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国际旅行支票性质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分析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ck)是由银行或旅行支票公司为方便旅游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支付旅行费用的一种固定面额票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国际旅行支票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存在模糊,这为确定旅行支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带来了不利影响。本文试图就旅行支票与我国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进行比较,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说明国际旅行支票的性质及法律适用问题,以起抛砖引玉之效。一、旅行支票的概述(一)旅行支票的起源旅行支票起源于 18 世纪末期的英国。当时,一位苏格兰银行家 ROBERT HERRIS 提议发行一种新的保证兑现的支票,目的是方便客户在欧洲旅行时兑换
2、现金。他把这种支票起名为“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面世后获得成功。19 世纪后期,随着国际旅游事业的迅速发展,旅行支票被确定为一项银行业务,1891 年,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 Express Company)首先发行旅行支票。 其后,世界各大银行纷纷效仿,开始发行自己的旅行支票。由于旅行支票具有方便、安全等优点,深受旅游者的欢迎,很快成为旅游者最常用的支付凭证之一。(二)旅行支票的优点及不足使用旅行支票的好处:1、币种多,在很多场合可直接用来消费;2、面额较高,适合携带数量较大的金额;3、除购买契约书有明确规定外,旅行支票没有使用期限限制 4、遗失时可申请挂失理赔。缺点:1、有一定的使
3、用成本,如在购买旅行支票时须支付万分之一左右的手续费,在持旅行支票在境外消费时,可能还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不完的旅行支票回国兑换时,也要扣除一部分费用;2、使用范围可能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如在购买便宜物品时,一般都拒收高额的旅行支票;在乡村小镇的小商店等地,旅行支票也不被视同现金使用。(三)旅行支票的种类除了一般最常见的单人使用的旅行支票外,还有所谓的旅行支票礼券(Gift Check) ,该种旅行支票可作为礼物或奖金使用,其兑换及使用方式如同一般的旅行支票。还有一种旅行支票称为“联署式旅行支票(Check for Two) ”,可允许两个人分享使用同一张旅行支票。两个人在同一张旅行支票左上
4、角签名(初签) ,其中任何一人可在左下角“复签” ,如果该复签与左上角任一初签相符,即可接受兑现该旅行支票。(五)旅行支票的特质一般而言,旅行支票具有以下特点:1、旅行支票金额固定,一般有多种固定面额,便于携带使用;2、旅行支票可像钞票一样零星使用,可在不指定的地点或银行付款,汇款人和收款人同是旅行者一个人;3、旅行支票一般不规定流通期限,可长期使用;4、携带旅行支票比携带现金安全。持票人一旦丢失旅行支票,可及时挂失,并经旅行支票发行机构确认,即可得到补偿;5、客户购买旅行支票时,在支票上留有初签,使用时需有相同字迹的复签,可以有效地防止假冒。二、旅行支票当事人法律关系分析国际旅行支票的基本法
5、律关系人只有两个,即旅行支票的发行人和购买人。但在许多情况下,购买人并不与发行人直接发生联系,而是通过发行人的经销商购买旅行支票,并有可能通过兑付银行兑付旅行支票。在这两种情况下,旅行支票的当事人主要有三,即旅行支票之发行人、旅行支票之经销商或者兑付人及旅行支票的购买人。关于该三方当事人之法律关系,本文试说明如下:(一)旅行支票购买人与发行人的法律关系旅行支票购买人与发行人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 其权利义务关系亦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结合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 Express) 提供的格式合同,旅行支票的购买人与发行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如下:1、购买人的权利义务购买人的主要权利:在世界各
6、地约定的银行(包括发行人及其代理机构)可以随时将旅行支票兑付为现金。购买人的主要义务:(1)初签和复签的义务购买人收到旅行支票后,应立即以不退色墨水笔于每张旅行支票的左上角位置以惯用书写样式签名;旅行支票下方之复签栏必须于兑现时当着收兑者之面亲笔签名。(2)旅行支票被窃或遗失后购买人的通知义务根据购买契约的规定,购买人必须以合理的注意义务保管每一张旅行支票。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时,购买人必须立即通知发行人及当地警方(如经要求) ,并提供完整、正确的细节。保存购买契约的收据,并填妥合乎发行人要求的求偿申请表格等。(3)禁止转卖购买人负有如下义务,即不转卖、寄销或为转卖或转用之目的或为其他类似行为
