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预备性仲裁请求的可行性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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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试论预备性仲裁请求的可行性研究论文摘要 大多数仲裁案件中,仲裁请求都是明确具体的,但是在一些案件中,申请人提出多项仲裁请求,并且这些请求是相互矛盾的,申请人希望仲裁庭对其部分仲裁请求给予支持,这被称为“选择性仲裁请求”或“预备性仲裁请求” 。我国相关的仲裁与诉讼法律中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法院往往接受这种请求方式并作出判决。那么,这种请求方式是否可行,仲裁庭又应如何处理,在此从具体案例着手分析。论文关键词 预备性仲裁请求 选择性仲裁请求 程序扩容 预备合并之诉 仲裁实践中,申请人在同一仲裁案件中提出多项仲裁请求的情形是时常发生的,例如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货物,同时支付延迟

2、交货的违约金。这两项仲裁请求之间不会发生相互矛盾。但有时,我们也会碰到这样的情形: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已按房屋买卖合同支付给卖房人部分购房款,房屋所有权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在此期间,卖房人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购房款全部付清,并且已经交房,但也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第一个购房者申请仲裁,并提出两项仲裁请求:一为要求卖房人,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交付与过户登记手续;二为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 上述案例中,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即为比较典型的预备性仲裁请求。预备性仲裁请求大多是申请人为了避免败诉的风险而提起,利用一个预备性请求来对主位请求

3、进行补救。这种请求在实践中并不常见,仲裁法及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此亦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预备性仲裁请求将产生怎样的效果,仲裁庭又应否受理预备性仲裁请求,笔者将在下文进行分析。 一、预备性仲裁请求的定义、特征和目的 (一)预备性仲裁请求的定义 预备性仲裁请求,是指申请人在提起主位仲裁请求的同时,提起预备性仲裁请求,以备主位仲裁请求得不到支持时,请求仲裁庭支持其预备性仲裁请求。也就是说,申请人在提起主位仲裁请求时,因预计到自己主位仲裁请求可能不被仲裁庭支持,所以提起一个预备性仲裁请求,以对主位仲裁请求进行补救。在上述案例中,申请人的主位仲裁请求为:要求卖房人,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

4、屋交付与过户登记手续;同时提出的预备性仲裁请求为: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 (二)预备性仲裁请求的特征 首先,主位仲裁请求与预备仲裁请求互相排斥,比如上述案例中,出卖人不可能同时获得房屋所有权和购房款;仲裁庭也不可能同时裁决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 其次,主位仲裁请求与预备仲裁请求之又相互关联,在本质上是基于相同的事实关系而且追求之目的相同。也正是由于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这种密切的关联关系,才使得申请人难于在其中作出取舍,选择将二者同时提出。 最后,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之间又存在先后的次序,即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之间呈现先后主次关系,申请人

5、首先选择主位请求,只有当主位请求被裁决不予支持的情形下,才选择预备请求,主位请求的审理是要先于预备请求的。预备性仲裁请求在某种程度上是申请人的最后一道防线,如若没有预备性仲裁请求,那么主位仲裁请求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由于仲裁“一裁终局”和“一事不再理”原则,申请人没有再次提出其他仲裁请求的权利,也不得再将案件交由法院审理解决,申请人将面临整个仲裁案件的失败。如此分析,预备性仲裁请求对申请人是极为有利的。 二、受理预备性仲裁请求的正面效果 仲裁机构受理预备性仲裁请求,有如下积极意义: (一)受理预备性请求有利于提高仲裁的程序效益 允许当事人提出预备请求,可以达到程序扩容的效果

6、。程序扩容,是指在经济成本不变甚至有所减少的情况下,通过增加程序解决多个当事人的纠纷或者一个当事人的多个请求实现,来扩大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程序的程序功能。申请人的数个不能相容的请求,可以在一个程序中提出,当事人仅通过一次程序的启动和投入,即可就多个不能并存的仲裁请求获得仲裁机构的裁判。同样,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在一个仲裁程序中对申请人的全部救济方式进行集中抗辩,可以避免重复举证、委托代理人、答辩、开庭、提出反请求等讼累。 (二)受理预备性请求有利于裁判的统一 仲裁员通过审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这一过程是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的。允许当事人将主位请求和预备请求合并到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可以避免不同

