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投资条约中人权条款引入之障碍分析摘 要 提及人权法时,大部分人总是会想到国际公法。事实上,人权问题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包括国际投资的领域,都广泛存在。全球经济的极速发展,在促进跨国投资的同时,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和考验也在增加。观察现有的投资条约,尽管有能够达到保护人权目的的条款,但是却不是专门为保护人权而设置的。因此人权的保障主要是依靠国内法实施,条约中依旧缺乏对人权问题的明确规定。本文将从体现人权问题的方面入手,把重点放在分析人权问题纳入投资条约的障碍,并尝试找到投资纠纷仲裁中解决人权问题的突破口。 关键词 投资条约 仲裁 人权问题 作者简介:郑瑾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
2、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89-02 一、国际投资中涉及的人权问题 人权这一概念本身,充满着不确切性。它不仅包括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也包括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人权的宽泛性,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中,体现的尤其明显。虽然现有的国际投资条约中很少有对投资条约的直接规定,但一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往往和人权息息相关。 最显而易见的就是劳动者的权利。外国投资者到东道国进行投资,自己不会带来劳动力,一般都是在东道国雇佣劳工。因此,在国际投资中涉及的首要人权问题,则是劳工权利的问题。劳
3、工权利涉及到工人的工作环境、待遇、安全保障。有调查显示,在过去的 20 年里,国际投资的增加在推动妇女参加有偿劳动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早在 1919 年,保护劳工状况、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的国际劳工组织就已成立,它根据凡尔赛条约 ,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而设立。同样,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作为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也涵盖了许多对劳工人权的保障条款。随着国际法人本化的发展,严重侵犯人权、维系血汗工厂生产模式的公司受到越来越多的指责,劳工的权利得到了更多的保障。事实上,不只有劳工权利与人权紧密相连。在案件中,人权往往是附随诉讼标的而出现。有可能是东道国的征收或管制的问题,从而涉及到少数人
4、的权利或者发展权。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尽管有条款涉及到人权,产生了保护人权的效果,但是它的直接目的并非保护人权。更多的还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要想东道国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本国国民权益中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并不容易。 二、人权条款纳入国际投资条约的障碍 投资条约中并不是没有能够达到保护人权效果的条款。例如美国2004 年 BIT 范本第 12、13 条规定,缔约方认可通过降低国内环境和人权保护的方法鼓励投资是“不当的” 。但它们大多不具体。如果国际投资条约能够直接对人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那么投资条约当然是人权保护的朋友。可把人权条款纳入,可能遭遇几重的障碍。 (一) 东道国角度:投资者权利
5、和东道国国民权利的冲突 从东道国的角度来分析,任何一个主权国家,肯定都希望最大程度保护自己国民的利益。许多国家签订投资条约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吸引外资。因此在投资条约中,东道国赋予了外商投资者各种权利。一旦投资在东道国设立,问题就可能会出现。如果说相冲突的是劳工权利这种能够用习惯国际法或者国际公约来制衡的事项,问题也许更好处理。但是如果是更棘手的类似少数人权利、发展权这样的权利,东道国要如何制衡?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一面是千辛万苦为了振兴国家经济繁荣吸引的外资,一面是自己国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国民。在签订投资条约的时候,东道国也一定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但是却不想也不能够及时化解。如果在签订条约之时,
6、就未雨绸缪地把日后可能遭遇的人权问题纳入到投资条款中,一定会造成投资者权利的相关减损。东道国不得不先放下这一矛盾,不管事态将来如何发展,先把投资引进再说。况且如果真的发生了,也可以用金钱赔偿。如此看来,哪怕东道国再为自己的国民权利考虑,也不会因此在签订投资条约时,主动把人权条款明确地纳入。 (二)投资者角度:难以在条约中建立明确的社会责任标准 作为国际投资中重要的一方,投资者的态度也深深影响到投资条约的内容设置。要在条约中建立一个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明确法人的责任。纵然,从全球和东道国的可持续经济发展而言,如果投资者能够明确自己的法人责任,建立行业行为准则,这种经济的良性发展将得到更好的促进,但
7、试想哪个投资者愿意“自己跳入一个坑”呢?虽然很多跨国公司自愿采用有限的执行机制,认为这样可以对它们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报告,但更多只是把企业行为准则看成是公共关系的工具,而不是执行人权规范的实质性手段。 投资者虽然不直接缔结条约,却对东道国的缔约产生巨大影响。第一个障碍是东道国站在自己国民的角度考虑,在权衡天平两端后不得已而舍弃将人权相关条款引入条款。这个障碍则是因为东道国站在投资者的角度,知悉这么做可能会直接给外商投资带来阴影。有的标准一旦明确,就给外国企业带来了限制和负担,就是阻碍的一道屏障。 (三)仲裁庭角度:仲裁庭对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偏向 从仲裁庭的角度分析人权条款纳入的障碍,主要表现在它对
