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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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20届)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所在学院专业班级法学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职称完成日期年月日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II摘要【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已经不适应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混业经营的探索期,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转变监管模式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循序渐进的进行。因此国家可以在现实需要、理论认证充分的时候,实现由牵头监管模式向大一统监管模式的过渡,并同时实现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分业监管大一统监管【ABSTRACT】WITHTHEFURTHERDEVELOPMENTO

2、FFINANCIALGLOBALIZATION,MODEOFDECENTRALIZEDMANAGEMENTCANTMEETTHEECONOMICDEVELOPMENTOFOURCOUNTRYSFINANCIAL,ATTHESAMETIMEBECAUSEOURFINANCIALMARKETISSTILLINTHEMIXEDOPERATION,THELEGALSTATUSOFFINANCIALHOLDINGCOMPANIESISNOTCLEAR,CHANGESINREGULATORYAPPROACHISNOTEASY,MUSTBEGRADUALSODEPENDINGONTHEREALITYNEED

3、SANDTHEFULLTHEORY,STATEMAYADJUSTTHEMODELOFLEADINGSUPERVISIONTOTHEFULLSUPERVISIONATTHESAMETIMEADJUSTTHEINSTITUTIONALSUPERVISIONTOTHEFUNCTIONALSUPERVISION【KEYWORDS】FINANCIALHOLDINGCOMPANIESSUPERVISIONMODELSEPARATINGSUPERVISIONAMONGINDUSTRIESUNIFIEDSUPERVISION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III目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KEYWORDS引

4、言1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分析2(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界定2(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现状分析3二、伞型监管模式现阶段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必然选择6(一)伞型监管模式的分析6(二)我国现阶段选择伞型监管模式的理由7(三)我国现阶段选择伞型监管模式的框架设计8三、“大一统”监管模式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未来的选择9(一)“大一统”监管模式的分析9(二)我国未来选择“大一统”监管模式的理由10(三)我国未来选择“大一统”监管模式的框架设计10结语11参考文献12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1引言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伴随着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我国的市场经

5、济体制在不断的深化,金融业也逐步开始对外开放。国内分业经营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也开始面临着国际综合经济实力强劲的金融巨头的残酷竞争。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也根据各自国情的不断变化,选择了混业经营的发展模式,构建了以控股形式存在的金融混业集团,这种混业集团能够提供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等多个业务领域的服务。这样,中国的分业监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在这种国际金融大环境的影响下,我国分业经营的隔离墙也开始有所松动。从1999年开始,金融监管当局推出了一些政策和措施来应对这种挑战,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隔膜也开始渐渐淡化,彼此之间向着相互影响、融合的趋势发展

6、。我国为了适应现实经济的发展要求,也在不断的探索正确的道路。经国务院的批准,中信集团在整体改制的基础上,通过内部的整合,组建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形成了大陆第一家门类最齐全的金融类公司的组合。我国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突起,在我国现存的不同类型的保险、信托等公司以及国有商业银行也开始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推出综合性的服务,搭建统一便利的服务平台,拓宽自己的业务范围,使得我国金融行业的规模效应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在探索适应我国金融经济监管模式的同时,也增加了我国金融经济所面临的风险。但是,我国的法律在对待“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问题上,没有明确性的规定其概念,也没有明确的条款对其进行限

7、制,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盲区。综合各个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它们的确立几乎都是在摸索中进行,都是不断地根据本国的国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模式进行调整,不断地补充和完善各自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体系,我国应借鉴各国金融控股公司选择监管模式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亟待选择适应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监管模式,有效监督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与发展,维护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秩序,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2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分析2004年,在我国公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

8、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中规定,“在坚持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母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其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1纵观整个备忘录的法律规定,国家依然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国际上以及国内的学者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也在不断地进行讨论。(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界定1999年,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提出了多元化经营的金融集团的定义“金融业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

9、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督协会在“联合论坛”于1999年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了相对权威的定义,将其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3学界往往会参照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将金融控股公司视为金融集团的一种,同时考虑到中国依然是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下,会提出适应中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例如孔令学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股权或委托管理权等其它权利为主要实现形式,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

10、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企业集团公司,即由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及其控股管理的所有子公司构成的金融企业集团公司。”4但有些学者认为,“与一般的金融投资公司或实业投资公司不同,金融控股公司重点强调的是必须取得对不同门类的两种以上金融子公司的控制权”。5在重点强调了金融控制权的同时,还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在业务决策上控制着金融子公司,控制权凌驾于金融子公司之上,公司集团业务的大部分必须为金融业务。金融控股公司以集团的整体发展为目标,金融子公司的股权并不是由各自管理,而是收归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管理。金融控股公司要有整体发展的目光,各种战略决策都要达到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人力、财务、业务线、营销管理、信息技术

