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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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长期以来,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运用道德、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少年违法犯罪进行全社会的综合治理,为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收到了显著成效。中国法院根据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规则)、 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件与国内立法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在保护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少年不受刑事追究和犯罪少年复归社会,特别是在对犯罪少年的人格教育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 一、中国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概况 中国自本世纪 80 年代推进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

2、,中国政府愈加注重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相继参加了北京规则 、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亚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三份文件的讨论和制定工作,并于 1991 年 12 月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国立法方面,根据联合国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宪法,进一步健全国内保护少年的法律和司法制度。1991 年月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1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条例:1996 年和 1997 年又分别对刑事诉讼法和刑做了修改,加大了司法保护的力度。中国最高法院于 1991 年、1995 年先后制定出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办理少年人刑事案

3、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1 年与国家教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妇女联合会联合制定出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规范了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做法,即在程序上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在实体上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要从轻、减轻处罚,以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矫治和改造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中国法院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实践中,确立了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是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和匕京规则规定的少年司法原则在中国刑事审判领域的具体反映和体现。这一切标志着中国少年法庭工作已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4、。 中国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机构组织形式是少年法庭,包括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和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4 年底中国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创立了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来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之后少年法庭的经验、作法迅速在全国推广。尽管中国少年法庭建立的比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到目前为止,全国少年法庭共有 3400 多个,最高法院和 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全部建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基本上做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审理。 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注重依法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未成年人除享有法律赋予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权利。第一,法定

5、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审理前或休庭时,经少年法庭许可,法定代理人可以与未成年被告人会面;审判过程中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经审判长许可,法定代理人还可以发言;上诉期间,如被告人未满 18 周岁,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第二,不公开审判。对于 14周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已满 16周岁不满 18 周岁同样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宣判时应公开进行。禁止公开、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诉讼案卷材料及其影像第三,指定律师辩护。我国刑事讼法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

6、供辩护。第四,开展庭前调查。少年法庭在开庭前除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外,还要就导致被控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形成产生重要影响的人和事在开展审判前进行调查。第五,及时处理案件。少年法庭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重视案件的及时处理,以使无罪的未成年人和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罪犯立即得到释放,并将被判处监禁刑的少数未成年罪犯及时移送专门的服刑场所接受矫治。第六,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少年法庭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失足的少年,预防、减少少年犯罪。 二、人格教育在少年法庭工作中的体现 “人格

7、”从伦理学角度理解指人的道德品质;在心理学上则指在个人的生理基础上,受到家庭、学校教育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而逐步形成的性格、气质、兴趣和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人格教育”即对人的道德情操、个人素质和各种能力的培养在这些方面许多国家向来十分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并积累了很多经验。近些年来,中国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大力提倡精神文明建设,加大了道德和文化建设的广度和力度,尤其在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水准方面不遗余力,从而为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国法院 10几年来,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总结和创造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少年刑事审判

8、的重要经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把教育贯穿于诉讼始终,并以审判工作为中心,适当向前向后延伸,积极参加全社会对青少年教育的综合治理工作,其中人格教育占据重要位置,具体体现如下:少年法庭接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后,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首先要做开庭前的充分准备工作,特别要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同时采取走访、通信、开会、谈话等方式,向家长、老师和同学调查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本人情况、家庭情况,了解其成长过程、社会交往、智力结构、个性特征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现等基本情况;送达起诉状并交待诉讼权利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进行具有针对性的

9、实事求是的教育,消除未成年被告人对审判的恐惧和抵触情绪,使被告人敢于向法庭陈述事实,包括陈述指控与实际不符的意见,保证少年法庭作出公正判决。 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少年法庭还聘请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担任,如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 开庭审理时,少年法庭根据未成年人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采取启发、疏导式的教育方法,营造比较宽松的庭审气氛,法官的态度和蔼而不失严肃。少年法庭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发问和主持庭审,严禁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训斥、讽刺和刑讯逼供,减轻缓解少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和紧张

