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分析我国古代刑法与佛教戒律的异同摘 要 佛教戒律讲求正法永驻,通过对戒律的遵守促使人向善,达到教化并有效治理僧团的作用。刑法讲求惩罚犯罪、预防犯罪,通过对刑法的实施达到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两者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影响、共同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刑法与佛教戒律的异同,对两者在定义、目的、手段、适用范围、执行方式、功能方面进行阐述。关键词 刑法 佛教戒律 异同 作者简介:王梦珂,西藏大学政法学院民族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08-02 一、刑法与佛教戒律的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法律,是统治阶级
2、为维护自己的统治,规定哪些行为称之为犯罪并应该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者哪些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狭义的刑法,指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在我国,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和刑法相似,我国佛教戒律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佛教戒律指的是佛教内部的行为规范和与佛教有关的相关规定。狭义上的佛教戒律仅指佛教内部的规范约束,包括经、律、论的全部内容,也包括消极性的戒律和积极性的戒律。佛教戒律不仅是调整佛教内部各种关系的规范,同时也是
3、佛教区别于其他宗教教团的界限,分为十诵律 、 四分律 、 僧祗律 、 五分律以及迦叶维部律 ,与之相伴的还有规定具体禁约条文的戒本。 二、我国刑法与佛教戒律的相似点 伯尔曼将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作为法律与宗教共同具有的四个要素,毫无疑问,刑法与佛教戒律也具有以上四个相似点。首先,刑法的制定与佛教戒律的撰写虽然有一定的程序,但本质上均是 “随犯随制” ,即有人做了一种犯罪的行为之后再制定相对应的戒条。其次,我国刑法的历史由来已久,制定刑法的时候也吸收了古代的语言和习俗。而佛教自晋传入中国后,佛教戒律由最初的译制印度藏经到隋唐的吸收儒家思想变得更加本土化。再次,制定刑法的渊源无论是成文的或口头
4、的,都是具有约束力的,能让人们信服的。早期佛教中的戒律则是据称由佛陀亲自制订的,构成了早期佛教的基础。最后,刑法中的概念是普遍有效的,效力也是在所规定的适用人群中普遍适用的。佛教戒律的适用范围包括比丘、比丘尼、居士等一切信奉佛教的教徒,也具有普遍性。以上是刑法与佛教戒律最基本的相似处,而从以下两个方面也能看出刑法与佛教戒律的相似点: (一)目的 无论是刑法还是戒律的设置都有各自的目的。刑法设置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同样,佛教戒律的设置也具有相似的目的。就佛教规范而论,佛陀制戒,原意主要在“摄僧” ,就是治理僧团之意。而在佛教典籍五分律中有“制戒十利”一说, 僧祗律 、 十诵律 、 根有律
5、 、南传铜?E 律及四分律也列有“十利” 。释印顺将它们归纳为“一大理想” 、 “六种目标” 。所谓“一大理想”是指“梵行久住” ,意思是只有制订戒律的教团佛法才能永远传下去不至消亡。而“六种目标”指的是和合、安乐、清静、外化、内证、究极理想。随着佛教在中国的传播,戒律逐渐朝着本土化发展,其设置的本意也被统治阶级所利用成为维护其统治的手段之一。无论是从广义上的戒律之说还是狭义上的佛教戒律,其目的都具备了惩治犯罪的意图,至于预防犯罪佛教戒律更是有着“心动亦是罪”之说,想一想都不被允许,更遑论行动了。 (二)手段 无论是刑法还是戒律都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自然需要一定的手段保障其
6、存续和实施。对于刑法,国家设立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等一系列机构确保其效力。为了明确其适用范围,更是出台各类解释对法条进行释义。在这一点上佛教戒律与之更是有着惊人的相似。在寺院的整个组织之中,存在专门的监察戒律是否被遵守的体系。佛教传入我国之初,主要是依靠道德和僧团领导的模范功能。这种典型的“人治”到后来发展为由僧团的负责人担负起监察职责。虽然也有通过集体羯磨的方式来行使督察权,不过寺主的监察权却在逐渐扩大,甚至逐渐取代了有司。随着寺院僧团规模的扩大和官方对寺院监控的加强,导致寺院内又有了专司监察的僧职及僧人专称,将僧团内的和平约束转化成行政性的强制约束。为此,寺院中一方面专门设置了监
7、察戒律实施情况的僧职或部门,另一方面则设置了专业解释戒律和执行授戒事宜的“律师”和“法律” 。这种戒律解释权掌控在一个或几个人手里,颇有些类似于现今法院之合议庭。 三、我国刑法与佛教戒律的不同点 (一)适用范围 就我国而言,刑法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分为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这里只讨论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我国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以属地主义为主,兼采用属人主义和保护原则。 相比较而言,虽然中国佛教的戒律因受封建王朝的控制适用范围只限于寺院之中,也设立了以僧团负责人为代表的监察制度。对于外出云游之僧,除了以僧官、度牒等方式限制其人数,还以舆论要求行脚僧遵守戒律。虽然如此,对于行脚僧遵守
