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罚金刑中考虑罪犯财产状况的必要性探析摘 要罚金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修订之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并提高了罚金刑的惩罚力度,这无疑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但罚金刑适用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文章着重探讨了罚金刑中考虑罪犯财产状况的必要性。 关键词罚金刑;财产状况;必要性 当今世界刑罚体系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罚金刑属于刑罚方法中的财产刑。罚金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1随着社会的发展,罚金刑这一刑罚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对罚金刑理论研究的成果也日益增多。尽管如此,无论是从罚金刑的制度构建,还是罚金刑价值研究上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人
2、们对罚金刑不断加以改革和完善,使得罚金刑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体现自身价值。我国刑法第 48 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笔者认为,适用罚金刑应该考虑罪犯的财产状况,刑法应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理由如下: 一、有利于实现刑法实质的平等 实践证明,只考虑犯罪情节,而不参酌犯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来确定罚金的数额,必将一方面导致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却形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一个基本内容就是平等地裁量刑罚。在犯罪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同的情况下,所处的2刑罚必须相同。平等并不意味着没有差别,但取决于导致差别的原因。根据普遍的正义标准,刑法的原
3、则与目的分析做出差别量刑是否合适。2霍布斯也认为:“财产刑不仅是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而且也包括剥夺土地,或任何其他一般以金钱买卖的财物。如果一条法律规定了这种惩罚,其目的是从违法者身上筹集金钱,那么恰当地说,它就不是一种惩罚,而是对法律享受特权和豁免的代价。这种法律并不是绝对禁止这种违法行为,而只是对无力付出这笔款项的人实行禁止。 ”3适用罚金刑时,参考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不会导致量刑的不平等,因为罚金刑的特点在于不具备人身性,对于支付罚金能力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惩罚效果。例如:判处 10000 元的罚金,对腰缠万贯的富人,就像九牛失一毛,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而对于一贫如洗的穷人来说,则可能意
4、味着倾家荡产和负债累累。因此,对犯同一罪判处同等数额的罚金,从形式上看是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实际上对经济状况不同的人却产生了大相径庭的惩罚效果,导致了刑罚适用上的不平等。而“以犯罪人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酌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来确定罚金刑的数额,既考虑了犯罪情节这一客观的量刑情节,又针对罚金刑的特点考虑到了贫富不同的人对罚金刑感受的悬殊,可以避免上述矛盾的产生,做到实质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二、有利于发挥罚金刑的功能 英国著名的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说:“相同的名义之刑不是相同的实在之刑。年龄性别等级命运和许多其他情节,应该调整对相同之罪的刑罚。如果罪行是人身伤害,同样的财
5、产刑对富人将无足轻重,3而对穷人则沉重不堪;同样的刑罚可能给某一等级之人打上耻辱烙印,而对低等级之人则可能毫无影响;同样的监禁对一个商人可能是毁灭性打击,对一个体弱多病的老人则无异于死刑,对一个妇女可能意味着终身耻辱,而对其他状况的人也许无关紧要。 ”4同样数额的罚金对财产状况不同的罪犯的教育和惩罚作用不同,对财产状况良好的罪犯可能触动不大,财产刑矫正犯罪、预防犯罪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就罚金刑来说,如果不考虑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对犯罪人判处的罚金数额低于其承受能力,就不会使犯罪人感受到刑罚的惩治和痛苦,这样刑罚并没有给犯罪人带来较为严厉的不利的后果,也就不会对犯罪人产生震慑作用,因而就得不到
6、预防犯罪、消灭犯罪的目的。因此,在适用罚金刑时,参考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根据贫富不同而对罚金数额有所区别,才能使犯罪产生同等刑罚之感受性,达到犯罪预防的效果,实现刑罚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高刑罚执行效率 有统计显示,南阳市 6 个基层法院 2000 年至 2002 年判处财产刑案件情况为:2000 年 264 件,2001 年 419 件,2002 年 440 件。2001 年比2000 年上升 58.7%,2002 年比 2001 年上升 4.7%。2000 年至 2002 年 6 个基层法院共处罚金及没收部分财产 1233.17 万元,已执行标的 69.91 万元,执行结案 213 件。
7、其中 2000 年处 218.94 万元,2001 年处 312.32 万元,2002 年处 702 万元。已执行标的与应执行标的的比率为 5.6%,执行结案率为 19%。5 判处财产刑案件逐年上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虽然明知罪犯无力支4付罚金,仍然机械地予以判处,被告人本来就没有经济收入,又怎会有钱交罚金呢?实践证明,只考虑犯罪情节,而不参酌犯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来确定罚金的数额,对犯罪分子的所判处的财产刑就有可能会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还可能因罚金的执行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这是犯罪人经济状况的千差万别所决定的。所以,按照现行罚金裁量原则,由于没有顾及犯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完全脱离了执行的实际,其
8、结果必然是导致罚金刑条款的虚设,罚金自然难以执行了。财产刑执行结案难,执行率低,一定程度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四、有利于罚金刑其它制度的改革 国外罚金裁量的原则主要有: 1.以犯罪情节为根据,指在立法上规定以犯罪情节作为决定罚金数额的根据。一般而言,犯罪情节轻的判处罚金的数额少一些,相反,情节恶劣的判处罚金的数额多一些。 2.以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为根据,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以犯罪人支付能力大小为决定罚金数额的根据。如瑞士刑法第 48 条第 2 项规定:“法官决定罚金数额时,应主要考虑行为人的收入、资产、家庭状况、家庭义务、职业及 收益、年龄及健康状况等情况。 ” 3.以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酌犯罪人的
9、经济状况。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同时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但以犯罪情节为主。如苏俄刑法典第 30 条第 2 款规定:“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程度,并考虑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在 50 卢布以上 300 卢布以下5的范围内判处。对于贪利的犯罪,应在 1000 卢布以下的范围内判处。在苏联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对于某些犯罪可以判处更高的罚金数额。 ” 我国刑罚采用的是第一原则,完全以犯罪情节为依据,体现了立法者贯彻罪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的目的。但学界观点渐趋统一,普遍认为第三种立法例,即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经济情况综合决定罚金数额的原则,是科学的。现在世界多数国家普
10、遍采取的日额罚金制,最低劳动报酬,月收入罚金制,单位罚金制等,都是根据这一原则设计出来的。6为了更好地发挥罚金刑地作用,我国学者也在探讨设置日额罚金制等制度的设置,而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确定罚金数额时应考虑犯罪人经济状况,那么这些制度的设置也就无从谈起。 我国刑法在起草过程中曾有过这方面的规定,如 1957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 第 22 稿第 52 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罚金的数额。 ”笔者认为,应在刑法中增设关于确定罚金数额时应考虑犯罪人经济状况的规定,以便更好地发挥罚金刑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91.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9-70. 3英霍布斯.利维坦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244. 4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70. 5河南法院网Z,2006 年 10 月 5 日. 66邵维国.罚金刑论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56. 作者简介那斯尔江依布拉音(1977) ,男,新疆阿图什人,新疆喀什师范学院法政系,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