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探索孤证也能定案的可行性摘 要文章通过对一起强奸案的案情介绍,引申出对于“孤证不能定案”理论的反思,进而通过解疑人们对于“孤证定案”的疑惑,阐明在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仅凭孤证是可以定案的可行性。 关键词孤证不可以定案;被告人有罪供述 “孤证不能定案”是我国在刑事证据方面的一项创新,自确立以来便为我国众多法学学者所津津乐道,认为这是我们在被告人人权保护方面的有益探索,是我们对于西方 “证据补强”规则的本土化实践。但是,“孤证不能定案”只是我国法学界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精神的提炼,本身并没有通过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从而取得法律意义上的规则地位。那么,“孤证不能定案”是否可以存在例外呢?仅有孤证是否
2、就绝对不可以定案呢? 一、 “孤证不能定案”的历史由来及基本含义 中国历史学界有“孤证不引”的规则,意思是说,在发掘历史真相的过程中,不能引用那些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作证的史料典籍中的观点。将“孤证不引”规则引入司法领域,就演化为“孤证不能定案” 。1979 年刑事诉讼法第 35 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是“孤证不能定案”观点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最早体现。1979 年刑事诉讼法第 35 条的内容,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所完全继承。 2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孤证不能定案”有不同的理解,其中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孤证不能定案”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
3、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地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 。1 二、 “孤证不能定案”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刑事审判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却没有全面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官职权进行限制的各种机制和原则,这就使得中国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证据的采信自由度过大。而在中国现有的刑事司法审判框架之内, “孤证不能定案”对于防止法官对证明力显然薄弱证据的采信、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作用。 三、 “孤证不能定案”所引发的刑事司法困境 “孤
4、证不能定案”在受到刑事司法理论界一致赞扬和刑事司法实务界普遍接受的同时,却也一再地将刑事审判陷入尴尬境遇,这不能不引起了我们对“孤证不能定案”的认真审视和深刻反思。笔者从下面一个案例进行剖析: 一日,某村中来了一名精神不正常的女子,村中光棍老宋在村民的怂恿之下将该名女子带回了家中一起过日子。三个月后,该名女子的丈夫赵某找到老宋家中,发现老宋家只有一张床,遂向公安报案,称老宋强奸了其妻子。公安经过侦查并没有发现任何证据和证人,但是老宋在讯问过程中承认其与该女子发生过数次性行为。 3在此案中,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与之形成证据链条,如果严格遵照“孤证不能定案”观点,老宋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
5、强奸罪。按照老宋的供述,他确实与精神病患者发生了数次的性行为,而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推定老宋也具备了与该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可能和动机,但是因为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却不能以强奸罪对老宋进行惩罚。被害人的性权利受到数次的侵犯,加害人的罪恶欲望得到了数次的满足,而法律却将由于孤证所造成的公平缺失的结果强加于了被害人,这不能不说是刑事司法的悲哀。 四、孤证定案所引发的疑虑和担心 “孤证不能定案” ,所以法的司法困境引人深思,那么在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定案呢?对于孤证持有保守态度的学者对此充满了忧虑和担心: (一)孤证定案违反证据补强规则; (二)孤证定案是保护被告人利益方面的倒退; (三
6、)孤证定案可能诱发刑讯逼供现象的滋生。 五、在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孤证也可以定案孤证定案之解疑释惑 (一)以孤证定案并不违反证据补强规则 所谓证据补强规则,是指“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案件事实的误认,对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 。2从证据补强规则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这项规则的适用是有明确的范围限定的,只有那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4才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方可以成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对于那些证明力已经达到刑事证据要求的证据,没有必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就可以直接的作为定案的根据。可以说证据补强规则的核心意义在于限制法官对于证明力显然薄弱
7、的证据的采信,它是从刑事证据的质(证明力)的角度,而不是从刑事证据的量(是否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角度对证据进行的考量。而“孤证不能定案”的核心意思在于在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说,只要是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不管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真实、合法,我们都不能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不难看出,“孤证不能定案”理论是从刑事证据的量(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的角度出发,对于刑事证据进行的规定。所以说,无论是在出发点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 “孤证不能定案”理论同证据补强规则之间都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如果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仅凭孤
8、证定案的话,并不会违反证据补强规则。前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老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于自己有罪供述所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应当具有认知和预计,同时老宋也具备犯罪的可能和动机,并且没有为了保护他人而进行虚假供述的可能,如果老宋实际上并没有与精神病女子发生性行为,老宋是不可能承认与精神病女子发生过性行为的。因此,老宋的有罪供述可以满足法律对于刑事证据证明力的要求,不必由其他证据进行补强,单凭老宋的供述对他定罪并不违反证据补强规则。 (二)以孤证定案是被告人独立处分权的体现 在案件的侦查或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能基于后悔、自责、追求解5脱等情绪而对于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这些放弃刑事诉讼利益的行为虽然会对
9、于被告人逃避或减轻罪行不利,但是同时也是被告人独立处分刑事诉讼利益的体现,是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在“孤证不能定案”理论的禁锢之下,被告对自己刑事诉讼利益的放弃行为并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果,顶多也就是为侦查机关提供了一些侦查线索,这不能不说是对于被告人独立处分权的干涉与减损。所以说,打破“孤证不能定案”的桎梏,赋予被告人认罪供述以独立的刑事证据地位,不是对于被告人保护方面的退步,而是对于被告人独立处分权的肯定和体现。且先不论前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老宋是基于什么样的想法而做出有罪供述的,如果将老宋自愿做出的有罪供述视如无物,那么无异于否定老宋作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力。 (三)孤证定案与刑讯逼供的
10、关系 不少学者担心,如果允许孤证定案,那么侦查机关为了节约侦查资源、提高结案速度,在侦查案件时就会倾向于选择单纯的获取被告人供述这一捷径,当被告人不愿意做出有罪供述时,刑讯逼供现象就可能会滋生。这种担心确实具有现实的依据,但是孤证定案与刑讯逼供是分属于两个领域之中的问题,前者涉及的是我们对于实体正义的考量,而后者涉及的是我们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孤证定案与刑讯逼供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是在严格贯彻“孤证不能定案”的理论的情况下,被告人的供述仍然是刑事案件侦破的关键。在前述案件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老宋的有罪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所得到的,那么自然不能作为孤证进行定案,但是如果老宋的有罪供述是在完全自由自愿的状态下做出的,那6么就可以单独的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 “孤证不能定案”是具有例外情况存在的,在前述案例当中,只要经过严格审查发现被告人老宋的有罪供述是在自由自愿的状态下做出的、且不具有常理上的矛盾,那么就完全可以单单凭借老宋的有罪供述认定老宋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对老宋按照刑法强奸罪的规定进行刑法处罚,还精神病女子及其亲属一个公道。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理想与现实从事证的角度看中国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M.法律出版社,2002:416. 2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20. 作者简介张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