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制度比较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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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回避制度比较分析摘 要:本文主要是对公务员回避制度进行横向的比较分析。陈述、分析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现状;将我国与其他行政地区的公务员回避制度进行横向的比较分析。最终,在充分了解我国国情,以及当代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发展趋势之后,找到适合我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方案。 关键词:公务员;回避制度;对比分析 一、什么是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为了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朋好友徇私舞弊,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等做出的事前限制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有三种形式: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1.地域回避。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层次领导职务的公

2、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原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不实行地域回避。这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为加强民族团结,充分尊重和保证各少数民族的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办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其他部门的主要领导人也一般应由本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来担任。 我国自古就有”避乡” 、 ”避籍”的说法。 ”异地为官”是中国任官制度的特有传统,既保持了为官者政令畅通,也”克服”了”地方主义” ,但是也破坏了地方的自我约束机制。因此有学者指出:”异地为官”是一种与计划经

3、济体制相适应的干部任用制度,违背了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地域回避制度产生的弊端严重地影响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应当予以废除。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尤其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地域回避制度将在若干年后逐步失去存在的必要。 2.任职回避。任职回避也叫职务回避,是对公务员在任用上作出的限制,即限制具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以防止和克服亲属聚集,严格部门或单位的管理制度,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任职回避主要包含三种情况:一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二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是不得在其中

4、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3.公务回避。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终止职务行为而由其他公务员来行使相应的职权。任职回避的目的是防止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同一机关、部门或单位任职,尽量创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但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可能会涉及到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事务,这种情况下任职回避无法解决问题,公务回避就是针对这一情况而提出的。 二、中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现状 1.立法现状。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相关规定,有关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仍十分不完善,基本是对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中相关规定的重复。 (1

5、)虽然我国公务员回避范围较广泛,具有广泛性,但是对公务员的不同职务、不同部门、不同情况没有给出具体的回避要求,不具有针对性,使用范围不全面。 (2) 公务员法中没有对回避程序给出具体规定,回避程序缺失。 (3)各项法律法规的语言过于凝练、概括,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有的法律、法规甚至只规定公务员在执行某项公务时应当采取回避的原则,而回避的条件、程序及效力等没有说明。 (4)关于公务员回避制度没有系统的统一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 (5)对没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给出惩处措施,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常有疏忽。 2.施行现状。由于目前关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

6、都只给出了基本原则,而没有具体标准,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问题是: (1)没有一套具体的、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行政程序法来规范落实行政回避制度; (2)受传统的人情社会思想的影响,加之人民群众普遍法律观念不强,对行政执法程序不了解、不关注、不在乎,缺乏有效的监督。 三、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启示 1.关于回避范围。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我国目前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中,范围较广泛,但不具有针对性。行政回避的范围应该囊括: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在被处理事务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的;当事人为社团法人,相关公务员是其成员之一

7、的;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者亲密友谊等。另外,其他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也应当做出回避。 2.关于回避程序。我国目前的回避程序基本是: (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3)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对此要做出改进的地方有:首先,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相结合,申请回避是自行回避的补充,自行回避保障效率,申请回避兼顾公正,这样的规定方式使效率与公正有效结合。同时,

8、我国公民目前的法律素养还不能够确保行政回避最大范围的执行,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应当自觉进行回避。其次,在行政回避的具体程序上,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二是在回避申请后、行政回避决定做出前,行政职权人员应否停止参与案件工作。 3.关于回避原则。公务员回避工作应当遵循政策配套、依法回避、内外监督、自我约束的原则。行政回避工作的落实必须有完整配套的政策和措施作保证。 4.关于回避效力。对于违反公务员回避制度的人员,惩处主要以”批评教育” 、 ”调整工作”等行政措施为主。 ”轻度惩罚”与加强回避制度执行力度、用法律强制性约束政府和公务员行为的趋势不符。应当强化公务员问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政府和公务员行为应当公开化、透明化,引入舆论监督机制,确保回避制度可以落实、可以有效执行。 参考文献: 1沈亚闰.公共行政学.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 年 06 月第 1 版. 2沈文莉,古小华.公务员制度教程.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1. 3王士伟. 中国任官回避制度的历史经验与现实构想J.中国社会科学,1993,6. 作者简介:罗谟诺(1991-) ,女,蒙古族,四川省凉山州人,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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