7、而将旅行支票转让予其他人、法人或组织。(4)协助调查义务购买人须向发行人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并协助任何所要求的对被窃或遗失事件之全面调查。(5)同意被监听或被电话录音的义务为确保服务品质,购买人对发行人之电话有可能会被监听或被录音,购买人同意该项监听及录音。2、发行人的权利义务(1)收取票面金额的款项和手续费发行人有权向购买人收取旅行支票票面金额的款项和手续费,并在购买人兑付旅行支票前无偿占有和使用票面金额资金。(2)确认权和调查权发行人保留对被窃或遗失旅行支票之调查及对遵循旅行支票购买契约情况进行确认之权利,并不对任何因调查所产生之延误负任何责任。(1)保证购买人的兑现和资金的安全发行人应当保证
8、购买人兑付在世界各地约定的银行可以随时兑现旅行支票,并保证购买人在严格遵循约定规则的前提下,资金安全,兑付方便。(3)不得止付依据购买契约之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发行人无法止付任何旅行支票。因此,如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发行人及其代理机构可以拒绝为购买人办理止付手续,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购买人自行承担。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ck)是由银行或旅行支票公司为方便旅游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支付旅行费用的一种固定面额票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国际旅行支票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存在模糊,这为确定旅行支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带来了不利影响。本文试图就旅行支票与我国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进行比较,并结合具体案例分
9、析,说明国际旅行支票的性质及法律适用问题,以起抛砖引玉之效。一、旅行支票的概述(一)旅行支票的起源旅行支票起源于 18 世纪末期的英国。当时,一位苏格兰银行家 ROBERT HERRIS 提议发行一种新的保证兑现的支票,目的是方便客户在欧洲旅行时兑换现金。他把这种支票起名为“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面世后获得成功。19 世纪后期,随着国际旅游事业的迅速发展,旅行支票被确定为一项银行业务,1891 年,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 Express Company)首先发行旅行支票。 其后,世界各大银行纷纷效仿,开始发行自己的旅行支票。由于旅行支票具有方便、安全等优点,深受旅游者的欢迎,很快成为旅
10、游者最常用的支付凭证之一。(二)旅行支票的优点及不足使用旅行支票的好处:1、币种多,在很多场合可直接用来消费;2、面额较高,适合携带数量较大的金额;3、除购买契约书有明确规定外,旅行支票没有使用期限限制 4、遗失时可申请挂失理赔。缺点:1、有一定的使用成本,如在购买旅行支票时须支付万分之一左右的手续费,在持旅行支票在境外消费时,可能还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不完的旅行支票回国兑换时,也要扣除一部分费用;2、使用范围可能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如在购买便宜物品时,一般都拒收高额的旅行支票;在乡村小镇的小商店等地,旅行支票也不被视同现金使用。(三)旅行支票的种类除了一般最常见的单人使用的旅行支票外,还有
11、所谓的旅行支票礼券(Gift Check) ,该种旅行支票可作为礼物或奖金使用,其兑换及使用方式如同一般的旅行支票。还有一种旅行支票称为“联署式旅行支票(Check for Two) ”,可允许两个人分享使用同一张旅行支票。两个人在同一张旅行支票左上角签名(初签) ,其中任何一人可在左下角“复签” ,如果该复签与左上角任一初签相符,即可接受兑现该旅行支票。(五)旅行支票的特质一般而言,旅行支票具有以下特点:1、旅行支票金额固定,一般有多种固定面额,便于携带使用;2、旅行支票可像钞票一样零星使用,可在不指定的地点或银行付款,汇款人和收款人同是旅行者一个人;3、旅行支票一般不规定流通期限,可长期使
12、用;4、携带旅行支票比携带现金安全。持票人一旦丢失旅行支票,可及时挂失,并经旅行支票发行机构确认,即可得到补偿;5、客户购买旅行支票时,在支票上留有初签,使用时需有相同字迹的复签,可以有效地防止假冒。二、旅行支票当事人法律关系分析国际旅行支票的基本法律关系人只有两个,即旅行支票的发行人和购买人。但在许多情况下,购买人并不与发行人直接发生联系,而是通过发行人的经销商购买旅行支票,并有可能通过兑付银行兑付旅行支票。在这两种情况下,旅行支票的当事人主要有三,即旅行支票之发行人、旅行支票之经销商或者兑付人及旅行支票的购买人。关于该三方当事人之法律关系,本文试说明如下:(一)旅行支票购买人与发行人的法律
13、关系旅行支票购买人与发行人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 其权利义务关系亦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结合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 Express) 提供的格式合同,旅行支票的购买人与发行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如下:1、购买人的权利义务购买人的主要权利:在世界各地约定的银行(包括发行人及其代理机构)可以随时将旅行支票兑付为现金。购买人的主要义务:(1)初签和复签的义务购买人收到旅行支票后,应立即以不退色墨水笔于每张旅行支票的左上角位置以惯用书写样式签名;旅行支票下方之复签栏必须于兑现时当着收兑者之面亲笔签名。(2)旅行支票被窃或遗失后购买人的通知义务根据购买契约的规定,购买人必须以合理的注意义务保管每一张
