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湘西苗族传统婚姻伦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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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议湘西苗族传统婚姻伦理本文为吉首大学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编号:Jd12017)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 湘西苗族通过婚前伦理教育、缔结伦理教育、存续伦理教育、离婚与再婚伦理教育等维度,使民族传统婚姻伦理教育得到了有效实施与积极传承,对维系湘西苗族的家庭稳定、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湘西苗族;伦理教育;婚前伦理;缔结伦理;存续伦理;离婚与再婚伦理 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湘西苗族由于其特别的地理环境及特殊的历史背景,缔造了其独具特色、内容丰富的婚姻伦理,它们主要包括:婚前伦理、缔结伦理、存续伦理、离婚与再婚伦理等。通过上述婚姻伦理的宣传教育与有效传承,对

2、湘西苗族的家庭稳定、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婚前伦理:崇尚自由恋爱 在湘西,苗族青年男女恋爱是开放自由的。苗族青年男女在婚前一般都是以一种以歌传情、以歌择偶的自由社交活动,苗族称之为“跳月”或“跳花”来进行的。一般男孩到了十七、八岁,女孩到了十六、七岁,便有了物色对象,择偶恋爱的心机。到了恋爱的年龄父母不但不会阻止自己的子女恋爱,相反还主动担任自己子女的恋爱“教师” ,教他(她)2们怎样去恋爱。 譬如中华风物志湖南志载:“湘西苗族,每逢佳节良宵,有跳月之风,童男处女,纷至森林山巅,唱歌跳舞,此唱彼和,虽不相识,可相约订婚。 ”清代陆次平洞溪阡志载:“跳月者,乃春月而跳

3、舞求偶也。 ”“其父母各率子女,择佳地而为跳月之令。父母群处平原之上,子与子左,女与女右,分别于荫之下,原之上,相宴乐,是时也,有男近女而女去之者,有女近男而男去之者,有数女竞争一男而男不知所择者,有数男竞争一女而女不知所避者,有相近复相舍,有相舍仍相盼者。彼负而去矣,渡涧越溪,选幽而合,解锦带而互系焉。相携以还于跳月之所。各随父母以还,而后议聘。 ”苗族这种不禁男女交往的良好风气,不只在古代盛行,直到今天,在某些地区还完好地保存。如今,在湘西的花垣县与黔东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交界的虎渡口,每年的正月初一至十五,两省边境的苗族青年男女都自发地举行玩年歌会,用歌声倾诉爱慕之情,寻觅理想的情人。 永绥

4、厅志苗峒载:“其处女与人通者,父母知而不禁,反以人爱其女之美。有时女引其郎至家,父母常为杀鸡款待,甚有设公共房屋,专为青年男女之用者。 ”但如果有人据此以为苗族主张淫乱的话,那就错了。同是永绥厅志苗峒所载:“若犯其妻妾,则举刀相向。 ”1这些历史记载,反映了苗族青年男女恋爱的自由形式。 此外,在湘西苗族区域,青年男女除了在婚前有以歌传情、以歌择偶的自由社交活动外,还可在苗区的“边边场”上选友择偶。所谓“边边场” ,即是青年男女利用赶场集市或大型集会等社交活动,在墟场或集3会地点附近的山坡、树林、阡陌等较僻静处,互相“坳山” (音译,即对唱山歌) ,进行谈情说爱的一种活动。由于这种活动多在墟场或

5、集会场所的外围进行,所以得名。当赶“边边场”日子到来时,小伙、姑娘们盛装来到集市或集会上,三三两两地在街上或会场上逛游,寻找异性朋友。二、婚姻缔结伦理:自主与习俗并存 苗族的自主婚,主要是青年男女通过“游方” 、 “跳月”等自由恋爱活动,建立感情后,完全由双方自愿结合的婚姻形式。婚娶是婚恋的进一步发展,在婚娶问题上追求自主平等、爱情专一、白头偕老、永不分离,是湘西苗族的伦理共性。据调查,该地苗族的婚娶习俗长期都遵循着一夫一妻、婚姻自主、允许寡妇再嫁的约规。在婚娶选择上,一般是本民族内部通婚,不允许与他族通婚,注重婚姻家庭的稳定,选择对象的时候更多考虑的是对方的人品和双方的情投意合。一经结婚组成

