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偷梁换柱的跨国生意“这是近年来我院查办职务犯罪中一起典型的国有企业领导腐败窝案,案情涉及矿石贸易、运输、物流、期货等多个专业领域,国企内部领导与外部人员勾结贪污、下级公司领导与上级公司领导合谋串通,杂交式腐败特征十分明显。 ”10 月 13 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在跟方圆记者谈及中钢货运腐败时这样形容。 所谓杂交式腐败正是指这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围绕国有企业的优质资源和政府对国有企业倾斜性政策而产生的利益输送,以及由此所带的腐败现象。 据了解,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 )系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是一家为钢铁工业和钢铁生产企业提供综合配套、系统集成服务的集资源开
2、发、贸易物流、工程科技为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钢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货运公司) ,为中钢集团下属的二级单位。工商资料显示:中钢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17028.22 万元,注册地址为湖南长沙,主要从事进出口及内贸货物的水运、陆运、空运、仓储及货物监管、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保险代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 早在 2011 年 8 月 8 日,中钢集团纪委对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的经营业务展开效能监察工作,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矿石部经理王卓翰向监察工作组主动交代了自己参与的一起违规操作业务,结果引发了“连锁反应” 。考虑到案件涉及湖南、浙江、北京等多地,案件线索遂被移送中钢集团总部
3、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随即立案侦查。最终牵出中钢货运公司总经理蒋寒松。 滞售的 3000 吨泰国粉矿 公开资料显示,出生于 1955 年的蒋寒松,原先就职于冶金部,2003年,蒋寒松调任中钢集团。来到中钢集团后,按照中钢集团的用人原则,年满 50 岁的人一般不再提拔。但蒋寒松是个例外,2007 年,已过 50 岁的蒋寒松从中钢贸易公司被破格调任中钢货运公司任总经理,备受集团重用。 随着中钢集团近年来的快速扩张,所谓“背靠大树好乘凉” ,蒋寒松领导的中钢货运公司主要是对中钢集团所属企业货物的货运代理及仓储业务等实行专业化经营,逐步发展成了一个覆盖全国主要口岸、组织结构完善的服务
4、网络体系,在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四川等省市设有子公司和办事机构。 这个遍布全国的仓储和货运网络,在一些从事国际货物买卖或运输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眼中就是一块“肥肉” 。香港东森冶金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小兰就看到这种优势资源所能带来的好处。 徐小兰,1968 年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香港永久性居民,港资企业总经理,所在企业主要从事矿产资源的国际贸易,对于仓储货运有着很大的业务需求。2008 年,徐小兰进口了一批泰国铁矿石,其中,块矿4000 吨、粉矿 3000 吨,矿石装载于“越恒”轮上。同年 4 月,东森冶金公司与中钢贸易公司签订了寄售协议,约定将这批泰国铁矿石交给中钢贸