14、旅行支票。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时,购买人必须立即通知发行人及当地警方(如经要求) ,并提供完整、正确的细节。保存购买契约的收据,并填妥合乎发行人要求的求偿申请表格等。(3)禁止转卖购买人负有如下义务,即不转卖、寄销或为转卖或转用之目的或为其他类似行为而将旅行支票转让予其他人、法人或组织。(4)协助调查义务购买人须向发行人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并协助任何所要求的对被窃或遗失事件之全面调查。(5)同意被监听或被电话录音的义务为确保服务品质,购买人对发行人之电话有可能会被监听或被录音,购买人同意该项监听及录音。2、发行人的权利义务(1)收取票面金额的款项和手续费发行人有权向购买人收取旅行支票票面金额的款项
15、和手续费,并在购买人兑付旅行支票前无偿占有和使用票面金额资金。(2)确认权和调查权发行人保留对被窃或遗失旅行支票之调查及对遵循旅行支票购买契约情况进行确认之权利,并不对任何因调查所产生之延误负任何责任。(1)保证购买人的兑现和资金的安全发行人应当保证购买人兑付在世界各地约定的银行可以随时兑现旅行支票,并保证购买人在严格遵循约定规则的前提下,资金安全,兑付方便。(3)不得止付依据购买契约之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发行人无法止付任何旅行支票。因此,如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发行人及其代理机构可以拒绝为购买人办理止付手续,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购买人自行承担。三、旅行支票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适用结合杨某诉 A 商业
16、银行旅行支票纠纷案的分析(一)杨某诉 A 商业银行旅行支票纠纷案1996 年 10 月 29 日,台商杨某到持面额为一千美元的美国运通公司国际旅行支票 69 张计六万九千美元到中国大陆 A 商业银行办理旅行支票兑付业务,A 商业银行收到杨某的国际旅行支票后,要求杨某对全部旅行支票当面进行了复签。A 商业银行经与初签核对无误后,当场兑付九千美元。因审查该国际旅行支票及证件需要一定时间,A 商业银行对另外六万美元办理了托收手续。杨某事后将国际旅行支票托收回单存放于案外人文某处。同年 11 月 15 日,文某又将杨某在其处保管的且已由杨某初签、复签一致的一万美元旅行支票在 A 商业银行办理了第二笔托
17、收业务,并取得托收回单。1996 年 11 月 21 日和 12 月 5 日,文某持托收回单和本人身份证件先后将六万美元和一万美元旅行支票兑付美元现钞取走。后杨某以“A 商业银行违法兑付国际旅行支票,将其钱款支付给他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 A 商业银行赔偿七万美元及利息损失。一、二审法院均判决 A 商业银行败诉,要求 A 商业银行给付杨某七万美元及利息。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票据纠纷,A 商业银行在该国际旅行支票的兑换过程中违反票面记载事项,并错误将其解付给非支票持有人,给支票合法持有人杨某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存有过错,应负赔偿责任。(二)关于旅行支票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的分析笔者认为,在杨某诉 A
18、 商业银行旅行支票纠纷案中,法院对旅行支票的定性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国际旅行支票并非我国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不应由票据法调整。原因如下:1、有关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立法及国际公约未将国际旅行支票纳入票据法调整范畴从我们所掌握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文件看,国际旅行支票不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票据法所规范的票据,如德国支票法 、法国票据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均未涉及旅行支票问题。从国际公约的规定看,国际旅行支票也不属于票据的范畴。如1934 年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 、 1934 年支票统一法公约 、 1982 年联合国国际支票公约草案以及1986 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均未涉及国际旅行支票问题。司法实践中,国际旅行支票也被排除在票据法调整范围之外。我国台湾地区已有相关法院判决(台上字 2041 号判决) ,认为旅行支票虽称“支票”但非台湾地区“票据法”上所定委由特定银行付款之票据,故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