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如何解读税务系统的“深化税收征管”据报道,2012 年 7 月 26 日至 27 日,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会议系统总结了 1997 年以来税收征管改革的生动实践,特别是近年来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和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部署了改革的主要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副局长解学智、王力、宋兰,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冯惠敏,总经济师张志勇出席了会议。受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委托,宋兰、王力分别就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和推进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做了报告。 解学智副局长作了会议总结。在其发言中,简要总结了上半年税收工作情况。他
2、指出,今年以来,全国税务系统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全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各项税收工作,实现了税收收入平稳增长,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又据报道,全国上半年税收总收入完成 54931.63 亿元,同比增长9.8%。与去年同期相比,虽然税收收入增速总体大幅回落、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体税种收入增速普遍回落,但与同期我国经济下行的明显趋势,尤其是实体经济复苏困难的形势相比,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应该是比较耀眼、比较鲜亮的,只不过是“增速回落” ,而不像实体经济中营业收入和利润的明显下降。看来,解副局长是比较谨慎、比较谦虚地总结了我国上半年税收工作。其实,完成全年税收目标任务
3、应该是乐观的、有把握2的。 对下半年的工作,解学智副局长提出了以下九项税收工作:一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二要认真抓好组织收入工作;三要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四要继续实施税制改革和结构性减税政策;五要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六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七要着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八要深入推进反腐倡廉;九要扎实做好维稳工作。上述各项税收工作,不仅是针对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同样“利益相关” ,尤其是以下三项税收工作: 1.认真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在该部分,解副局长提出:“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杜绝企业无利润预缴所得税、增值税留抵税款应抵不抵等情况的发生,坚决防止采
4、取空转、财政垫付税款、违规调库、转引税款等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依法征税。 ”作为纳税人,在树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观念的同时,也应知晓税务机关“依法依规组织收入”的原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未能依法依规征税,比如“报告”中指出的征过头税的情况,企业无利润而要求预缴所得税、增值税留抵税款应抵不抵等情况,突击收税、寅吃卯粮的情况等。对此,企业应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纳税人的权利不仅仅是“纳税人权力和义务公告”中明确的权利,还包括作为企业法人或公民的其他权利,也包括“公告”中没有写明,但应是公认的纳税人权利,如税前扣除权、税额抵扣权、出口退税权等具体权利。在解副局长
5、的报告中,用四个“坚决”来强调这个问题,不3是无的放矢,而是具有现实针对性;不是仅靠税务机关就能“坚决”避免或杜绝,纳税人也应知晓并密切“配合”主张权利、行使权利。 2.持续推进依法行政 解副局长在报告中指出:“深入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推进税收立法和制度建设,规范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定税务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深化第六轮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行政问责,抓好依法行政考核和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明显进步,但税收立法滞后、税收立法层次低也同样十分明显,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迟迟未能完成,致使税收依法行
6、政难以完全实现,作为我国主体税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已近 20 年,“试点”固然稳妥、 “公告”尽管及时,但也导致税收预期性、税收公平性等大打折扣。2012 年 7 月 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税发201265 号) , 指导意见尽管对税收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了规范,但在税收执法中,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恰当运用仍是任重道远。 3.继续实施税制改革和结构性减税政策 解副局长在该部分提出:“扎实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继续落实好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措施,深入研究落实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推动
7、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就业再就业等税收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决不允许随意调高税收定额。牢固4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就是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观念,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之后接踵而至的欧债危机,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结构性减税政策”是近两年唱得很响的重要举措,其出发点毋庸置疑,而且也有一定成效,但离人们的预期似乎还有很大距离。 首先是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措施。2011 年以来,政府先后出台了几项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同政策对“小”
8、的界定不一。2011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的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文件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种类型,它根据行业、按其从业人员或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等指标作为划分标准。解副局长报告中的“小型微型企业” (简称“小微企业” )应该是四部委的称呼,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并不等同于“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另有划分标准,而且,即使符合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分标准,如果其会计核算和管理不符合税法要求,未被认定为查账征收(据实征收)方式,企业还是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低税率) ;而在实务中,大多数“小型微
9、利企业”都是核定征收,也就是说,真正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有违所得税计税原理的。由此可见,对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来说,现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口惠而实不至,是画饼充饥。再看落实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正如“报告”所言,它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而不是小型和微型企业。 5如果政府真的要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小企业减轻税负,应该在各项法规中统一“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或统一称呼。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不应规定“起征点” ,而应像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薪所得”一样,规定“免征额” ,而且应该适用于所有“小企业” 。凡低于免征额的不征税,仅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这样,可以使所有小
10、企业得到实惠,体现税收优惠的普惠原则,同时,还可以明显降低政府的税收征管成本。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该以应税收入而不是应税所得作为划分标准,这样,只要其年应税收入等于或低于标准,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均可以按低税率计算缴纳,使所有小微企业都享受到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其次是“结构性减税政策” 。结构性减税不等于普遍性减税,实际上是税制的结构性调整,即有增有减,总收入不变或基本不变。因此,称“税收(税制)的结构性调整”更为贴切,但称“结构性减税政策”当然会令纳税人欣喜,如果称“结构性增税政策”肯定令纳税人沮丧。理性纳税人应该知道,政府的任何一项税收政策,都可能导致一部分纳税人税负减轻,而另一部分纳税人税负增加,正所谓“几家欢乐几家愁” 。我们只是希望,在目前经济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政府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能够使更多的企业减轻税负,政府与企业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