8、投资者利益的偏向。投资仲裁机构是一个不受制于东道国或者投资母国的机构,它不属于任何特定的国家。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仲裁庭人数是奇数,而且不得为当事方任何一方所属国国民。如果双方对仲裁员的人数和任命方法不能取得一致时,仲裁庭应由 3 名仲裁员组成,由每一方各任命仲裁员 1 名,第三名由双方协议从仲裁小组的成员中任命,并担任庭长。因为独立于国家,这实际上已经是权衡两方利益,尽量使仲裁裁决做到最大化合理公平的一种方法。BIT 缔约国之所以会同意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主要就是考虑到仲裁自身的特点,期待通过仲裁能够使争端得到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解决,以维护双方的利益。 但是在仲裁实践中
9、,仲裁庭总是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仅没有很好的平衡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反而比较片面的强调投资者的利益,甚至是把对它们的保护推向了极端。有时仲裁的裁决纯粹以维护投资者权益为使命,在东道国国民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之间,毅然决然地选择保护私人的投资利益。 这或许是在向世人证明,仲裁庭无所畏惧,在强大如一个国家,弱势如一个小投资者群体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为保护少数投资者的利益而做出所谓的正确选择。尽管仲裁员拥有超出许多法律人更多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但终归是要为自己的职业前途考虑的平凡人。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并不是仅仅供职于一个机构,他们除了参与仲裁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纠纷,可能同时还是其他国际商
10、事仲裁机构的人员,在其日后的仲裁生涯中,还会可能碰到这些投资者。因此,从这个方面说,虽然大多数仲裁员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却免不了在一些个别案件的裁决中有所偏颇。 三、 人权条款难以引入条约之突破口 (一) 增强人权可诉性、人权法在投资仲裁中适用的可能性 根据传统的国际法,只有国家才可以直接为侵犯人权的事项负责。但借鉴 WTO 的实践,涉及人权问题的时候,WTO 解决机制并非完全回避。尽管迄今为止 WTO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还未就相关的人权问题做出裁决,但并不排斥贸易事务之外的事务。同样,虽然 WTO 处理过一些非贸易事务,也不代表 WTO 就应当全面介入人权事务。不过因此可知,针对人权的相关权利
11、的违反,一样可以提起仲裁。对于像中国这样,没有办法直接适用国际人权法,而国内法又缺乏相关规定的国家而言,一些在国际投资中跟人权相关的权利可以通过提起仲裁来解决。值得一提的是,著名的非政府组织“国际可持续发展协会”为未来投资拟就的投资协定范本中就有一条规定:可以创设一种条款,在投资条约中允许东道国在投资者对国家仲裁程序中针对投资者或者投资提起反诉,并要求投资者为违反投资义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仲裁庭在接受仲裁时,认为自己没有具备相关知识的人才,可以单独设立专家组,邀请在人权法上有权威有建树的专家来参与仲裁。并且在涉及人权问题的仲裁中,尝试适用人权法。世界上每个国家基本上都有至少加入一个国际人
12、权的相关公约。 (二) 东道国加强法治建设并做到谨慎审查 加强法治建设如果能够落到实处,人权条款就算没有引入投资条约,也可以对人权起到保护的作用。因为,投资者有义务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如果在引进投资之前就可以对人权相关事项进行规定,那么外国投资者必须服从这些规定,而不会陷入到事后可能面临仲裁的境况。在加强民主宪政的环节,主要应当是注重劳工、环境、公共健康等这方面的法律完善。 其次,在外资引入的环节,东道国也不能盲目的认为有经济利益就引入,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国民利益的角度进行考量。要结合实际国情,做到谨慎审查,认清投资条约在引进投资中的引导作用,不能降低相关的环境、人权标准来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
13、。这样既得不到相应的对价,反而还会使自己国民的人权、福利受到潜在的损害风险。 (三) 母国对海外投资加强监督 由于东道国规制方面的不足,母国约束海外投资者,保护海外的环境、劳工、和人权的责任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毕竟,根据属人管辖原则,一些不与国际法义务相冲突的国内法也适用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公司。母国可以对海外公司进行约束来防止其行为对人权的侵害,例如把一些人权义务内化为国内法。尽管还没有判决跨国公司承担对人权侵权损害的赔偿案件,但是跨国公司由此遭受的名誉压力可想而知。所以即使母国对海外公司的监管看似对自己本国没有益处,但是海外公司的名誉其实也影响着母国的声誉。这些海外公司自愿受到企业社会责任标
14、准的规制是一回事,如果有母国进行督促又是另外一回事。人权问题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海外公司和东道国利益的问题,它同时也是世界上每个国家都应当尽力维护的事项。既然很难直接把人权条款引入到投资条约,就只能从缔结投资条约的国家入手来缓解这个疑难问题。 四、结语 对国际上人权争端的解决而言,一般都是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解决。涉及到国际投资中的人权问题时,恐怕就不是政治手段可以解决的。投资条约中,如果能明确规定人权条款,对东道国和投资者、仲裁庭而言都是方便快捷的,但这想法却一直没能付诸实施。本文提到的解决措施或许不能很好的处理这个问题,只希望能够有所缓解。毕竟,投资仲裁庭本身也没有实施人权标准的能力,它只能裁决投资争端。而国际投资中涉及的人权问题,需要东道国和投资者共同努力,这是为了减少彼此间的摩擦和纠纷,更是为了维护各国人民的利益、促进人权事业和良性投资的共同发展。 注释: 余劲松.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保护平衡问题研究.2010 世界投资论坛发言稿. 隽薪.国际投资法律体制下的东道国人权保护困境及其应对.吉林大学 2012 年硕士论文. 参考文献: 1吴志忠.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刘笋.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与国际投资法的革新.法学研究.2011(4). 3李凤琴.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人权保护.政法论丛.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