11、和资源的有效整合,深入参与到各金融1安起雷从监管视角谈我国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构建,载海南金融,2001年第5期。2王娟芳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1期。3赵渤中国金融监管风险、挑战、行动纲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15页。4孔令学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研究,载中国金融,2008年第7期。5刘艳如何有效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载北方经济综合版,2007年第4期。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3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的制定,把握战略决策的制定,追求各金融子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以及信息与资源的共享,提高金融控股公司领导者驾驭和利用这个集团各种资源的能力

12、。1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是“以金融为主业,趋向于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追求发挥不同金融子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以提高集团核心竞争力”的综合金融服务实体。目前,我国依然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之下。综合考虑国际上以及我国的学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结合构成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要素,为了达到我国的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过渡,架起我国金融业分业与混业之间的桥梁,使我国的金融业实现集团多元化、综合性的经营,搭建统一便利的服务平台的目标,所以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应该经营包括银行、证券、保险至少两种以上的金融业务。因此,我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应该界定为在同一控制权下,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金融业务在集团

13、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综合性、多元化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混业集团。(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现状分析我国四大国有银行都相继在80年代融入了多种类型的金融业务,例如证券、保险、租赁、房地产、投资咨询等业务。由于当时我国的法律仍然存在着真空地带,金融业缺乏必要的监管,而银行本身也缺乏相应的自律和风险约束机制,使得当时银行业积聚了较高的金融风险,金融市场混乱经营,银行出现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侵蚀了银行机构的利益,同时也进一步影响了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为了应对金融市场的混乱经营,加大金融监管的力度,出于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政府于1995年确立了金融

14、分业经营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颁布,为我国的分业经营体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尽管我国当时已经确立了分业经营模式,但是由于我国曾经存在过混业经营的历史,并且受国际金融大环境的影响,使得我国的分业经营仍不是很彻底,在现实的金融分业经营中仍然存在着过多的混业经营的迹象。尤其是加入WTO以后,伴随着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的深化,金融业也逐步开始对外开放,同时也面临着国际经济实力雄厚的金融巨头的残酷竞争,国内分业经营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也开始面临着国际综合经济实力强劲的金融巨头的残酷竞争,使得我国的金融业面临了巨大的挑战。很显

15、然我国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都不具备和国际金融巨头向抗衡的能力,因此如果提高我国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成为了当前我国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1、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现状1洪波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五个争议问题,载经济导刊,2009年第12期。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4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逐渐复杂的金融需求,风险管理也越来越成为金融企业的立身之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构建的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与市场经济体制显得格格不入,因此中国的金融企业面临着来自体制转轨和金融市场健康成长的多重挑战。因此,为了更好的应对多重挑战,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监管模式之下也

16、开始了对于混业经营探索的步伐。在我国金融市场内,一些金融控股集团拥有的独立子公司就可以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例如证券公司可以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融入资金用于自营,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进行融资。同时我国开始在法律上作了规定,以支持混业经营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央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就有了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1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在我国法律严格规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仍然有金融混业经营的存在。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模式已经体现出明显的混业经营的特征,如果我国仍

17、然坚持遵守分业经营的准则,这样会使我国的金融机构在制度上处于劣势,对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考虑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和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综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我认为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但这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要确保我国的金融企业具备风险管理的能力,能够应对因为体制和市场改革的波动而带来的风险。因此,从提过中国金融企业的竞争力,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挑战,控制中国金融市场成长和转轨的风险角度来看,我国要积极的进行金融混业的探索,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框架。1992年10月国务院为了更好的监管证券业,从而成立了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1995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更加全面,各个部门的金融业务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改变了金融市场相对不清晰的监管依据,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金融监管开始逐步进入法制化。1998年11月保监会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初步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对应银行业,中国证监会对应证券业,中国保监会对应了保险业,分业监管的模式明确了金融业各种业务的监管部门,一对一的监管避免了监管真空的存在,使得金融监管更加全面可行。2003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成立银监会。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各司其职,明确各自的监管目标,避免重叠监管,造成监管资

19、源的浪费,进一步的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法律规定银监会的主要目标是,“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管,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银行业的相关机构实行统一监管,对违反银行业法律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进行惩罚,同时还要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相关1李若愚金融混业经营当前不宜全面推行,载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2年第12期。2郭春松中国银行业监管协调与合作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5机制。从各自的职责划分来看,我国的中央银行即人民银行,在我国宏

20、观调控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更为突出。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货币监管职能,必须以履行货币监管职能为主要目标。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为保证货币政策的稳健实施而由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进行货币监管,并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对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1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金融业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监管的格局正式形成。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面临的挑战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是确保市场经济有秩序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确保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必要条件。每一阶段的法律法规是适应当时的基本国情,