5、易公司寄售,货物售出后,中钢贸易公司扣除代垫费用及代理费再将余款支付给东森冶金公司。 中钢贸易公司同为中钢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是中钢货运公司的兄弟单位,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受中钢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越恒”轮所载东森冶金泰国铁矿石在天津港的货运代理业务,泰国粉矿后由轮船倒入康泰库。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铁矿石市场行情下跌,徐小兰进口的泰国粉矿迟迟找不到买家。万般无奈之下,徐小兰找到了在天津港“能量很大”的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总经理刘和平,希望刘和平能够给予帮助并表示事成之后,她还有 30 万吨铁矿石的货运生意可以交给刘和平来做。刘和平帮忙联系了天津冶金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刘德江,刘德江又联系了迁
6、安联钢津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安钢铁公司) 。经取样检验,因泰国粉矿含铁量太低,津安钢铁公司拒绝购买。 在天津港,绵延几公里都是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的堆放货物的仓库,场面颇为壮观。面对自己泰国粉矿的销售困境,徐小兰盯上了仓库里数千吨更为优质的印度粉矿。矿石堆放在港口仓库,经常要面对刮风下雨等自然气象,在高温、低温、水湿、干燥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会出现损耗或者涨吨等自然变化。 “涉案的印度粉矿是在长期装卸过程中遗洒积累下来的,属于自然涨吨的尾货,其所有权属于中钢贸易公司,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只是代为监管,无权处置。徐小兰正是利用刘和平的职务便利,伙同刘德江等人,将泰国粉矿偷换成印度粉矿进行牟利。
7、 ”办案检察官介绍。 偷梁换柱 相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品质证书显示,越恒轮泰国粉矿的铁含量仅为 37.54%,而遗洒累积在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仓库里的印度粉矿实际铁含量高达 60%。 按照中钢集团的规定,中钢贸易公司在天津港的所有货物,由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负责仓储、监管和维护。中钢贸易公司出示的加盖公章的书面放货通知为唯一放货指令,无中钢贸易公司指令,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不能向任何人放行货物。中钢贸易公司在天津港货物的货权(包括涨吨、尾货等)全部归中钢贸易公司所有,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无处置权。 但在刘和平、徐小兰、刘德江三人的合谋下,三人决定利用刘和平的职务便利,将泰国粉矿换成印度粉矿进行销售。三人
8、在商量换货事宜时,刘和平将下属的矿石部经理王卓翰叫到办公室,当着徐小兰、刘德江的面交代其将印度粉矿顶替泰国粉矿发运。 王卓翰深知这不符合公司规定,但考虑到有外人在场,就没有当面提出质疑。从刘和平办公室出来时,徐小兰还向王卓翰说了声“谢谢” 。徐小兰、刘德江离开后,王卓翰又进去跟刘和平说这么做不符合公司规定。刘和平当即对王卓翰大发了一通脾气,王卓翰只好照办。 2009 年 6 月 25 日,刘德江的天津冶金公司与河北津安钢铁公司签订印度粉矿销售协议,协议规定河北津安钢铁公司向天津冶金公司购买印度粉矿 3000 吨,铁含量为 60%,价格为 650 元/吨,共计 195 万元。2009年 6 月
9、25 日,在没有货主中钢贸易公司的放货指令且天津冶金公司未与中钢贸易公司签订购买印度粉矿合同的情况下,王卓翰根据刘和平指示,让矿石部放货岗位的工作人员做了假放货手续,河北津安钢铁公司从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物流仓库里提走了印度粉矿 3000 吨。 印度粉矿在中钢贸易公司毫不知情下被成功“交易” ,而泰国粉矿还需要走完“全套流程”才能在中钢贸易公司结算付款。为了在明面上蒙骗住中钢贸易公司,徐小兰的东森冶金公司致函中钢贸易公司,以低价(约 114 万元)出售泰国粉矿为名,要求中钢贸易公司与天津冶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通知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发货。 接到了中钢贸易公司的发货通知后,刘和平又指示王卓翰找到康
