做了个分析, “如果这 114 万都是传销所得”,那么犯罪数额早已超过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工商局的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将案件移交了公安局立案呢?顺着这些疑问,我们对工商局相关执法人员展开了秘密初查,调查的结果印证了我们的分析。 早在 2006
16、年 1 月,华夏神龙公司就曾被群众举报,天津市工商局某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胡某某、科员郑某对华夏神龙公司涉嫌非法传销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对李某进行询问时,李某承认其公司进行非法传销,后由科员郑某负责具体处理该案。 侦查中,我们发现科长胡某某、科员郑某曾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华夏神龙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传销行为,但案件调查最终报告中却隐瞒了该案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只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50 万元”的行政处罚。我们又调阅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记录,胡某某在汇报该案时也隐瞒了 114 万的经营数额。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在工商局内部,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每完成罚款
17、50 万元,科室可以得到 2.5 万元的“办案经费奖励” 。后来,胡某某、郑某多次向李某催要罚款,李某数月内分数次将 50 万元罚款交给了工商局。正因如此,胡某某等人便没有再追究华夏神龙公司的其他责任。 未曾想到的是,李某在分期缴纳工商罚款期间,又在天津市其他地区成立若干分公司,继续变相进行传销活动,造成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惨重。直到公安机关接到多名被害人举报,李某进行传销活动的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到 2277 万余元。 方圆:如果胡某某、郑某当时把案件移交公安局,也许后面就不会出现传销大案了。 王强:的确如此。我们认为,胡某某、郑某身为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明知查处的非法传销行为涉及的经营数额巨大,
18、依法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牟取小集体利益,隐瞒事实,以罚代刑,致使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很严重,已经构成渎职犯罪。 到案后,胡某某、郑某一开始拒不认罪,坚称自己没有徇私舞弊行为,没有为自身谋取利益,不构成渎职犯罪。针对此情况,我们围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犯罪案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调查取证,以书证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了证实犯罪的证据链条。 方圆:能不能具体解释一下。 王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是指“为徇私情、私利” ,即为了私情、私利而做违法的事。我们认为,徇私应当包括徇个人之私与徇小集体、小团体之私。因为小集体、小团体利益是
19、小团体内不特定或者少数单位成员的私情、私利。本案案发时,工商局对公平交易科有罚款指标,胡某某、郑某在查办李某非法传销案时,为了使本科小集体获取罚款提成,即所谓的“办案经费奖励” ,而放弃追究李某的其他责任。对于“办案经费奖励” ,科里实际上可以自主支配,可见,胡某某、郑某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为了徇公平交易科的小集体之私,主观上具有徇私的犯罪动机。 办案过程中,我们反渎局还多次与发案单位沟通、座谈,发放检察建议,指出其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建议工商部门举一反三、强化监督,规范执法,搞好廉政教育。我们的检察建议后来引起天津市工商系统的高度重视,天津市工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一次自查自纠活动,要求所辖各单位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在自查自纠中清理出的本该移送的案件;并颁行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移交办法 ,要求今后在移送案件过程中主动邀请检察机关职能部门协助分析疑难案件,解决疑难问题。这起案件后来还被评为天津市“反渎职侵权优质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