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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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几点思考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之后,个税改革这一关乎民生的大问题再次引发各方激辩。本文就我国个人所得税表述几点思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一、个税回顾 1799 年,个人所得税最早开征于英国,历经 200 多年的发展,个税逐渐在全球开征,不仅在发达国家占据主要地位,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相继开征了个税。我国的第一部所得税法规,是 1914 年1 月 11 日公布的所得税条例 。其后,民国政府于 1936 年公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 ,对所得征税作了具体规定,1943 年,又颁布所得税法

2、,并在后续的年度内作了 3 次修订。 新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是不存在完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新中国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颁布于 1980 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收入差距有所扩大,为调节个人收入,国务院在 1986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暂行条例 ,之后又颁布了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1993年 10 月,全国人大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并废止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实行三税合一。之后,我国根据完善税制和经济发展需要,先后2于 1999 年、2005 年、2007 年

3、、2008 年、2011 年 5 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最终形成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 二、个税现状 (1)个税收入快速增长,但占据比重较低。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至 2010 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30 多年来,居民收入不断增长,1978 年个人所得只占国民收入最终分配的 50.5%,到2013 年已经超过 70%。分配格局向个人的高程度倾斜,给个税的开征提供了基础。个税从 1980 年初次开征到现在,个税收入快速增长,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数据显示,2013 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约 6531 亿元,全国税收总额约 11.05 万亿元,个税收入只占全国税收的 5.9%左右,

4、相对于发达国家 40%50%的水平,我国个税占据比重还非常低。 (2)课税范围覆盖面广,但缴税负担畸重畸轻。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应税所得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税课税范围已经涉及居民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在缴税负担上存在严重的轻重不一现象,目前个税的应税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占总体的 82%。高收

5、入者收入来源的多样、资产分布的多元,既使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核定其实际所得,又使其易于转移收入,致使我国 6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由中低收入者负担。负担的畸重畸3轻,使个税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 (3)个人所得税制设计存在缺陷。第一,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虽然便于源泉扣缴、简化手续,却不能全面的衡量一个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形成收入多元化的高收入者负税较低,而收入单一的低收入者负税较高的现象。这会刺激纳税人避税,也难以体现“纳税能力负担”的税收原则。第二,费用减除标准偏低,减除标准全国“一刀切” 。在居民的消费支出不断增长的背景下,个税费用减除标准也应随之提高,但我国目

6、前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标准,明显没有与物价挂钩,难以适应物价上涨造成的居民消费支出不断上涨的情况。全国减除标准过于原则,没有考虑各地的自然条件、政治因素和社会特性对当地生活成本的影响。 “一刀切”会使生活成本较高地区的费用减除标准低于实际费用,容易虚增收入。第三,税率过高,税率档次过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 45%;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 35%。税制设计应当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对单个税种进行制定时,应当考虑对整个税收体系的影响,最可能的追求公平和效率。过高的税率,会影响纳税人的整体负税意愿;过多的税率档次,无疑将增加税收成本。 (4)个人所得税

7、征管存在不足。第一,没有建立起有力的征管处罚措施。对偷逃税多用经济处罚手段,极少诉诸行政、刑事处罚;税务部门在税务稽查上,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第二,征管方法和水平落后。个税的征收采用自愿申报与所得单位源泉扣缴相结合的方法,加之我国居民纳税意识淡薄,实际并不利于税款征收。对纳税人所得无法全面监4控,缺乏健全的税收征管系统,覆盖全国的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刚刚建立,征管水平还处在较低的层次上,最终导致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漏征率超过 50%的局面。 三、个税改革的建议 (1)扩大税基和居民范围。对实物所得、转移所得和资本利得征税,这些所得虽以非货币形式存在,但并不说明这类不需纳税,出于对公平的考虑,有

8、必要对其进行征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应改变目前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以 183 天作为判定界限,扩大征税范围,扩大税基,开拓税源。 (2)改变个税征收方式,建立并立型分类综合所得税的模式。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存在重大缺陷,给纳税人预留了较大的避税空间,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存在明显的逆向调节问题。本着“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进行改革”的原则,我国应学习日本建立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征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某些所得项目实行分离征收,按特定的税率征税,纳税年度终了不再计入年度所得之中,而其他大部分所得项目要合并征税,并运用累进税率课征。这既能量能课税,又可以平均分配、方便稽查、减少

9、偷逃税。 (3)规范税前减除标准,推行量能课税原则。在进行税前减除项目时,一般考虑生活成本、生计费用和个人宽免三部分。我国在个税减除标准确定时也应综合考虑,将合理的支出纳入到减除范围之内,如社会保障金支出、购房利息支出、租房费用、赡养抚养费用等,提高减除标准。同时,也要考虑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各地实行有弹性的税收5减除标准,实现量能课税。并推行税收指数化,将个人所得税减除标准与居民收入变化、通胀等因素相联系,按照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减除额。 (4)强化征收管理力度。加大法律宣传,普及税法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协税、纳税意识。加大对违反税法行为的查处惩罚力度,建

10、立税务警察制度,赋予税务机关独立自主的税务稽查权利。加快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建设,推行非货币化收入结算体系,实施类似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使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情况通过银行账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便于税务部门的稽查核实。税收机制上也应当体现公平原则,避免各种税收寻租行为的产生,建立健全税务机关的内部控制体系,构建廉洁征税的行为规范,塑造公平、开放、经济、透明的税收环境,减少对纳税人行为的扭曲,实现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 参考文献: 1 马国强.论个人所得税基本模式J.税务研究,2013(9). 2 王乔,席卫群.比较税制(第三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 3 徐祖跃.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与改革趋势J.税务研究,2013(8).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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