10、泰库经理制作了泰国粉矿虚假出库单,并伪造中钢贸易公司管理人员的签名,以证实泰国粉矿已按照中钢贸易公司放货指令放货给天津冶金公司。至此,泰国粉矿在形式上完成交易。 在这个偷梁换柱的过程中,中钢货运作为上级机构、中钢贸易作为货主都因为同挂“中钢”这块牌子而放松了对天津分公司的监管。直到案发,他们竟然对此毫不知情。 毁尸灭迹 进入结算阶段,天津冶金公司就向中钢贸易公司支付了“泰国粉矿”货款 113.9 万余元,而之前天津冶金公司销售“印度粉矿”的收入为194 万元,根据刘和平的指示,刘德成将剩余的 80 万利润以支付“仓储费” 、 “堆存费”的名义汇入了用于“倒手”的金泽物流公司账户,在扣除运费和开
11、票税款后,金泽物流公司将剩余差价的 48.1 万余元汇入徐小兰个人银行账户。 在中钢贸易公司的库存账目上,泰国粉矿显示已销账,但在实际中,天津冶金公司并未提走该货物。为了掩盖泰国粉矿未实际出库的事实,避免中钢贸易公司天津办事处人员巡库时发现异常,刘和平又指示王卓翰对泰国粉矿“毁尸灭迹” 。2009 年 12 月,泰国粉矿从库康泰倒入滨海粮库,2010 年 11 月,泰国粉矿又从滨海粮库倒入新天津库,通过多次违规倒库,造成了出入库手续不全、质检品质不符等一系列问题,至发案时,库存的泰国粉矿检验显示各项指标与越恒轮档案中记载的粉矿品质严重不符,已无法确认。 检察机关认定,刘和平利用担任中钢货运天津
12、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徐小兰、刘德江相互勾结,共谋共同窃取本单位负责监管的中钢贸易公司所有的印度矿粉 3000 吨(属国有财产) ,其行为已经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在真、假两笔粉矿交易中,除了偷梁换柱谋取利益,刘和平还动用了 40 万元的公款替徐小兰“买单”了东森冶金公司的货物堆存费。 2008 年 4 月 1 日,越恒轮泰国铁矿石到港后存入通华货运代理公司仓库(以下简称通华库) 。按照正常的流程,铁矿石的堆存费应由东森冶金公司支付给中钢贸易公司,中钢贸易公司再支付给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最后支付给通华库。 2009 年 7 月,徐小兰以该笔业务亏损较多为由,请刘和平帮忙
13、垫付堆存费和过磅费,刘和平答应帮忙,之后二人开始了一系列的违规操作。同年 7 月 3 日,东森冶金公司向中钢贸易公司发函表示将在寄售合同外与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直接结算堆存费和过磅费,要求中钢贸易公司不要在结算时扣除上述费用。7 月 6 日,刘和平利用职务便利,指示王卓翰就直接与东森冶金公司结算堆存费、过磅费一事向中钢贸易公司进行确认。9 月 3 日,中钢贸易公司与东森冶金公司就越恒轮泰国铁矿石寄售业务进行结算,未在货款中扣除堆存费。 之后,通华库通知交纳越恒轮泰国铁矿石堆存费 42 万余元,刘和平再次利用职务便利指示王卓翰从下属某海轮业务所产生的利润中支取人民币 40 万元,假借支付其他业务费
14、的名义,支付给通华库,用于替东森冶金公司结付堆存费。此后,王卓翰虽多次讨要,但徐小兰一直没有归还,直至 2012 年东森冶金公司被注销,40 万元的垫款仍未能收回。 物流公司的假合同 除了贸易类公司,一些自身不具备大型仓储能力和运输能力的民营物流企业也常常与中钢货运有业务往来,老客户金泽物流公司就是其中之一。 在任期间,刘和平未征得其他领导的同意,个人决定设立了“总经理奖励基金” ,但是这种奖励是在中钢货运公司核定的工资和奖金额度之外的奖励,奖励基金不能通过单位正常的财务支出获取。为了解决“有钱没法分”的难题,刘和平指使财务经理向金泽物流公司先借款 30 万元。考虑到业务往来中获得更好的时间和
15、舱位安排,金泽物流公司对方答应了。随后,刘和平又指使下属以与金泽物流公司签订了 5 份虚假的劳务派遣协议,虚构了代理费等名目用公款偿还了这 30 万元。 尝到虚假合同的甜头后,刘和平深深喜欢上了这个“法宝” 。2009 年,中钢货运公司总经理蒋寒松来检查工作,饭桌上,蒋寒松提到自己想办一张高尔夫球卡,大概需要 40 万左右,以便在离任后可以继续打球。想到上级领导一直对自己比较支持,刘和平当即表示要感谢蒋寒松。饭后,刘和平私下对蒋寒松说球卡的事由他来办,蒋寒松听后未明确反对。 2009 年 9 月,刘和平指使下属再次以公司的名义与金泽物流公司签订了 4 份虚假的货物代理协议然后以“太平洋先锋轮铁
16、矿石倒运费”的名义向金泽物流公司支付了人民币 43 万元。金泽物流公司扣除税款后将40 万元提现,并交给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财务经理。同年 10 月,财务经理根据刘和平的指示将上述钱款汇入蒋寒松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资助蒋寒松购买高尔夫球卡。后来,蒋寒松将上述钱款兑换成欧元和美元,在公务出国考察期间用于了消费。 民企破产,给国企留下个“大窟窿” 侦查刘和平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有一笔 500 万的资金没有任何凭证从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账上被划走,且去向不明,顺着这个线索深挖,最终牵出了蒋寒松勾结刘和平的一起重大渎职犯罪。 浙江纵横集团是中钢货运浙江分公司的一个大客户。一直以来,作为大型民企的纵横集
