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重庆市梁平区行政服务标准化规范指南(2016 年版)总则本规范指南旨在引导行政服务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服务流程、减少服务环节和提高服务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服务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服务相对人办事提供便利。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其他行政权力以及公共服务统称行政服务。为便于描述,本规范仅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其他行政权力以及公共服务等事项参照行政许可标准执行。行政服务行业标
2、准高于本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 2 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清单管理以及动态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行政许可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工作,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其他行政权力以及公共服务事项参照本标准执行。2.基本原则2.1 权责法定原则行政许可权力应依法确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厘清职责边界,依法规范行政许可权力运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定职责必须为” 。2.2 简政放权原则行政许可权力应科学配置,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
3、好,促进职能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2.3 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许可权力应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2.4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许可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3.清单管理基本要求3.1 构成要素 3 行政许可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必须列明的要素包括以下方面:a)事项名称:名称应准确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行政许可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的名称,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有多个子项的,按照顺序依次列明;b)实施机关:是指承办行政许可权
4、力事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名称均应使用规范的全称;c)设定依据: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等名称、所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内容。3.2 清单编制3.2.1 区级行政许可部门应以区政府审定通过的“权责清单”为基础,建立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区行管办。3.2.2 区行管办对各部门编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汇总,形成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3.2.3 乡镇(街道)应以审定通过的“权责清单”为基础,建立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区行政服务中心网
5、站、乡镇(街道)网站和公共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4.清单动态管理行政许可部门应根据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失效、废止或修改,实施动态管理,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下放、增加和变更等情形。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区行管办备案。4.1 事项取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予以取消:a)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订的;b)国务院和市政府决定取消的;c)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4 d)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4.2 事项下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予以下放:a)设定依据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b)国务院和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c)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
6、更方便有效的;d)其他应予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4.3 事项增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予以增加:a)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b)市政府、区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c)因实施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许可权力的;d)其他应予增加的情形。4.4 事项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予以变更:a)设定依据调整需变更的;b)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法定时限、运行流程、收费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c)因实施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权力的;d)其他应予变更的情形。 5 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流程管理的基本要求、类型、环节划分及要求等。
7、本标准适用于区行政服务中心(分厅) 、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行政许可流程的优化和管理工作。进驻中心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以及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参照本标准执行。2.基本要求2.1 行政许可流程应以方便服务对象办理业务为导向,从流程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复审核、签批,各环节顺序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设置、优化和整合。2.2 流程设置的合理性应经行政许可部门专门审查,对于存在重复的环节应予以简化。3.类型3.1 按照行政许可申请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许可部门数量和职责,可将行政许可流程分为单一审批流程和并联审批流程。3.2 一个行政许可部门对一个行政许可事项进行
8、受理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流程为单一审批流程。 6 3.3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许可部门对具有紧密关联性的多个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共同审查的流程为并联审批流程。4.环节划分及要求4.1 受理4.1.1 受理单4.1.1.1 出具受理单应一事一单、一单一号、一一对应。4.1.1.2 受理单应包含以下内容(见附录 4):a)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单号;b)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人及联系电话;c)材料清单,在申请材料过多导致受理单篇幅过长的情况下,可在受理单上加盖“所有材料齐全”的印章;d)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e)批准文书发放形式、办理进度查询方式、收费状况等。4.1.1.3 对于事项受
9、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与毗邻区县协商、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区政府审查的,应在受理单上注明并明确所需时限,办理时限可在事项办理的承诺时限外单独计算;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但行政许可部门认为有必要履行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应计入承诺时限内,有关程序和办理时限应在受理单上注明。4.1.2 受理单的出具4.1.2.1 申请人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许可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或签收材料之日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受理时间的受理单。网上
10、受理的也应出具受理单。 7 4.1.2.2 能够当即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直接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证件,不再出具受理单。4.1.2.3 依法由下级行政许可部门审查后报上级部门的,受理单由下级行政许可部门出具。4.1.2.4 由下级行政许可部门代办转报上级部门的,受理单由上级部门出具,但下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出具材料接收清单,转报时限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4.1.2.5 对于并联审批的,由牵头的行政许可部门统一受理,所需材料由牵头的行政许可部门一次收清,并出具受理单。4.1.3 材料补正4.1.3.1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录
11、5) ,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4.1.3.2 网上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通过网络留言反馈、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予以告知。4.1.3.3 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4.1.3.4 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1.4 不予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录 6) ,送达当事人。4.1.5 信息公开与共享4.1.5.1 行政许可部门应将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在受理场所公示。 8 4.1.5.2 申请材料为本
12、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所在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的,可要求申请人只提供批准文书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能够通过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4.2 审查4.2.1 行政许可部门应明确采取具体审查方式的依据和理由,应制作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4.2.2 审查方式应明确:适用情形、法定审查内容、审查评判依据、审查程序、期限、各级审查人责任、审查意见、收费等。还应明确注意事项以及不当审查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4.2.3 对于并联审批的,由牵头的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参与行政许可部门需明确各自职
13、责、配合节点、材料流转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审核意见反馈的要求和时限等。4.2.4 对于依法经下级行政许可部门审查后报上级部门决定的,下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4.2.5 对于涉及收费的,应明确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并采取各种方式方便申请人缴费。4.3 决定4.3.1 决定方式4.3.1.1 行政许可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4.3.1.2 行政许可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3.1.3 行政许可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出具不予许可 9 (审批)通知书(见附录 7)
14、,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3.1.4 行政许可部门作出予以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部门印章的证件。4.3.2 送达方式4.3.2.1 行政许可决定可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及时送达申请人。4.3.2.2 凡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许可事项,承诺件办结结果由总服务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4.3.2.3 行政许可事项代办完成后,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首席代办员将承诺件办结结果送达至区行政服务中心总服务窗口。总服务窗口及时通知代办专员向企业送达批文或证书,填写办结单。4.3.2.4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15、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行政许可结果。4.3.2.5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将决定的效力范围、作出决定之后的后续环节(如年检、竣工验收、变更与延续事宜)等及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10 基本服务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区行政服务中心(含分厅,以下简称中心)基本服务要求的原则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中心窗口服务工作,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2169.1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GB/T 32169.3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 3 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 版) (国审改办发20164 号)3.内容3.1 信息公开3.1.1 窗口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应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现行相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