10、情绪,以此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经法院依法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判以后,少年法庭还增设一个教育阶段。在法官主持下,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就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后果等发表意见,法官则耐心说明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并注意选择“感化点” ,以唤醒少年犯未泯良知,使他们产生感情共鸣。在适当的时机采用他们较能接受的方式教育感化他们,激发他们的羞耻感,唤起他们的荣辱感和社会责任感。法庭形成一种合力,共同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思想和道德方面的教育,使他们真正认罪服法,悔过自新。 为巩固庭审阶段的教育成果,在未成年罪犯服刑期间,少年法庭对他们的人格教育重点放在以下

11、方面: 1,对判处监禁刑的,少年法庭通过多种形式与少年管教所等未成年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系。如经常对服刑的少年犯进行回访考察,了解未成年罪犯服刑情况,协助少年管教所做好帮教工作,使少年犯尽快回归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2、对于被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许多少年法庭协助公安机关同未成年罪犯所在学校、单位、居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制定帮教措施,及时安排他们就学就业。少年法庭还经常走访他们的家庭,引导家长正确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的环境。有些少年法庭还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成人意识教育”活动。将心理健康教育列为这一活动的主要内容,请心理医生与失足少年谈心,

12、消除他们成长过程中心理、生理方面的障碍:同时把法律意识教育作为成人意识教育的核心,邀请法律院校教授讲授法律知识,帮助未成年罪犯用法律尺度衡量判断社会现象,规范自己的行为组织他们参与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如到老年福利院参加劳动;为身陷困境的被害少年发起捐款活动等通过系列活动,失足少年从社会的认同中增强了荣誉感,激发起内心的真、善、美,在参与社会活动中,他们克服了自卑、气馁情绪,坚定了抛弃旧我,走向新生的信心和勇气。 三、确立双保护原则 少年司法制度与普通司法制度的重要区别在于它本质上的保护性和预防性,但是如何做到既保护少年利益,又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双向保护,成为少年司法制度本身的难题。为此, 北京

13、规则明确规定了双保护原则,以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中国法院在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时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罪犯是社会秩序的侵害者,同时又是社会不良环境的受害者这一特殊情况,认为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予以惩罚是十分必要的不惩罚就会放纵犯罪,不利于教育未成年人,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未成年人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如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缺少辨别是非能力,犯罪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大等等。因此对他们的犯罪较之成年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少年,一律不适用死刑;对于不满 14 周岁的少年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少年,只有犯故意杀人、故

14、意重伤、抢劫、放火、贩毒、暴炸等严重犯罪,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属于被强迫、诱骗、教唆参与犯罪的,情节一般的,予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刑罚时立足于教育,对于那些平时表现好、罪行不严重的未成年罪犯,能不运用刑罚就不必判刑;必须判刑的,尽力不收监执行,注意多适用缓刑。对于极少数必须在狱中服刑的未成年罪犯,执行时与成年罪犯分别关押,免受交叉感染。 通过上述各项措施的实施,中国法院在预防与矫正少年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经过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数少年罪犯悔罪服判,申诉的明显减少,不少地方甚至没有申诉,重新犯罪率低。据统

15、计,1997 年中国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率为049,吉林省近三年少年法庭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重新犯罪率只有028,河南省 1996 年经少年法庭判处的少年罪犯重新犯罪率则只有008;未成年犯罪人数及其占整个犯罪人数的比例也呈下降趋势,1994 年全国未成年犯罪为 38388 人,占整个犯罪人数的 704,1997年全国未成年犯罪为 30446 人,占整个犯罪人数的 578。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大都积极接受矫治,重返社会后,大多能好好学习、努力工作,其中有的被评为“三好学生” 、 “先进工作者” ,还有的考上了大学、研究生。如北京市少年法庭判处的少年缓刑犯中,近 10 年来有 75 名考取了大学或大

16、专,1 名考取研究生,207 名分别考取了高中、中专和各类技术学校。昔日的少年犯如今变成“浪子回头金不换”的佼佼者,成为对社会对祖国有用的人材,这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在预防、矫治和改造未成年犯罪中的积极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涉及广泛的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一种社会“综合症” ,日前,中国未成年犯罪人数虽呈下降趋势,但未成年犯罪低龄化、犯罪手段趋于知识化、技能化和暴力化以及犯罪性质趋于严重化的特点不容忽视。因此,必须按照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指出的那样,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在中国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已建立起与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和社会一条龙体系,共同致力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矫治工作。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的目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这一工作中,我们将积极参加国际问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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