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 任务来源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等 5 家单位联合起草。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为牵头起草单位。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亟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制定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对于规范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行为,明确绩效考核评价点,提升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整体服务质量有着重要意义。二、编制原则本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据明确。本标准中确立的各项考核项目
2、,与社会保险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颁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一脉相承,做到了项目设置有依据可循。便于本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政策对接,避免与上位法律文件的脱节。(二)侧重应用。本标准是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评价依据,因而应具备较强的应用性。因此,在选择指标项目时,2除考虑项目设置的政策依据以外,还重点考虑该项指标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是否普遍、必须、常用。(三)统筹全国。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开展和经办情况不一而同。因此,标准在考核项目设置上,立足“覆盖业务 基本面、统筹兼顾全国” 的基本原则,务 求做到评价项目的科学、适用、可操作。(四)兼顾发展。我国
3、社会保险事业处在不断发展时期,因此,标准的部分指标设置在立足当前前提下,适当考虑事业发展未来,体现激励与引导作用,使本项标准具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空间。三、编制过程2014 年 4 月 25-26 日,全国社会保险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启动会在济南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建了以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为牵头单位,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等 5 家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牵头单位在系统梳理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文件以及相关部颁标
4、准、技术规范的基础上,会同成员单位,初步统一了标准编制思路,确定了本标准编制的技术框架和工作计划。2014 年 8 月 27 日,在长春市召开了社会保险经办绩效3评价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此次会议标准制定工作组邀请了天津、辽宁、黑龙江等部分省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吉林省技术监督局的专家参加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了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初稿,集中讨论了标准的整体框架、术语定义、项目构成、指标确定原则等。此次会议上,标准编制组讨论了本项标准的名称定位,建议将本项标准名称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绩效评价规范,突出主体,聚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点对其经办服务提供过程及服务质量进行绩效评价
5、,便于标准指标的量化考核。第二次会议后,成员单位按照会议确定的工作内容对各自负责的部分进行为期 2 个月起草工作。2014 年 9 月-10 月,工作组牵头单位会同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对起草单位提交的草案以及修改意见进行了系统整理。期间,多次组织内部讨论,并征集了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意见、建议。最终,对构成标准的每个章节、表格、项目进行了修改或修正,对标准整体框架的层次及结构进行了调整。2014 年 10 月 23 日,在杭州市召开了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对如何科学、高效、高质的做好此项工作进行了深入探讨,成员单位就标准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难点等进一步
6、进行了研讨。此次会议邀请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部分标准化专家出席并提出建议。集中讨论后认为:一是本项标准4的评价项目不宜规定过细,并应明确每项指标的评价方法。二是应统一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术语,尽量引用已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或与未经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保持一致,优化标准整体架构。三是从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宏观角度,标准名称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绩效评价规范调整为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处于不断发展时期,本项标准应由最初关注“社会保险经办管理” 一点,放大至“ 社会保险事业” 全局,充分 发挥国家 标准的顶层指导作用,有效指导推进社会保险整体绩效评价的开展。工作组认真分析与会专
7、家的意见、建议,调整了标准制定的思路,并对标准草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14 年 12 月 10 日,在广州市召开了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第四次全体会议。此次会议标准制定工作组邀请了浙江、湖南、四川、长沙、成都等部分省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专家参加会议。分别从标准的使用及研究角度,对该项标准的内容设置提出意见建议。与会人员认为,国家标准应更加注重发挥宏观规范性、指导性层面作用,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实际情况来看,不宜在国家标准中,量化标准指标,并应取消标准评分制做法,改为列出评价指标,并给出具体评价内容说明,各地可根据标准中指标说明情况确定切合自
8、身实际的考核分值,从根本上保证标准的适用性及可5操作性。经过近 2 个月的努力,成员单位将各自的修订、完善、提高的草案提交给牵头单位。2015 年 1 月起,在牵头单位与标准化研究院的共同努力下,在所有成员单位的积极配合与支持下,形成了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国家标准草稿。在此期间,标准制定组广泛征集了山东财经大学、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意见、建议,对标准内容再次进行优化、完善。四、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共分为 5 个组成部分:(一)范围介绍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及所适用的领域。(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主要列出了标准中引用其他文件的文件清单。主要是GB/T 15624-2011、GB/T 27768
9、-2011、GB/T 27769-2011、以及社会保险术语 第 1 部分:公共基础、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 社会保 险征缴稽核业务规范、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等尚未发布实施的社保国家标准(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三)术语和定义本标准定义了 2 条基本术语:社会保险经办绩效指标、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6(四)指标评价项目依据本项标准确立的原则,主要从 5 个方面明确指标评价项目,分别是:事业发展、业务经办、基础管理、科技运用、公共服务。(五)社会保险经办核心业务指标对应指标评价项目,本标准以附录的形式,分解提炼出65 个指标作为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点,
10、并对绩效评价点进行了说明。五、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一)标准定位问题的确定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国家标准是作为提高我国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的通用性、指导性标准,是首次在社会保险经办领域专门针对绩效评价而制定的标准。进行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的目的,是将绩效评价作为从外部对经办机构工作质量进行比较的工具,使用该工具获得可靠的和可验证的信息,以确定不同经办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及其分布情况,从而促进行业整体绩效水平和能力的提高。因此,标准的应用性比较突出。(二)关于社会保险经办绩效指标的确定原则关于指标确定原则,对没有明确政策依据、经办业务不具备普遍性的指标没有纳入本标准的绩效考核范畴中。评价指标确定
11、的原则是重要、必须、基础、成熟。以下 3 类数据指7标为必须或重点考虑列入的:一是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条例涉及的基本指标;二是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的重要业务指标;三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上报的各类业务指标。标准发布后,将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状况,对标准考核指标进行调整、修订,以确保标准的科学适用性。(三)草案编写时的依据除草案中列出的依据外,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参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培训教材等书籍。(四)关于标准不设指标分值的说明1、目前,我国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工作面布局以及具体工作侧重点有着不小的差异,在职能权重上也因各地区的社会环
12、境、财政支持模式等情况各有不同,如果采用评分系统(即明确每项指标的分值)将会产生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评价项目权重分配的争议与分歧,难以形成标准共识,影响标准的适用性及可操作性,导致该项标准难以操作实施。2、在我国现行“绩效评价规范”类国家标准制定中,多数不采用评分系统的做法设置指标评价体系,例如:GB/T 50884-2013钢筒仓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T 26694-2011家具绿色设计评价规范、GB/T 25455-2010电鸣乐器8放音设备 设备音乐性能评价规范、 GB/T 23793-2009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等国家标准。(五)关于绩效评价方法的说明社会保险经办绩效指标评价的方法主要有五类,主要包括:纵横比较法;统计分析法;实地核查法;抽样调查法;网络监测法。经过实践检验,这五种方法,符合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实际。并对标准中的每一个指标明确了考核方法,便于执行时操作。六、对本标准的实施建议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以指导性文件形式,出台绩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标准中各项指标的完成程度和质量;各地可从本省、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出台配套的地方标准或地方性文件,强化标准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