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及其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 (国发201464 号)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国科发专2017145 号)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7 74 号) ,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专项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及其项目(课题)目标任务执行、成果产出、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
2、,促进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重大专项顺利实施和完成目标,更好地支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以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发展规划、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等为主要依据。总结验收综合考察重大专项目标指标、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成效影响、成果转化、后续管理等内容。第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单位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为主要依据。项目(课题)验收包括档案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档案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档案验收先于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开展,原则上,任务
3、验收和财务验收同期实施。档案验收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 (国科发专2017348 号)执行,财务验收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财科教2017 75 号)执行。第五条 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及其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第二章 验收组织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 在三部门指导下,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形成本
4、专项实施情况报告和提出总结验收申请,配合三部门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并指导和监督重大专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第九条 在牵头组织单位领导下,专业机构具体负责项目(课题)验收的组织实施,形成项目(课题)验收报告,并配合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承担。第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包括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充分履行法人责任,配合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负责形成本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等验收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三章 重大专项总结
5、验收第十一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专项任务目标完成及项目(课题)验收情况,形成实施情况报告并向三部门提出整体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总结验收材料。原则上,应于专项即将达到执行期限或执行期限结束后六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提前申请验收。第十二条 三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开展对重大专项总结验收材料的形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通过”和“整改”两种。第十三条 对通过审查的重大专项,三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专项实施具体情况,组织研究制定专项总结验收方案、工作计划和成立专家组,组织开展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和总结验收意见。对要求整改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在
6、收到通知后的30 日内补充完善总结验收材料,向三部门再次提出总结验收申请。原则上每个专项有一次整改机会。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专家组应覆盖专项涉及的关键领域,由技术、管理、财务以及经济和政策等方面专家共同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15 人,确定 1 名组长;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对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有一定了解,具有较强的战略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在国内外业界具有良好的声望和较强的影响。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专项,可邀请部分海外知名专家加入专家组。专家组依据总结验收方案和有关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总结验收工作,研究提出总结验收意见。被验收重大专项相关管理人员、总体组成
7、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专项总结验收工作。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目标指标完成程度、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含档案管理) 、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实施成效和影响,以及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应用和后续管理的有关安排等。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意见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处理。(一)未达到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发展规划等确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二)实施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其影响与重大专项战略定位、战略目标和国家投入不相匹配;(三)主要项目(课题)或核心任务未通过验收或未完成验收工作。第十七条 三部门根据重大专项验收报告和总结验收意见,形成各重大专项整体验
8、收结论和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第十八条 在总结验收后六个月内,牵头组织单位完成所有项目(课题)验收,以及专项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等。第四章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程序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 ,均应进行验收,对于验收前已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课题)不纳入验收范围。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课题) ,需在任务合同到期 90 日前向专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延期时间。专业机构批准同意,并报牵头组织单位核准后,报三部门备案。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要根据任务
9、完成情况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整体时间安排,制订验收工作计划,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和科技部备案。对于需同步验收的项目(课题) ,专业机构要做好相关承担单位和验收专家组的组织协调和时间安排,确保验收工作的有序开展。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 60 日内,向专业机构提交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 1) ,同时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一)档案验收合格结论书。(二)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件 2) 。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概况、实施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后续计划安排、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填
10、写主要研究人员表,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主要成果一览表,成果信息表,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提供产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三)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 ,参与单位应在牵头承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资料的准备工作。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书、相关文件资料后,要在 30 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牵头承担单位作出是否同意验收的回复。第二十三条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专业
11、机构按照验收工作计划,与牵头承担单位商定具体验收的日程安排,并发出组织验收的通知,同时抄送牵头组织单位。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专业机构应及时通知牵头承担单位限时补充或修改验收材料。第二十四条 任务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测试) 、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 (格式参见附件 3) ,讨论形成项目(课题)的任务验收意见。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项目(课题)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 (格式参见附件 4) ,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抄送三部门。专业机构负责
12、向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 。三部门可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第五章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方式和内容第二十七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 9 人,确定 1 名组长。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 ,要有用户代表参加。被验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
13、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对于有测试要求或有推广应用、示范要求的项目(课题) ,应采用现场测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对于需要平行测试或专家组存在异议的项目(课题) ,专业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对于成果已经得到应用的项目(课题) ,要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任务验收意见。第二十九条 对于同一类型、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很强相关性的项目(课题) ,要以“项目群”或“课题群”的方式同步组织验收。第三十条 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 ,要按照“下家考核上家、系统考核部件、应用考核技术、市场考核产品”等成果评价方式进行评价。第三十
14、一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合同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 ;项目(课题)对重大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第六章 项目(课题)验收结论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 (包括“整改后通过” )和“不通过”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课题)不得通过验收。(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三)擅自修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
15、容、技术路线等。第三十三条 每个项目(课题)原则上有一次整改机会,应当于接到整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专业机构,并提请重新验收。整改到位的任务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 ,整改不到位的任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三十四条 项目(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任务验收与财务验收结论均为“通过” (含“整改后通过” )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者之一的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 ,及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专业机构及专项办在每年 6 月
16、底及 12 月底,将本专项项目(课题)及管理档案移交至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六条 年度项目(课题)验收结束后,专业机构要及时形成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总结报告 ,连同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提交牵头组织单位,并抄送科技部。第七章 项目(课题)验收相关责任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上述已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
17、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八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课题) ,专业机构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课题)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并在 5 年内不再受理牵头承担单位以及具有直接责任的参与单位申报该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 ,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第三十九条 对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挪用、挤占、骗取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项目(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继续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
18、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 在重大专项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出现不按照有关要求审核资料、偏袒特定承担单位、协助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违规参与评审、干扰验收过程和结果、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9、。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 参加项目(课题)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项目(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八章 验收后续管理第四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课题)后续管理,充分利用好重大专项支持形成的资源、能力,加强档案、成果、知识产权、开放共享等管理,持续做好相关工作。第四十三条 专业机构要加强项目(课题)验收与专项成果、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有机衔接。针对涉及国家战略的重大任务和主要项目(课题) ,专业机
20、构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动成果转移转化、资源开放共享。第四十四条 牵头组织单位要指导和督促专业机构开展后续管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充分协调和调动行业资源、社会力量,加强宏观管理、战略规划和政策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第四十五条 三部门加强对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与宏观指导,促进重大专项科研资源能力的巩固优化和共享利用,推动重大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与扩散。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重大专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修订相应的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和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所需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国科发专201131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