8、戒律主要还是依靠自律,或者说是依靠道德的约束力量。 (二)执行方式及处理 刑法的执行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报检察院起诉,之后移交法院进行审判,再执行。刑罚则主要分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这几种。同时也规定对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审判时处于怀孕期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相较而言,对于违反佛教戒律行为的处理就没有那么繁复。 “凡内外僧官检束僧人守戒律,违清规者从本司惩处。 ”这句话说明在古代,是有专门负责管理戒律事务的僧官。如果僧官犯罪,则交予官府。为此,元成宗曾专门设立“命依十二章断僧官罪”专门约束僧官的权力。如果僧侣违反世俗之法,一般按照刑事从严,民事从俗
9、的规则来处理。佛教有五戒之说,分别为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对于教义主要为从欲海中解脱的佛教来说,男女之事乃人之本能,必须防止。再加上“女人之心弱而多放,佛达其微,防之宜密。 ”这也就造成了虽然佛教讲求众生平等之观念,但对于遁入空门的众多女性设置的戒律却颇为苛刻。尤其是在男权社会的古中国,比丘尼更是受到宗教和社会的双重压迫。 比丘尼节度序 、 十诵比丘尼戒本 、 教戒比丘尼法等无一不是对比丘尼行为规范进行特殊规定的体现。比丘尼不仅在戒条上受到更多的限制,在戒坛的设置上与比丘相比也简陋许多。更有甚者,在法律上也加重了对比丘尼的惩罚力度,如在我国宋代女冠、尼奸者,并加奸罪二等。和比
10、丘尼的遭遇比起来,在家信奉的优婆夷无疑要自由许多。虽然她们也要经过某种戒仪,遵守戒法,不过因其大多官宦之家妇女的身份以及在家庭中无可替代的地位,促进佛教发展的同时使得她们比一般信徒受到更多佛教戒律的影响,一些早期的平等思想得以萌芽。 (三)功能 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既然是有利作用,那必定指的是事物的积极方面,表现在刑法上总体分为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刑法的保护功能是指刑法保护国家、社会、公民免受犯罪侵犯的功能,体现的是对社会关系的维护。刑法的保障功能是指刑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的合法权利免受国家非法侵犯的功能。不管是刑法的保护功能还是保障功能都体现了公民人权保障的精神。虽然
11、人权保障是刑事法治理念的基础性要求,然而在我国,由于政策倾向和公民观念发展等原因,直到近些年才开始在实务中进行实践。尤其是刑法的保障功能虽然是在刑法产生之初便产生,但真正被人重视是在推翻了封建社会君王言出法随的情况后,并随着人权、法治概念的日益成熟而壮大,现在已成为现代刑法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对于刑法的保护功能,我国刑法以规定正当防卫的方式保护了被害人的权利。正当防卫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人权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质是通过刑法赋予公民以权利,体现了对被害人人权的保护。至于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则体现在法律规定的缓刑、假释与减刑制度上。除此之外,我国刑法中还规定了很多与人权原
12、则相适应的法条。如我国刑法第四章专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就鲜明体现了对公民人身、政治等权利的保护。甚至在刑法第一章第四条就规定了“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总的来说,虽然在实践方面有所欠缺,但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中较好地体现了这两类功能。 和刑法不同,佛教戒律有着社会控制功能,这也是它最主要的功能。教徒通过信仰同一个宗教,遵循同一套戒律,形成一股具有强大凝聚力的稳定社会的力量。首先,它有着维护僧团组织存续的功能。其次,它有着对信徒的约束功能。再次,它有着弥补法律条文的功能。除了社会控制功能之外,佛教戒律还有着诸如促进社会道德等的功能。
13、 四、结语 当代佛教戒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更多的是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尤其是作为七大部门法之一的刑法更是肩负着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任务。不过我们也不应该忽视佛教戒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只有比较了佛教戒律与刑法各方面的异同,才能将作为道德最低标准的刑法中所缺乏的佛教戒律提倡的“德”细雨无声地润化到生活中的各方各面,做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将道德与法律结合起来,共同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劳政武.佛教戒律学(第 1 版).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 2严耀中.佛教戒律与中国社会(第 1 版).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3 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第 1 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赵秉志.论中国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5杨建军.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多向度追问.河北法学.2008(8). 6李放.南北朝时期佛教对法律思想的影响.船山学刊.2008(3). 7张玉珍.我国刑法中的人权保护及其完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