6、家庭,极少喜新厌旧、家庭破裂。同时,如果男女双方婚后感情不和,也可以离婚,但离婚必须十分慎重,须经一定的程序。如果男方婚后意外死亡,女方也可以再嫁。在其思想观念中,寡妇再嫁无可非议,也不得刁难。 在湘西苗族地区,形成了一些特定的传统婚恋习俗,其中有些已被历史淘汰,如姑舅表婚的废除、不落夫家的消失等,也有些得到了很好地传承,如姨表不婚的传承、宗族不婚与同性可婚的坚持。 三、婚姻存续伦理:强调平等与尊重 湘西苗族夫妻地位平等,家庭和睦,夫妻双方相互尊重。在湘西苗族地区,苗族人们非常重视女性,夫妻在家庭的地位是相对平等的。他4们共同参加田间劳动,妻子在经济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对于决策家庭事务方面,妻子

7、不仅可以有参与发言权,而且具有决策权,并且在处理大事方面均由夫妻双方共同商定。此外,在湘西苗区妻子还善于持家。家里小事,如生活开支、借给别人东西等,一般都由妻子决定,丈夫的意见仅供参考。由于湘西苗族女性婚后有相当的家庭平等地位,再加上青年男女通过自由恋爱结为夫妻,感情基础好,一般很少有离婚现象的发生,因此,湘西苗族家庭普遍较为和睦。 在湘西苗族地区,夫妻关系除了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家庭和睦之外还主要体现在夫妻双方的相互尊重。这种互相尊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忠实于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忠贞专一。第二,夫妻双方相互平等,相敬相爱。尊重对方人格,这是美德原则在夫妻关系上的体现,这意味着要把对方看

8、成是有个性的人,当作一个与自己同等价值的有着神圣不可侵犯的独立人格的人,尊重对方就是尊重自己,只有双方互相尊重,夫妻感情才能得到升华。由于湘西苗族夫妻的相敬相爱和忠诚,致使湘西苗族地区的家庭一直以来都保持着较低的离婚率,原因就是:“因婚姻缔结多是自主,所以婚后离异的极少” 。2 四、离婚与再婚伦理:协商互谅 在离婚与再婚伦理教育中,湘西苗族同胞把“协商互谅”作为一个重要的准则给很好地延续了下来。湘西苗人离婚较容易,但是离婚原因,不外乎下列几点:(1)中途家境破零,生活艰窘;(2)男人或女人有外遇之恋奸情热;(3)彼此才貌不等,或有残废疾病;(4)已婚多年,不能生育。凡符合上述四项条件者,均可以

9、裁决离婚。离婚办法,须凭5一般中证牙郎,订立退婚字据。女方要求离婚,赔礼钱若干(约等于聘礼价值) ;男方要求离婚,赔女方礼钱若干,标准协商确定,另男方原聘礼不得索回。双方自愿离婚,互不赔偿,互不补偿,立字为据,即可生效。 (5)离婚后的子女,普遍归男方抚养,如有未断乳的幼孩,则由女方养大后送还男家。如男家贫无立锥之地,则子女多归女方抚养。离婚后,男婚女嫁,各听自由。 湘西苗族的再婚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男子再婚的形式主要有“半路婚” 、 “收继婚” ;女子再婚的形式主要有改嫁、转嫁、招夫上门。 “夫死再醮,妻死再娶,事出平常,不成问题。 ”这是苗族学者石启贵先生在湘西苗族民间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湘西

10、一带的苗族,妻子死亡以后,男子再娶(再娶对象一般是寡妇) ,父母及旁人不予干涉,只要双方的当事人愿意即可。男女双方一般不举行婚礼;然而,丈夫死亡以后,对于想改嫁的寡妇,只有在夫家服丧满三年才能允许改嫁。苗族学者石启贵在湘西苗族实地考察后指出:“夫死再醮,妻死再娶,事出平常,不成问题,妇人例应守服三年。破服从嫁者,为数亦多。但须给夫烧纸、修墓,再行出嫁,始为合法。男人续弦,只要有相宜对象,无论何时不拘也。 ”3 【注 释】 1 郑英杰.中国少数民族伦理文化通论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246. 2 苗族简史编写组.苗族简史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5.321. 63 姚金泉.婚俗中的人伦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123. 【作者简介】 杨黎红,吉首大学素质教育中心教师,硕士,研究方向:教育学、应用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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