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职务犯罪侦查非法证据的防范和排除摘要2012 年审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中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该法的修订对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有深远的影响,文章就该规则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的影响进行理性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新刑诉法;职务犯罪;非法证据排除 查实案件、搜集相关证据、查处有关犯罪嫌疑人是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内容。证据是法律规定能够真实有效证明案件全貌的材料,它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如何更好地搜集证据是职务犯罪侦查工
2、作必须优先考虑的事项。在侦查阶段,讨论非法证据的防范和排除,应考虑平衡“程序法定注意”与“控制犯罪”之间的紧张关系,预防性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类别 要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要对非法证据的类别了然于心,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类: (一)非法言词证据 这其中有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暴力胁迫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二)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的内涵极为丰富,一般包括言词证据之外的其他物证、书证、电子录音录像资料等,是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的材料。同时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技术侦查的力度,明确对技术侦查措施
3、要从严把握。因此,如果实物证据是在依法合规的技术侦查措施中获得的,那是真实有效的。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积极影响 最新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因为其出发点和立足点在于保障相关人员的基本人权,将排除规则的适用阶段延伸到侦查阶段,立法者的用心良苦,意图也十分明显,即进一步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部门)的取证行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创举,根本上保护了职务犯罪案件中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侦查能力的提升也具有积极影响。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有积极的影响,但不可避免地也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具体有以下几类。 (一)侦
4、查人员需出庭作证的场合增多 在之前的办案实践中,侦查人员基本不用出庭作证,但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此种现象有增多的趋势,这对于侦查人员的临场应变能力、证据理念、法律功底有更高的要求。 (二)律师借力打力,针对证据的质疑增多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以及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律师因此更多地借力打力,频繁地利用被告人翻供从而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取证方式的合法性进行攻击。 (三)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增多 被告人常常以侦查人员连续讯问,疲劳审讯精神恍惚才做笔录;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在谈话时许以从轻、减轻的承诺,诱使被告人做违心认罪笔录;在讯问时十自
5、家庭成员受到牵连,在侦查人员的威胁、利诱之下套取认罪供述等作为翻供理由,要求法庭不采信其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所做的有罪供述。 (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量剧增 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人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要更加规范地使用侦查策略,避免将合法侦查策略与非法取证手段混淆,而且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造成相关的工作量加大。 四、职务犯罪过程中非法证据的防范和排除 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部门)是侦查工作的先锋部队,对于非法证据必须要用心辨别,从速解决,要以坚强的决心自觉地进行防范和排除,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科学利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镜头下的讯(询)
6、问,一方面,对侦查人员无论在心理上还是行为上都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使讯(询)问行为更加文明、规范,进而有效防范非法证据的产生;另一方面,同步录音录像又能成为案件复审工作中排除非法证据的一件利器。因为,不管同步录音录像的属性是什么,严格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防范和排除非法证据都有重要意义。 1.要正确处理侦查过程中正当的政策教育、实施侦查谋略等合法取证与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的关系。侦查谋略和欺骗在形式上有一定的联系性,但是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两者是有实质的区别,不能简单地混同。只要是合法、依规地使用侦查谋略,没有妨害有关人员如实交代的义务,都是法律允许的。 2.始终把侦查
7、讯(询)问谈话的合法性放在第一位。不能越法律的雷池一步,不能对职务犯罪的有关人员进行有目的性的指导做供、以利益或者其他形式引诱做供,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取证。 3.加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技术储备。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加大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人、财、物支持,使得同步录音录像能真实、全面反映职务犯罪侦查讯(询)问的全貌,画面清晰、语音不失真、无剪辑和空白区,真正将“全程”落实到实处。 (二)转变职务犯罪侦查理念 转变职务犯罪侦查理念,知易行难,行之所难,难就难在利益的掣肘,难就难在观念的束缚。因此改变意味着放弃陈规,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牺牲。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侦查权,增加了
8、侦查机关(部门) 、侦查人员的办案难度,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该在查获犯罪嫌疑人和无罪推定之间架起一座心灵桥梁,即保证自己的每一个侦查行为不侵权、不越权、不急功近利,不忽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和法定诉讼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落实到心中。 (三)密切部门配合 各部门要树立以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为己任的一盘棋思想,杜绝各部门的内耗,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适当地时候可以由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发现苗头及时沟通,并共商对策,合理采取有效措施。如公诉部门可以将公诉环节把握证据标准的优势和侦查优势有机集合起来,引导侦查部门收集和固定证据,还要主动加强庭前和法庭的沟通,用扎实的证据、严谨的分析引导法
9、庭,共同办好自侦案件。 (四)严格、规范、充分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复杂、重大、疑难案件的过程中,在审慎审批、依法使用的情况下,可以灵活运用充分、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以当前的技术水平和配备,技术侦查措施主要包括电话监听,运动轨迹监控,恢复、获取手机联系记录、内容以及微信、新浪微博等即时沟通工具数据。从各地实际情况和成本、效率角度的出发,地级市一级检察机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备一整套的技术侦查设备,若条件确实不成熟,应积极依托公安、国安、移动通讯运营商等单位进行侦查,以更好地利用好这把利剑。 (五)职务侦查人
10、员的再教育 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情况,对于侦查人员的各方面素质都有更高的要求,必要的教育培训工作显得刻不容缓。教育培训的重点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学习和应对、加强出庭说明取证情况的能力。比如面对辩护律师刁钻提问时如何应对;侦查人员和出庭作证身份落差的心理鸿沟如何适应;面对法庭的调查,如何言简意赅,正确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 (六)做好与律师的良性互动 新刑诉法规定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且存在有碍侦查情形外,不得阻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有案件侦查终结前,都必须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健全与律师的沟通交流制度,重视听取律师的意见,在侦查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及时有效地听取律师的意见,并及时地给予积极、有效的反馈,从而有利于把握案件事实、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