7、的仲裁员对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断,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保证一定的统一性。 (三)受理预备性仲裁请求有利于凸显仲裁相对于诉讼的优势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的条件规定得十分严格,法官的办案压力大,法官一般不希望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同时提出过多的诉讼请求,所以法院一般不允许当事人提出预备性诉讼请求。而仲裁机构如果能从减少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的角度出发,受理预备性仲裁请求,更能发挥仲裁相对于诉讼的程序性优势。 三、预备性仲裁请求应否被受理 实践中,各个仲裁机构对预备性仲裁请求的态度并不统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仲裁请求是否明确,由于预备性仲裁请求是作为主位请求的备位请求而存在的,其是否作为明确的仲裁请求要

8、求仲裁庭审理是以主位请求是否被驳回为前提的,因此预备请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司法实践分析 这种请求的提出方式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并不鲜见,还相应地被称为预备性(或选择性)诉讼请求,主位诉讼和预备诉讼合并提起,就形成了预备合并之诉。相关诉讼法对预备合并之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审判实践来看,部分法院允许当事人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持肯定态度的一方认为,提出这种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的诉讼请求不但便于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随时作出最有利的选择,真正地体现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为民的目的,也便于法院根据案件已有情况及时作出判决,体现了讲求司法效率的精神。从另外的角度来讲,预备性诉讼

9、请求给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机会,包括给对方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机会,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以上分析在预备性仲裁请求中同样适用。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诉讼请求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会在审判实践中造成许多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里的“具体”应该理解为文字表述清楚、内容确定、意思明白无歧义。预备性诉讼请求的表述也许是非常清楚的,意思也是明白无歧义的,但是,各项请求必然不可能同时获得法院的支持,因此诉讼请求其实是不确定的。如果原告提出预备合并之诉,那么到底是要求法院依哪一项请求判决呢?而且,主位诉讼请求与预备性诉讼请求虽有相同的事实理由,但必然有不同

10、的法律理由,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如果允许当事人提出选择性诉讼请求,法庭就应当就所有的诉讼请求可能涉及到的事项进行审查。在司法资源如此紧张的今天,这样做不免有浪费的嫌疑。 由于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因此,即使预备性诉讼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加以选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绝对地不接受当事人的预备性诉讼请求是没有必要的,先予以受理会更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抗辩和法院的审理。 (二)仲裁实践的具体分析 但是,仲裁不同于诉讼,是由非司法资源的中立的第三方在争议各方的一致要求下对争议事项在各方要求的范围内做出裁决。因此,笔者认为,若被申请人对预备

11、性仲裁请求的可行性不提出异议,仲裁庭是可以受理预备性仲裁请求的。虽然预备性仲裁请求在次序上位于主位仲裁请求之后,且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貌似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是,窃以为,仲裁庭对争议事项的仲裁过程中,应全面分析争议事项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仲裁员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各种法律后果进行考量。申请人提出的貌似矛盾的仲裁请求实质上都是对其有利的裁决结果,若仲裁庭受理该预备性仲裁请求,对各个仲裁请求进行裁决,则只是仲裁员在按照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要求履行自身的职责。 然而,由于预备性仲裁请求往往对申请人有利,使被申请人处于不利的低位。若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仲裁庭是否仍应受理,情况就不近相同了。被

12、申请人往往提出以下抗辩,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使被申请人无法答辩。其次,对于不明确、不具体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不应该予以受理;即使受理了,仲裁庭也应以“请求不明确”为由不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之所以要求申请人提出明确、具体的仲裁请求,乃是为了方便被申请人明确答辩的范围以及仲裁庭明确审理的范围。而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主位请求和预备性请求具有极强的关联性,二者乃是针对同一法律目的或经济目的;也正是由于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之间极强的关联性,所以预备性仲裁请求的提出并不会对被申请人明确答辩的范围以及仲裁庭明确审理的范围造成不利影响;也就是说申请人同时提出主位请求与预

13、备请求,不存在仲裁请求不明确的问题,所以,只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没有禁止提出预备性规定,仲裁机构是可以受理预备性仲裁请求的;在实践中,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已经有了相关的案例。 对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相应的,变更仲裁请求是否是提出预备性仲裁请求的变通方法。就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更改,被申请人也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更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更改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受理其更改请求。因此,笔者认为,完全不接受预备性仲裁请求无必要,在开庭之前受理预备性仲裁请求,争议各方会在开庭过程中进行更加全面的辩论,会更有利于仲裁庭认定争议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但是,实践中,由于不同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有所差异,当事人还是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决定是否提出预备性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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