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楚雄师范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校名、校址学校名称:楚雄师范学院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 461 号第三条 领导体制。按照教育部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建立楚雄师范学院的批复,楚雄师范学院是由省州共建共管,以省为主的地方本科师范院校,作为事业法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第四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的宪法、
2、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 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学校以人才培养为目标,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为重点,建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运行机制,调整优化专业课程结构,培养富有竞争力的创新复合型人才,努力办出学校特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五条 学校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第六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师生依法进行学术研究、科技创新、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第七条 学校通过 开展与省内外、国内外其他学校、科研
3、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第八条 学校积极 为地方提供学术、科技和文化服务,努力推动地方的学术繁荣、科技进步和文化建设。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党委的职责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基本管理制度和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4、的各项办学任务的完成。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教学、科研和思想道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干部管理的相关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6、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副校长按照校长的分工和委派协助校长分管方面和单项的行政工作。第十二条 院长办
5、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院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院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组成,必要时吸收其他校级领导或部门中层领导参加。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校长委托某位副校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第十三条 学校实 行院、系(系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各系主任(系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系(院)行政工作,保证党总支委员会的政治核心作用,注意与党总支书记密切配合,做好本系(院)工作。第十四条 各系(院)应成立系(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系(院)行政工作重大事宜。系(院)务委员会由系(院)主
6、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副书记组成。系(院)务会议原则上应每两周召开一次,由系(院)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系(院)行政工作要发挥教师民主管理作用,力求使系(院)务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校内行政工作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学校授权履行行政职责,完成行政工作任务。第十六条 学校设 立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及任期,研究相关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3 年,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
7、,讨论决定学校办学、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第十八条 在遵循党管干部要求和体现 公开、公正、 竞争、择优原则的基础上,由校长代表学校聘任行政处、科级领导干部。聘期为 3 至 4 年。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行政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学校提出其任期内的工作目标,经校长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责任书。中层领导未能完成责任目标者,校长有权予以解聘。第二十条 学校内设机构的增设和撤销、人员编制由校长领导下的编制委员会负责。人员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定额拨付、总量控制。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依法依规治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适时
8、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和团学组织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发展作贡献。第三章 办学形式第二十三条 培养目标。学校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为楚雄州、云南省和我国部分省区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重创新”的高素质学前、小学、初高中教师及其他各类专业人才。第二十四条 教育形式。学校 实施以本科师范教育为主,本科非师范教育综合发展,形成既有师范教育,又有非师范教育;既有本科教育,又有部分专科教育;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的办学格局。学校按国家关于本科
9、院校配置标准的要求,重视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第二十五条 办学规模。学校发展规模原则上依据社会需要而定。 “十一五 ”期间实现 以本科教育为主,全日制在校生 规模达到 8000 人以上,并努力拓展成人继续教育和非学历培训规模。第二十六条 学科门类设置:根据国家确定的学科门类和专业目录,按照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和地方高校专业优势互补的原则,建立科学的专业设置论证制度,及时、合理地调整专业结构。第二十七条 其它办学。在实施以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为办学主体的同时,设立成人教育学校,积极拓展以继续教育为主体的成人教育和电大教育。积极探索与国内外高校合作办学的路子,构建多形式的开放办学体系。第
10、二十八条 招生范围。立足云南省,面向全国招生。第二十九条 学生就业和贫困生救助。学校指导和帮助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自主择业的原则就业。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设立奖学金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第四章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第一、对学校的发展规划、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等进行决策审议;第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具有监督检查权。第三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第一、帮助学校筹集建设、办学经费;第二、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突出困难。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第一、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需要,任免学校各级机构负责人,聘任、奖惩教
11、职工;第二、审批学校日常财务开支;第三、颁布或废止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第一、认真贯彻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办学;第二、执行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交办的教育任务,如期达到学校的培养目标;第三、内部管理,保证学校稳定、有序、健康、快速地发展;第四、强内部凝聚力,提高办学知名度、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第五章 教育、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依法实施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以本科层次的教育为主。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的入学资格和培养标准,依法执行国家关于各学历层次基本修业年限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
12、条 依法执行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制度。对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教育依法实行学位制度。第三十七条 学校承担国家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任务。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改善教育教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第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和改善德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社会实践等途径,帮助学生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第四十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教学工作。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并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是进行教学的重要依据,学校要求教师必须按
13、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并以教学大纲为尺度检查教学活动和考核学生成绩。第四十二条 各门课程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选择教材,尽量选用全国统编教材和国家教育部推荐教材,采用自编教材时必须向学校申报,经学校论证批准。第四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渠道,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要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第四十四条 教育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毕业论文以及全校性运动会、文艺晚会、国防教育、军事训练等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证达到预期目的。第四十五条 学校 实行督教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校设立校级教学
14、督导团,监督检查全校日常教学活动,督教、督学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评选教学工作优秀单位的重要依据。第四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努力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学校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学改革等立项研究。第四十七条 课程建设是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基础,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经费用于课程建设。学校定期组织校级优秀课程评选和省级优秀课程推荐工作。第四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教研室建设,要选派教学水平高、领导能力强的教师担任教研室主任。要明确教研室的职责范围,建立教研室活动制度,充分发挥教研室在组织和研究教学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第四十九条 要积极组织
15、和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扶植、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提高自身素质、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活动。教师组织指导社团活动的情况,应纳入教师考核指标体系。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自主开展与省内外、国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门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科研活动,鼓励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鼓励教师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争取国家和省州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并实行科研成果配套奖励制度。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 视并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力争逐步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优势学科群。第五十四条 学报编辑 部要努力做好刊物的编审、印刷、发行等工作,不断提高办刊的质量和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