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手机健康软件 Apps 的监管问题研究【摘 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大量的手机软件快速的被开发和投入市场,其中越来越多的手机健康软件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也有许多用户下载了相关软件并用它们指导日常生活。本论文的研究是探寻这些软件的可操作性与安全性并研究这些软件是否有严格的监管措施来保证用户的安全。 【关键词】Apps 健康软件 手机 法律 监管 Apps 指的是手机应用软件,本文从三个角度简要分析手机健康软件的监管问题,研究内容是简要分析现存手机软件的优缺点,研究手机健康软件的监管现状并提出建议。 1.手机健康软件 Apps 的发展现状 1.1 发展现状 目前的手机健康软件主要集中在 Androi
2、d 和 iPhone 等客户端。例如Calorie Counter、Instant Heart Rate Pro 等1。本文将以苹果手机的应用软件做简要研究。截至 2011 年 7 月,苹果应用商店现在有 42.5 万款应用,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应用平台。据 iOS 应用监测机构软猎发布的数据报告,2011 年 11 月份苹果应用商店中国区共新增应用57,734 款应用,其中游戏、教育、生活、娱乐和工具位列前五,占所有应用总数的 50%。2 其中手机健康软件的分类如表 1-1。截止到统计日期前健康健美类软2件共有一万九千二百九十五个,其中付费的有九千一百二十一个,约占百分之四十七;免费软件共有一
3、万零一百七十四个,约占百分之五十三。医疗类软件共有一万四千一百九十七个,其中付费软件有六千三百四十三个,约占百分之四十五;免费软件有七千八百五十四个,约占百分之五十五。 1.2 优点和局限 本文以“春雨掌上医生”和“薄荷爱瘦身”这两个典型软件为例分析目前手机健康健康软件发展过程中的优点及不足。 1.2.1 春雨掌上医生是一款著名的手机健康软件,有着广大的用户群体和知名度。这款软件免费向客户提供自诊和向医生问诊服务,它的重要特色是融合了 LBS 和 O2O。除了自诊、问诊,用户能通过手机定位快速查找周边医院、药店等,用户能根据需要在线咨询、对服务进行评价3。按照不同科室的分类回答用户问题,回答大
4、部分是一个大夫,可以看到医生信息,基本有据可查,但我认为患者信息太少容易片面看待问题,图文咨询和电话咨询可解决上述问题但仍旧缺乏面对面的诊断的一些优势。症状自查也比较详细,诊断症状时专业术语较多但部分用户对自身情况不了解以及缺乏医学常识导致的后果是不确定的,由此带来的风险不能预测,而且一旦造成后果责任的负责方也难以断定。 1.2.2 薄荷爱瘦身这款软件通过卡路里的计算判断用户需要,但通过食物克数的方法计算热量是有实行难度的,计算运动时又需明确跑步时速等问题给结果的统计造成困难。减肥的推荐菜色没有针对男女老少和不同体制的人以及既往病史是否过敏患者需求等问题,关注的重点放在3了每种事物的卡路里上。
5、 从上述软件的发展情况看,目前手机健康软件 apps 主要具有如下优点: 方便快捷,节约了医生和患者的时间。从健康测试、病情诊断到救护,健康医疗类应用让医院大松一口气,能帮得上医生忙的不仅仅是护士,相关软件也能提供帮助。例如 App Store 里有能获得电子病历的应用软件,还有自动跟踪患者心跳并分析的应用软 AirStrip,AirStrip 已在数百家美国医院里试运行了。医生的感受是不用担心分身乏术,可以同时照看多个病人。这对减轻医院压力来说很重要5。用户还可以在任何时候从移动的手机终端获取想要得到的信息这是传统媒体所不具有的优势。智能手机的科技和医疗应用正在改变促进健康10。 给用户提供
6、帮助。例如关于心理健康的软件这些精心设计的程序可能惠及成上百万没有条件、兴趣或勇气走进心理诊所的人。对于这些人来说,就算是一点点效果,也比没有强。也许,他们可以借此舒缓内心或者提升自信心4。 手机健康软件在为广大患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局限。目前,大部分软件是面对所有人群的对用户的个人健康状况分类不清晰,缺乏严格的安全审查,用户对医学常识的缺乏容易造成误诊,健康后果的不明确以及责任归属不明确等。 2.现存监管问题分析 2.1 手机软件 apps 监管存在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尚未针对手机健康软件 apps 制定明确的监管措施,相关4手机法律的关注点都在治理垃圾短信、手机涉黄、盗取用户信息等方面
7、,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仍有待健全,尤其是在网络背景下,还存在侵权容易但调查取证难,法律制裁威慑力不足等问题。登录 App Store,便可轻易发现大量涉嫌侵权的文学作品、音乐、影视等内容被包装成为应用进行贩卖或供用户免费下载。手机应用商店与百度文库及其他信息网络分享平台有着根本的不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在手机应用商店业务模式中,运营者应用进行分类推荐,从应用销售收入中直接分成获利,并对开发者提供的应用进行包括版权在内的全面审核。因此,手机应用商店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项下的“避风港原则”免除侵权赔偿责任9,也不适用于 2012 年 3 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 69 条第一款“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 手机应用商店模式中运营者实施的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手机应用商店运营者的行为性质,可以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 。在手机应用商店的业务流程中,应用开发者先将应用交由运营者审核,通过审核后再由运营者上传至商店供用户下载安装,这明显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定标准。9 但这只是一个试行的指导意见,其效果仍然有待观察。此类法律法规仍旧不够完善。 2.2 app store 审核指南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