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 要】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社区环境未能满足社区矫正的需要,忽视罪犯的权利,缺乏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措施。应针对这些问题,完善对策:加大宣传,整合社会资源,动员人们参与;完善社区矫正各种程序;坚持以帮助教育为主的原则。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方式;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作为舶来品,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我国于 21 世纪初开始探索社区矫正,2002 年在上海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
2、试点工作的通知 ,率先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 6 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式启动。2012 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试点的扩大和工作的展开,社区矫正在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社区矫正的开展在我国是新鲜事物,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的分析,总结具体实际的对策,促进矫正工作顺利的开展。 2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
3、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正处在试点阶段,虽然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但都大同小异,缺乏针对性。一般是文件会议领导视察模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多年的跟风、会议习惯使然,再加上计划和模式制定者知识面狭窄,怕吃苦,缺乏调研,只好复制其他地区的模式。 (二)社区环境未能满足社区矫正的需要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处于起步、试点阶段,人们对其还不是很了解,社会上许多人并不了解其真正内涵,导致对其存在一定偏见。加上我国从古至今重刑思想的影响,让人们感觉犯了罪就要受到惩罚,就要关在监狱,对社区矫正人员从思想上存在偏见,在行动中远离和排斥。但
4、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来说,又希望刑罚的严厉程度能有所降低,能给他们一个更加轻松的改造环境。社会对刑罚的期待和观望中存在着的另一个问题是,刑罚的社会心理的矛盾和不和谐,即在若干情形下,社会及其成员会对刑罚产生不同的心理期待,而这又是刑罚所不能兼顾的。(三)对罪犯权利的忽视 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只有家、国,而没有个人,更不用说在他们看来是罪犯的权利诉求了,在普通大众看来,罪犯要求的权利,是他们不好好接受改造的表现,是思想不端正、动机不纯。现在将损害他人利益的罪犯放到社区中进行矫正,要求大众尊重罪犯所拥有的权利,3或许对他们来说有点要求过分。 (四)缺乏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和
5、配套措施 作为社区矫正对象之一的青少年,由于其年龄、受教育程度、心智、身体发育情况等原因的不同,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需要专门的措施和方法。虽然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有专门针对青少年的矫正措施,但这些措施大多过于笼统,不够具体、专门性和针对性。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也缺乏实际的操作经验。这就使许多青少年改造的效果不理想。 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宣传,整合社会资源,动员人们参与 1. 改变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往往带有一种偏见,认为这种工作不光彩,整天和犯罪者打交道,对自己影响不好,所以往往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更有甚者抵制这个工作,认
6、为矫正对象在自己社区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在公民参与方式上,具体包括政府主导发展模式和非政府主导发展模式。政府主导发展模式大多依靠立法、舆论与恢复性司法活动,非政府主导模式则更加强调唤起社会公众的责任感,依赖大众运动和使用大众媒体。 2. 创新工作的方式,建立各种激励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保证社区参与者的积极性,让他们在快乐的感受中服务他人,接纳受矫正对象,才能使社区矫正事业采取发展下去。 (二)完善社区矫正各种程序 1. 人身危险评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4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对宣告社区矫正的对象前进行
7、人身危险性评估,首先能够对参与矫正的对象进行科学,使那些真正需要矫正的人得到矫正;其次能够降低再犯罪率,人身危险性小、再次犯罪率低的人进入社区进行矫正,能真正体现社区矫正的初衷;最后能够给矫正对象所在社区的其他群众提供一个稳定、放心的生活环境,反过来争取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促进矫正工作的开展。 2. 建立社区矫正听证程序。建立社区矫正听证程序,能够保障社区矫正的适用、撤销、中止的公正、透明。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或者撤销社区矫正进行听证,能够避免一些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杜绝或减少不该获得矫正的人获得矫正机会,使那些真正符合社区矫正、需要社区矫正的人得到矫
8、正的机会,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3. 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决定程序。由于中国礼法情结浓厚,犯罪者必须受到惩罚,必须被限制自由或进行拘禁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如果犯罪分子进行社区矫正没有被害人的参与,不但会让社区群众对刑罚产生一定误解,而且会使被害人及其家属难以接受,会引起不断上访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甚至引起受害者和矫正对象的冲突,引发新的犯罪。 (三)坚持以帮助教育为主的原则 刑罚执行的教育性原则,也可以说是培养罪犯重新回归社会从事正常社会生活这一过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教育性原则是建立在“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基础之上。罪犯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社会的一群弱势5
9、群体,虽然他们给社会或他人带来伤害,但他们需要社会和工作者的帮助。作为社区矫正人员应该以帮助为主要目的,使矫正对象在受教育的过程中真正反思自己的错误,理解人生的意义和目的,重新找到正确的生活方式,并且可以适应社会生活。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贯彻帮助教育性原则,实际上也是帮助罪犯重新找到正确的人生观以及生活方向。在教育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把灌输、批评、转化、矫正四个环节紧密地结合起来,以保证教育的效果。另一方面,在进行教育时,要注意教育手段的技术化、科学化以及现代化。 关于社区矫正,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定却是历史上的第一次突破。社区矫正在法律上做出规定,不仅仅只是主管部门、执行机关的变更,更是我国刑罚执
10、行制度的创新和刑罚执行方式的改进。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社会矫正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不断涌现出各种具体的模式,像山东日照五莲社区矫正模式,湖北荆州社区矫正模式,浙江萧山社区矫正模式等。总之,通过全国社区矫正的进行,许多矫正对象逐渐放弃了自己的不合理的信念,改变了以往的行为方式,遵守各种矫正规定,真正从内心对自己的过错进行反悔,慢慢的找到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向。矫正过程中暴露出的具体问题也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者努力及相关单位和大众的大力配合下,也在逐步的加以解决。矫正对象需要国家的重视,需要社会的关爱,需要人们的理解,让我们一起来创造社区矫正中国发展新阶段。 参考文献 1 刘津慧.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南开大学,2007. 62 植伟家.浅析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法治与经济,2010(10). 3 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 2006. 4 韩玉胜,贾学胜.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监狱学刊,2004(5). 5 王顺安.论社区矫正的利与弊J.法学杂志,2005(4). 6 张昱,费梅萍.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2008. 7 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