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6 年2020 年)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 年)的通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 年)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指导全区各地开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改善群众就医条件,结合我区医疗机构设置实际,现就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群
2、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统筹规划、设置和布局全区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分工明确、覆盖城乡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2020 年,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 6.2 张,床位总数控制在 15.5 万张以内。2020 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规划类别 盟市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张)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张)指标性质 发展策略一类 呼和浩特市 6.29 2.31 约束性
3、 控制发展一类 包头市 6.16 2.29 约束性 控制发展三类 呼伦贝尔市 6.44 2.36 指导性 鼓励发展二类 兴安盟 5.93 2.17 指导性 平稳发展二类 通辽市 6.05 2.25 指导性 平稳发展一类 赤峰市 6.54 2.40 约束性 控制发展三类 锡林郭勒盟 5.67 2.08 指导性 鼓励发展二类 乌兰察布市 4.83 1.77 指导性 平稳发展二类 鄂尔多斯市 6.10 2.31 指导性 平稳发展二类 巴彦淖尔市 6.29 2.41 指导性 平稳发展一类 乌海市 6.85 2.88 约束性 控制发展三类 阿拉善盟 6.17 2.26 指导性 鼓励发展(二)医疗机构设置
4、的基本原则。1.公平可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要从当地医疗服务实际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优先保障全体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就医。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2.统筹规划原则。医疗资源纳入所在地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管理,局部服从全局。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健全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资源共享度和利用效率,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区域和系统内
5、各领域之间的科学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3.科学布局原则。 以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调整布局结构、提升能级为主线,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 ,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新增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布局,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4.协调发展原则。根据医疗服务需求,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公立医院实行 “综合控制、 专科发展” ,严格控制公立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鼓励新增设置以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为主的公立专科医院。遵循卫生计生工
6、作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障蒙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蒙医、中医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领域的作用。5.鼓励社会办医原则。将社会办医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三)公立医院设置的基本规则。公立医院分为政府办医院(根据功能定位主要划分为旗县办医院、盟市办医院、自治区办医院、部门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军队医院、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医院)。1.公
7、立医院设置。综合考虑当地城镇化、人口密度、地理交通环境、居民健康水平、疾病谱、就医需求、突发事件应对等因素合理布局公立医院。自治区、盟市、旗县(市)人民政府均举办综合医院(包括蒙医中医医院,下同),区人民政府可不举办综合医院。原则上旗县域内设置 1 个旗县办综合医院和 1 个蒙医中医医院;盟市所在城市不新增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不新增公立三级综合医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举办 1 所妇幼保健机构,自治区和盟市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求,重点设置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病、康复等专科医院(含蒙医中医专科医院,下同),并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要设置职业病院,原则上旗县级人民政府不举办专科医院。2
8、.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公立医院根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每个病区床位规模在 40 张左右,不超过 50 张。区域床位总量由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 年),结合疾病谱和发展需求等因素确定,应预留 20%左右的床位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需要。旗县办综合医院(单个执业点,下同)床位数一般以 500 张左右为宜,50 万人口以上的旗县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 800 张;盟市办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 张左右为宜,400 万人口以上的盟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 1000 张;自治区办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 1000 张左右为宜,原则上
9、不超过 1500 张。原则上各盟市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总数不得超过区域医疗机构床位总数的 30%,不超过区域医院床位总数的 35%。对于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超过 8 天的(三级蒙医中医医院平均住院日超过 11 天的),不得增加已有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数量。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按照苏木乡镇行政区划,综合考虑城镇化水平、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地理位置、地域面积等因素,分类设置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并重点提高中心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 1 所卫生院,不在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卫生院可根据需要继续保留,其他服务功能应根据服务
10、人口和交通条件重新调整。旗县(市)所在地和城区内不设卫生院。原则上盟市所在地的城市按每一个街道办事处(或每 3-5 万居民)设置 1 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旗县(市)所在地常住人口超过 2万人的可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求可适量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实行“一体化” 管理。为 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等服务。原则上每个行政嘎查村建设 1 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卫生室,不具备设置卫生室条件的嘎查村,由辖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建立流动医疗卫生工作站,通过流动巡回医疗形式提供服务。嘎查村保留计划生育服务室,与卫生室共同做好计
11、划生育服务工作。城区内和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卫生室。二、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要求(一)规划范围。规划编制的范围是:全区除部队医疗机构(含军队和武警医疗机构) 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由军队和武警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划另行制定。个体诊所等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二)总体要求。1.完善涵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以旗县级医院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牧区医疗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医疗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各类城市医院的功能和职
12、责,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包括城市医院、社区服务机构、旗县级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在内,涵盖城乡的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能。2.鼓励发展慢性病医疗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 年),在一类区域(盟市),鼓励通过城市二级医院转型等方式,在二类、三类区域(盟市),鼓励通过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合理布局,积极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 长期 护理服务
13、链,协同配合,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的诊疗服务。3.健全医疗急救服务网络。各盟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盟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旗县,可以依托旗县级综合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旗县级急救中心。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与突发事件紧急救援任务的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旗县级综合医院、有条件的急救中心、妇产医院设置重症医学科,不具备条件的旗县急救中心、妇产医院设置重症监护病房,形成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一体化服务模式。4.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和发展。医疗机构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
14、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探索医疗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转诊、合作的新模式,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5.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各盟市结合实际,整合区域内二级及以上医院现有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开放。鼓励设置独立的区域医疗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消毒供应和血液净化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6.完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将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当地
15、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医疗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养老康复中的作用,加强蒙医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蒙医中医医院建设,促进蒙医药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主要内容(一)现状分析。参照自治区卫生服务调查方案,开展本地区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调查,综合考虑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疾病谱等因素,对本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利用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1.社会经济发展概况分析。包括本区域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年龄、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生产总值、人均收入和支出水平等内容。2.医疗服务需求分析。包括年因伤病就诊人次、居民两周就
16、诊率、居民住院率、年急诊人次、年住院人次、年手术人次、住院患者住院总天数、服务半径和蒙医药中医药服务率等内容。3医疗资源分析。包括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总数、分类、分级、总床位与分级床位数、利用状况、各专科主要病种及病情分型等;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分类、工作效率、工作负荷等;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现状及现有医疗设备配置状况等;卫生总费用、卫生总费用/各医院建筑面积总数(平方数)和卫生总费用/ 各医院病床总数等。(二) 主要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通过现状分析找出本地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依据疾病顺位、死因顺位,分析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医疗服务供需状况、医疗事业发展和社会影响等),研究确定本地区医疗
17、机构合理设置的思路。1.医疗服务供需状况。通过推算医疗服务利用与本地区居民的医疗服务需要(居民年患病人次;年慢性病患病人数;年患病总日数;年卧床总日数等)之间的差距,判断医疗服务供需是否平衡。2.医疗事业发展情况。医疗技术和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保障覆盖范围的扩大,对居民潜在医疗服务需求产生的影响。3.社会经济发展因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医疗保健需求日益增长,对医疗服务产生的影响。(三)确定医疗机构的设置。通过现状分析,查找主要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居民卫生服务需要,综合考虑分级诊疗格局、支付能力、医疗服务可及性、转化成为服务需求的潜力,分年度预测、规划周期内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 年),确定所需要的医疗机构类别、级别、数量、规模及分布,确定必需床位总数和必需医师、护士总数。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