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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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吉安县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预案。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3、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科学施救,保障公共

2、饮用水源安全和群众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既要依靠科学,最大限度降低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又要加强保障措施,坚持预防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二、组织机构和职责21、组织机构成立吉安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环保局、安监局、工信委、水利局、疾控中心、自来水公司、消防大队、武警中队。2、职责(1)应急机构职责负责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进展情况;负责应急期间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工作。(2)成员单位

3、职责县环保局: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和技术准备;组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培训;负责与省、市环保局和相关部门及专家的联系、传达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信息;负责对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等。县安监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权;指导和监督各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救援工作。县经贸委:负责水上成品油交易的监管工作,制订防范和应对措施,禁止在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湖面进行加油作业。3县水利局:负责水文监测,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水量、水质等水文资料,以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控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保障;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工作,

4、消除水域污染。县疾控中心:负责自来水取水口、出水口和供水末稍饮用水质监测工作,加大监测频次,要求每周监测 1 次,并且把氰化物、钾等剧毒物列为必测指标,监测结果每周四前报县环保局。县自来水公司:负责自来水供给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提高警惕,增加值班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密切注意取水口和出水口的异常情况,如有异常随时汇报,所监测的数据每周四前报县环保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按县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令暂停供水,配合相关部门维护现场。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组织武警和消防官兵迅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的警戒工作,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展污染消除工

5、作,必要时负责请求上级支援。三、预警机制1、信息收集县环保局和有关成员单位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周围区域环境安全隐患检查力度,安排人员 24 小时值班,保证通讯畅通,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42、预警启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立即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由县政府发布相应的预警公告。四、应急响应1、信息报告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环保局于 1 小时内向县政府(或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待基本情况查清后进行续报,事件处理后将结果立即上报。2、先期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果断切断污染源,暂停供水,维

6、护现场。3、应急处置(1)在市环保局和有关专家的指导下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初期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尽量多布点监测,并随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进行调整。(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根据污染物的特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消除危害。(3)待自来水公司供水水质达到饮用水质标准后,告知群众即将开闸放水,严禁群众立即用水,待排空残留于供水管道中的有毒有害水体,经监测确认安全后,再告知群众放心使用。对于排出的有毒有害水体,环保和疾控部门要及时采5取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或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危害。4、应急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命令。(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总结和责任追究(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 15 天内上报总结报告,必要时应逐级上报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2)根据事故认定结论,下达行政处罚意见,追究事故责任。对于恶意破坏饮用水源水质安全行为的,交由公安部门侦破,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2017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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