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京市东城区 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东安 办 发 2013 13 号 北京市东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东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 京安发 2013 3 号 )转发给你们, 请 各单位 按照 文件 要求, 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并于 4 月 1 日前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 计划 和主管领导、联络员名单 。 4 月 8 日前 完成调查摸底和台 账建立工作 ,并 通过电子邮箱 报
2、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 2 附件: 1. 餐饮场所燃气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2. 餐饮场所燃气使用专项治理基础台账 北京市东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 年 3月 25 日 (联系人:孙溪之; 联系 电话: 84023767;电子邮箱:) 3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 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京安发 2013 3 号 各区县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 教训,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 2013 1 号)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
3、府工作部署,定于 2013年 3月至 12月在全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主要目标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查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主要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 及液化石油气供应、充装、运输企业,重点包括餐饮经营单位、宾馆饭店、施工工地等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餐饮场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学校、医院等餐饮场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主要工作任务:一是摸清全市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基本情况并 4 建立基础台账;二是督促各
4、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隐患自查自改,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开展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DB11/T 450 2007)等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的宣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四是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查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 二、治理内容 (一)凡存 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依法取缔关闭 1.应当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提倡使用本市的示范文本),明确供用气双方的安全责任。对于未使用示范文本签约的,合同中必须明确供用
5、气双方对用气场所、燃气管线、气瓶等设施和用气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钢瓶,不得使用判废、 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 ( 2)高层建筑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 3)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折合 2 瓶 50 千克或 7 瓶以上 15 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 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 5 内。存瓶总重量大于 420 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 10 米的独立建筑。 ( 4)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 2.2 米,内
6、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 置在室外。 ( 5)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 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 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 5 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 3 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 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
7、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1.2 米到 2.0 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 2 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 9)每次购气时必须留存购气凭证,并在购气凭证上详细登记供气企业、送气企业名称,配送车辆牌照,气瓶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等信息。 6 3.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 18 米 4.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5.用气场所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应当建立健全
8、并严 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7.从业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 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8.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 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三)燃气供应企业、充装单位有以下情形的,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1.燃气供应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 2.燃气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3. 充装单位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4.液化气充装单位充 装超 期未检验、报废和气瓶标识不合格的气瓶,以及协议供气范围外气瓶的 5.在
9、液化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的 7 (四)从事城市燃气(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运输的单位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燃气运输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 1.运输单位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许可,且受燃气经营许可企业的委托开展运输业务 2.取得本市核发燃气经营许可,为用 户提供送气服务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3.应当遵守其他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延昆副市 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市政市容委、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旅游委、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
10、民防局、市教委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工作。 本次专项治理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各尽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区县政府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牵头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要在行业部门指导下,组织街道、乡镇对辖区餐饮场所进行排查摸底,建立 基础台账。要督促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认真开展联合执法,确保整 8 改治理效果。 (二)市政市容等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项治理安全检查方案,组织对有关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
11、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责任,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三)商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治理有关工作方案,指导各区县对餐饮经营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基础台账;督促餐饮经营单位针对燃气使用情况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质监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
12、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依法查处充装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供应企业进行查处。 (七)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 9 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或者停产停业。 (八)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进行重点审查。 (九)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卫生许可的餐
13、饮 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十)民防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空间餐饮场所燃气使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液化石油气运输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旅游等部门:负责制定各自系统排查摸底方案,组织指导建筑工地、学校(含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含民俗度假村)等单位,对餐饮场所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基础台账;督促有关餐饮场所针对燃气使用情况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和调查摸底阶段( 3 月 -5 月) 各区县政府要对专项治理工作 进行专题研究并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各街道、乡镇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全面
14、调查摸底,摸清情况,建立台账,分别报市有关部门汇总。要采取边排查、边纠正、边治理的方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县、 10 市有关部门于 3 月 31 日前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5 月 31 日前完成调查摸底和台账建立工作。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 6 月 9 月) 1.各餐饮场所的燃气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2.各区县要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区级联合检查比率不低于纳入台账单位数量的20%。商务、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保检查效果。 (三)督查和总结阶段( 9 月 -12 月) 市安委会组织督查组,通过抽查、互查等形式,对餐饮经营单位、宾馆饭店、建筑工地等餐饮场所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请各区县、各部门于 12 月 1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兼顾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 领导,落实责任。要把此次专项治理与“打非治违”、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地下空间三年综合整治计划相结合。要疏堵结合,借鉴试点经验,推动开展液化石油气定点专业配送工作。市区(县)安委会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