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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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2007 年第 53 号令)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粤经贸创新2008 82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2、。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 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支持。第四条 市经信局、市 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2肇庆海关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信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第二章 认定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肇庆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

3、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3优势。(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

4、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350 万元;按行业系数折算后,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 30 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第七条 认定程序:1、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材料(见附件二)等有关材料。2、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经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

5、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市经信局。3、市经信局或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按照4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四)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评。4、对初评入围的企业,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肇庆海关等部门综合平衡后,择优确定认定名单。第八条 已是肇庆 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第九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肇庆海关对认定名单(含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

6、中心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公布。第三章 评价第十条 依据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一)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 4 月 15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当地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经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五)和5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经信部门对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包括附件二、附件三和附件五)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 5 月 10日前报市经信局(评价材料一式两份),市直企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7、材料直接报市经信局。(三)市经信局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 60 分(含 60 分)至 90 分之间为合格。(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 65 分(含 65 分)至 60 分之间;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

8、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6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四)。第十三条 对评价得分 65 分(含 65 分)至 60 分的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予以 3 个月时间整改,由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经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厅、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肇庆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市经信局自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 50 个工作日内公布。第四章 调整、终止与撤销第十五条 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肇庆高新

9、区经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局。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肇庆海关。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二)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发生重大变更。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 销肇庆市市级企业技7术中心资格:(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二)评价不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三)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四)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

10、局和肇庆海关对警告和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文形式发布。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第十九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二十条 因第十七条原因被撤销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部门每年对肇庆市市级企业技8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第二十二条 肇庆海关每年对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第二十三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

11、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肇庆海关每年对企业调整、终止和撤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认 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 30 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当地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经信部门确认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收到复议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议申请后 60 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议决定。第二十五条 凡经 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其所承担的结构调整、创新能力等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市财政将从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每个项目 30 万,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第六章 附则9第二十六条 本暂

12、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本暂 行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肇庆海关负责解释。二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1.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2. 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材料3.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证明材料附表4.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5.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10附件一: 肇庆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费额、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2、企业主营业务涉

13、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或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竞争能力(如规模、技术等)。3、企业在同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贡献。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或产业技术联盟等。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 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8、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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