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出国修读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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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出国 修读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读期间 出国 交流学习,规范研究生在国外期间的学籍和学业管理,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通则 ,制定本 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 出国 交流学习 ,是指研究生 出国 院校或科研机构 联合培养、短期交流 、 攻读学位等 学习修读活动 。 第三条 研究生 出国 交流学习 ,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开课研究所(中心)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 条 在校期间经研究生院选拔推荐 , 并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 , 出国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或 进行 博士或硕士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 是国

2、家公派 留学 研究生。 第五 条 在校期间,以如下方式获得 出国 交流学习机会的,参照国家公派研究生管理 : (一) 参加学校签订的国外校际合作院校 或机构 相关项目的 ; (二) 参加研究生院组织选拔的国外校际合作院校 或机构 相关 项目的 ; (三) 参加 学校授权 的 二级培养单位 或相关部门 与 国外校际合作院校 或机构 协议 项目的。 第六 条 在校期间,研究生自主联系 国外相关大学或研究机构相关项目,申请出国交流学习的,为自费出国 留学研究生。 自费出国 应办理休学或退学相关手续,方能出国交流学习。 获我校录取 通知书 的研究生新生,在入学前自主联系国外相关大学或研究机构相关项目,

3、 拟以我校学生身份 出国交流学习2 的,须在规定入学时间报到,提出自费出国交流学习申请,并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新生报到后,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出国的,按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 条 国家公派 留学研究生及参照 管理 的 自费留学 研究生在国外 联合培养或短期交流 期间, 学业按 下列规定管 理 : (一)课程 学习及考核 1.出国前, 已办理 相关课程 选课手续 , 且 实际 学习课时达 三分之 二 的,可以书面提出提前考核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的,准予提前考核。 2.出国前, 未办理相关课 程选课手续, 没有实际 修读 培养方案规定 的 学位或非学位课程 的,如国外院校有与我校研究

4、生培养方案直接对应课程的,其修读国 外对应课程所获得的成绩 , 可以依照 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 (法大 发 2013 99 号 )相关规定 予以 认定。 修读的 课程与我校培养方案无直接对应 关系 的, 可以依照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二) 中期考核 出国前已完成中期考核手续的,回校后不需再次进行考核。 出国前,未完成中期考核手续的, 可以组织电话、 视频 等形式进行 考核。 ( 三 )开题报告 出国前,已完成我校开题报告手续的 ,回校后不需再次进行考核。 出国前,如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的,可以申请提前参加 开题报告。 3 出国前,

5、未完成开题报告手续的,可以 组织 电话、 视频 等 方式进行 开题 ; 也 可以以书面审核方式进行开题,以书面审核方式开题的,审核专家应不少于 3 人 (含国内指导教师) 。 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 以 电话、 视频 或书面 等方式 参加学校开题 报告 , 获通过的,回校后不需再次进行 开题 。 (四 ) 答辩 、预答辩 出国 研究生预答辩 , 可以 以 视频方式或书面审核方式进行。以书面审核方式进行预答辩 的,审核专家 应 不少于 3 人(含国内指导教师)。 学位论文 答辩必须回校进行。 (五) 毕业 出国 交流学习的研究生,如能在基 准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 学业 ,达到毕业要求的,可

6、以在基准学制内 申请 毕业。 如不能在基准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 学业 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期毕业。 ( 六 ) 其他培养环节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文献阅读与综述、科学研究、课题研究等其他培养环节 ,应 按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规定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出国 外交流学习时间达 2 个月及以上的,可以撰写以出国学习的心得体会等为内容的出国学习报告,提交导师,代替 社会实 践环节 报告 。 第八 条 自费出国研究 生 回校后应办理复学手续 , 毕业和答辩相关事宜 , 按照学校规定进行。 第 九 条 出国 交流学习的研究生 ,应该 于预定的出国 日期 前6 周

7、, 到研究生院 培养办公室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获批准 方能 出4 国 学习 。 第 十 条 研究生 在校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按研究生学籍管理 相关 规定处理。 第十 一 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 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校、科研机构 交流学习 ,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 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5 附录: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摘录) (法大 发 2013 99 号 ) 第七章 跨校修读与境内外交流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确因专业培养需要而修读外校研究生专业课程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开课研究所(中心)和所在二级培养

8、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拟申请修读课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相关学科、专业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点或学位授予权。 (二)所修课程及主要内容与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一致。 第五十四条 跨校修读应当遵守相关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学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 条 课程学习结束并参加考核后,应当由交流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主管部门将考核成绩单密封,交至研究生本校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经审核确认后报研究生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因联合培养、选派交流需要出国完成专业课学习的,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在国外学习结束后,应当向学校提交考核成绩单等相应

9、的学习成果证明,交至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确认,报研究生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外或国外修课期间,所发生的学习生活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或者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承 担。 国家和学校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校际之间签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八章 境内外交流学分认定 6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在境内外院校交流学习所获得课程成绩的转换和学分认定依据本章规定进行。 第六十条 研究生交流学校为与我校签订交流协议的境内外院校。具有研究生学历教育资质的科研机构,视为院校。 第六十一条 成绩转换与学分认定遵循对等原则。 第六十二条 认定学分的方法分为“记入”和“记载”两种。 交流院校的一门课程只能

10、记入或记载一次。 “记入”是把研究生在交流学校所取得的成绩,直接登记到我校相应专 业的课程成绩单中。记入的课程,应当与我校相应的专业课程具有名称和内容上的实质对应关系。 “记载”是把研究生交流学习所取得的成绩,按照交流学校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记录在学生的成绩单中。 “记入”和“记载”的学分,应当在研究生成绩单中注明其来源。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交流期间取得的学位课或必修课学分,按照该课程与我校专业学位课内容一致的程度,可以折抵我校相应学分。 所取得的选修课学分,按照该课程与我校非学位课内容一致的程度,可以折抵我校非学位课学分。 交流院校课程与我校专业课程的一致程度,由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相关学 科专业

11、专家予以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十四条 境内外交流院校提供的成绩单中,可以直接“记入”成绩和学分的课程,则优先“记入”;若该课程所获学分高于我校相应课程学分的,按我校相应学分“记入”。 交流院校学位课或必修课属于我校非学位课的,其成绩和学分只能按非学位课“记入”或者“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在交流院校修读非本专业课程,课程内容与研究生所在专业相关且符合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可以“记载”为该专业的学分。 所修课程是否与本专业相关,由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相关学科7 专业专家予以认定,并报研 究生院备案。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在交流院校所获得的课程成绩,转换为百分制后,予以“记入”或“记载”。 等级分换算为百分制成绩的对比关系为: 等级 百分制得分 A 90 B 80 C 70 D 60 E 60 以下 第六十七条 “记入”和“记载”的学位课学分,不得超过学校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中学位课学分的 50。 第六十八条 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的研究生,必须在返校后收到交流院校正式成绩 2 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交 流院校出具的成绩单,提交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进行初审,报研究生院审核后,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交流期间,在交流院校以攻读学位为目的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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