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行政处罚机制对审计市场的影响【摘要】本文探究行政处罚机制对中国审计市场的影响,基于“法律责任功能论”和审计市场需求特征,分析审计主、客体对于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反应。本文针对 2001 年至 2010 年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市场,通过检验行政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影响以及对客户选择行为的影响,对行政处罚机制在我国审计市场上的效果进行了考察。 【关键词】审计市场 行政处罚 一、背景介绍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 21 世纪后,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飞速发展,证券市场也正不断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中介行业也得到了充分发展。然而,超速发展的背后,往往也会存在一
2、系列隐患,我国证券市场上频发的“假账事件”即暴露出了许多隐藏的问题。 (二)制度背景 应对各界对于审计师诚信问题的质疑,除了靠审计师自身加强自我约束外,政府的监管也必须起到作用。在我国,执行这一监管行为的即是中国证监会。 1999 年出台的证券法和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从法律高度规定了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与管理。根据笔者对220012010 年证监会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样本来看,行政处罚的处罚事由往往针对审计存在如下主要问题: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职业道德缺失,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控制存在疏漏等。 二、理论依据 (一)行政处罚的惩罚功能 根据法律责任功能论,法律的目的
3、就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及权力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使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这一目的主要通过它的三个功能得以实现:惩罚功能、救济功能和预防功能。其中,惩罚功能指的是通过对违法者和违约人的惩罚,以达到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目的。 根据该理论,支持行政处罚机制存在并不断实施的一个重要假设就是:违规审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后,审计质量显著高于受处罚前。若根据研究,其结果与之相符,则说明行政处罚的对于审计师行为的约束效果显著。 (二)行政处罚的信号作用 正如前文所言,有必要研究行政处罚在市场上的信号效果
4、,倘若行政处罚所释放出的负面信号足以使得审计需求方改变原先选择,弃暗投明,那么可以认定,现行的行政处罚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以此也能警告审计师,督促其保持良好的审计独立性。这一点即是对审计市场客体选择行为的分析。 我们可以预期,经过那些被处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IP0 公司3的财务报告将被证监会认为可靠性较低,因此,经过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IPO 公司将更难通过发行审核;而在二级市场上,这些受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报审计服务的市场份额,也势必受到负面信号的影响而有所下降。 三、行政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的影响 笔者以 2001 年至 2010 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样本
5、框。选取被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在这 10 年间于二级市场出具的 A 股上市公司审计年报作为样本(共 1643 条记录) 。剔除数据缺省公司(10 家) 。剔除合并或改制的会计师事务所(620 所) 。最终样本量为 1013 条记录。 研究中使用到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 。数据的处理使用 SPSS10.0 统计软件进行(下同) 。 笔者从单变量角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处罚前后的行为进行对比,以“非标准意见占比”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 笔者将所有样本按照受罚前与受罚后进行分类,计算出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对应非标比例数(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数占总数
6、的比例) 。最后对 40 条记录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由表 3-1 给出。 表 3-1 处罚前后非标比例 可以看到,处罚前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并没有明显的上升趋势。这可能是由于用“非标比例”代表审计质量有一定局限性。一些研究认为,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审计意见变通行为” ,比如在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加说明段审计意见”等,因而通过审计意见来衡量审计质量存在一些问题(陈信元、夏立军 2004) 。4所以笔者进行了进一步的稳健性测试,寻求代替审计质量的指标。 当审计师为某公司出具标准意见时,若该上市公司存在“微利”现象,则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存疑。因此,可以考查会
7、计师事务所某年度出具的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分析其中微利公司与微亏公司数量之比,若该比例趋高,则说明审计质量低,反之则反。 笔者依照该思路,以微利微亏公司比为指标,反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这里以每股收益(EPS)作为衡量指标,认为 ROE 在0,0.1为微利公司,在(-0.1,0)为微亏公司。并用同样的方式对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由表 3-2 给出。 表 3-2 处罚前后微利微亏比 可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后,微利微亏比的均值有了明显的下降,证明审计质量有所上升。 可见,在我国审计市场上,行政处罚机制无法帮助改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这一点值得监管者引起重视。 四、行政处罚对客户选择
8、行为的影响 笔者以 2002 年至 2010 年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披露为依据。选取 20022010 年 A 股上市公司审计年报,筛选其中未被取消或合并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剔除缺失数据,最后得到 566 条会计师事务所观察记录。 在二级市场上,笔者用“客户流失比例”对客户选择行为进行衡量。客户流失比例等于某会计师事务所“本年较上年年报审计客户减少数”与“上年年报审计客户总数”的比值。 5而后,笔者筛选了样本框中,所有受过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它们按照受罚前与受罚后进行分类,计算出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丢失比例。最后对这些记录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由表 4-1
9、 给出。 从表 4-1 中可以看出,二级市场上的行政处罚对客户选择行为的影响强烈。 表 4-1 处罚前后二级市场客户丢失比例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针对客户选择行为层面的结论:审计客户在选择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会倾向于选择未被行政处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者应当综合考虑审计市场主客体的特性,来加强处罚力度,力求更有效地达到行政处罚的惩罚功能。 五、结论 在一个竞争的市场上,市场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均会给彼此带来重大的影响。审计市场自然也不例外。根据“法律责任功能论” ,笔者推断行政处罚的惩罚功能将对审计市场主体产生影响,进而促使其严谨执业,提高审计质量。基于“信号理论”及对审计市场需求特征的分析,笔者认为行政处罚的信号作用将对审计市场客体产生影响,促使客户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考虑行政处罚所释放的负向激励信号,由此影响其偏好,不倾向于选择“信誉不好”的会计师事务所。 监管者应当综合考虑审计市场主客体的特性,来加强处罚力度,力求更有效地达到行政处罚的惩罚功能,以创造出对高审计质量的市场需求。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可被动接受处罚,因为处罚后的市场份额损失相当大。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主动改善其审计质量,以得到监管者的正向激6励,形成良性循环,创造一个更好的行业环境。 作者简介:韩星(1990-) ,男,汉族,江苏无锡人,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研究方向:会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