17、团生产聚酯化纤的化工原料 PTA(精对苯二甲酸)由中钢贸易公司在国内购买供货,并由中钢货运浙江分公司监管放货。按照纵横集团、中钢贸易公司、中钢货运浙江分公司三方签订的 PTA 仓储监管协议,中钢贸易公司将其购买的 PTA 存放于纵横集团的仓库内,该货物的所有权归中钢贸易公司所有,中钢货运浙江分公司根据中钢贸易公司的放货指令将 PTA 交付给纵横集团使用。 2008 年,受金融危机影响,纵横集团使用原材料成本较大,但生产出来的成品价格又暴跌,纵横集团一时间缺乏充足的资金从中钢贸易公司购买货源 PTA。纵横集团的子公司北京纵横投资公司老总葛某找到蒋寒松,希望能够直接从中钢货运浙江分公司代为监管的中
18、钢贸易公司货物里“借出”3000 吨PTA 用于生产,等将来资金回笼后归还。 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中钢贸易公司,即便是蒋寒松个人,也无权决定“借货” ,但蒋寒松还是利用代为监管的职务便利,在未做任何风险评估、没有任何财产担保的前提下,违规指示中钢货运浙江分公司的李经理“借货” 。尽管没有中钢贸易公司的放货指令,纵横集团直接从仓库拉走了 3080 吨 PTA。 未曾想,纵横公司未能度过金融危机这个“寒冬” ,资金链断裂,最终破产。 3000 吨 PTA,市场价格约 1500 万元。北京纵横投资公司老总葛某后来分两次给了中钢货运浙江分公司人民币 1000 万元,中钢货运浙江分公司又从市场上买回部分 P
19、TA,用于填补仓库里的“借货” ,但仍然有 500万元的“借货”缺口无法补齐。 为了防止违规借货的事情败露、并避免受到责任追究,蒋寒松想到了刘和平,二人见面密谋后,决定再次滥用职权填补“窟窿” 。 根据蒋寒松的指示,刘和平向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汇入了中钢货运浙江分公司指定的当地账户,并在炒作期货盈利后,购买了上千吨 PTA 补齐了仓库里的“借货” 。 为了偿还向某贸易公司的借款,在刘和平又操作与数家贸易公司签订了 5 份虚假的蓬盖布买卖合同、12 份虚假的仓储代理协议和 1 份虚假的运输合同,以支付货款、代理包干费、运输费等形式, “套”出人民币540 万元的公款,后还款给
20、开发区贸易公司。 “先是接受朋友请托,在违规借货出现亏空后,为防止事情败露、避免受到责任追究,再次滥用职权违规借款,从而导致国家利益损失进一步扩大,无论是蒋寒松,还是刘和平,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太随意、太任性。 ”办案检察官分析说。 2014 年 7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先后驳回了刘和平、蒋寒松、徐小兰等人的上诉。根据法院判决,刘和平犯贪污罪、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蒋寒松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 年。徐小兰犯贪污罪,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 “中钢集团暴露的窝案中,蒋寒松、刘和平等人屡次
21、超越法律界限,多次违规、违法经营,吃里爬外、损公肥私,这是权力失控的结果,这也反映出了当下一些国有企业在决策经营和财务管理上的无序和混乱。 ”办案检察官总结说,如何加强大型国有企业中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运营和人事的监督,避免企业运营中出现经济风险和廉政风险,值得深思。 办案手记:中钢集团窝案是这样被侦破的 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在接到中钢货运公司窝案的线索后,迅速展开初查。经过近半年的初查,案件的焦点集中到了 2998.1 吨印度铁粉矿是否存在上。这批铁粉矿属于中钢贸易公司的货物在运输、仓储过程中“涨吨” 、 “地脚”累积而成,但中钢贸易公司账面上并无记载。两名事件当事人中,王卓翰承认存在这批印度铁粉矿,而刘和平则矢口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