21、因此中国原有金融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仍然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我国也要相应的改变金融法律法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给我国的立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使得立法工作更为艰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金融监管法律规章已经无法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已经过于陈旧,对于具体操作只有笼统的规定,缺乏可执行的实施细则,在执行方面存在空白;同时由于立法工作的频繁,使得一些法律内容重复并且相互冲突。由于我国目前采取的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模式,银行、证监、保险监管部门各自按照自己的标准分别进行独自监管,监管法律不统一,很容易造成监管市场的紊乱。例如目前对一些跨市场的

22、活跃的理财产品也都是采取分别监管的模式,标准不能统一,由此可见在金融业务方面仍旧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监管法律的缺失容易带来很多弊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尚不全面,对于一些金融业务的延伸新业务也都没有统一全面的规定,现实操作中容易导致金融市场的紊乱,放大金融市场的潜在风险,增加经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因素,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金融全球化和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已经出现了金融业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是我们还要充分的考虑到我国的金融业的现实国情。由于我国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高,金融企业综合性经营的规模较小,企业数量还较少,独立的金融机构占大多数,但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还

23、是屈指可数,因此我国短期内还不宜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解决当前的问题,较为现实的做法就是要先确定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根据不同时期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模式。我国目前是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因此我国的监管模式也要有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但是同时还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确定如果过渡才能更有利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因此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也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现实的挑战。1李怀珍有效银行监管方式研究与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页。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6二、伞型监管模式现阶段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金融市

24、场尚处于混业经营的探索期,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各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转变监管模式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循序渐进的进行。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我国目前都不宜大规模的改变分业监管体制。我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来分阶段设计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的框架。(一)伞型监管模式的分析根据金融机构的特点,伞型监管模式是指在多个金融监管机构中选定一家作为金融机构监管的牵头监管者。美国在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上采取了分业监管模式,同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美国采用了伞型监管模式。伞型监管模式明确了一家牵头监管者,由这家牵头监管者发挥总揽全局的作用,对整个金融集团实行统一的监管,其他监管机构对各自对应的

25、监管对象实行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可以从整体上避免重复监管,牵头监管者可以更好的实施宏观调控,避免监管真空的存在,减少资源浪费,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是美联储,也称牵头监管者,统筹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维护美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健运行。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类子公司的监管模式是“由美联储、货币监理署、州银行监管者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共同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管署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1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框架都是与其模式的选择相一致的,美国金融控股公司也不例外,伞型的监管框架对应了伞型的监管模式。美国的这种伞形监管模式,能够从整体上对美国的金融控

26、股公司实行监督,使美国的伞型监管者发挥统筹的作用,更好的进行宏观调控,又能够保证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各金融子公司在明确各自监管机构的同时更好的实现分业监管,避免了州银行监管者、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保险监管署的重复监管,避免了监管的真空地带,由此实现了分别监管基础上的合并监管(见表1)。美国的牵头式的监管框架既能够促进各监管机构的竞争,又能够使各监管机构紧密合作,对于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有很大的作用。表1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框架1陈蓉论金融控股集团主导格局下监管结构的选择以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之变为视角,载经济与法,2009年第2期。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7其弊端主要体现在各个金融监管者所

27、依据的监管法规不同,宽严不一,容易造成各个金融机构间的不公平发展和竞争。在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中,监管协调的问题很突出。由于牵头监管者发挥总揽全局的作用,对整个金融集团实行统一的监管,其他监管机构对各自对应的监管对象实行监管,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标准不统一,都在各自的监管范围内独自监管,而范围外的问题很难协调,因此各个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很重要。另外,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实际上使各监管机构不能够完全共享所有的金融市场的信息,因此无法评估一些潜在的金融市场风险,对于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也是一种潜在的风险。(二)我国现阶段选择伞型监管模式的理由任何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监管模式,都是根

28、据其具体国情而设计。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现阶段,各金融子公司的业务之间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并且各种金融业务都是由各金融子公司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能够体现监管的专业性,由各监管机构专业对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同时也能够使各金融子公司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竞争,体现了公平性和竞争性,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因此分业监管保证了我国监管的高效率。我国是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具有金融宏观调控的职能,并且要维护金融货币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对于一些金融潜在风险的评估,能够使各部门达到信息的共享,及时全面的传递到各监管机构,中

29、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有助于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和安全运行。分业监管模式使我国的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都能够有一个专职的监管机构独立进行监管,具有专业性,各监管机构在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方面能够更加严格。分业监管模式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一是各监管机构能够对其监管对象实施专业监管,能够体现出专业性的特点,各监管机构的权责清晰,可以避免重复监管,进一步的提高监管效率;二是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不同,可以使各个FRB(伞型监管者)FHC(金融控股公司)BHC(银行控股公司)证券类子公司保险类子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署期货类子公司期货交易委员会银行类子公司州银行监管者论我国金融

30、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8监管机构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进行竞争,增强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性的特征,使金融市场更具活力。但是由于我国混业经营的发展,分业监管的模式就会面临着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困难,监管成本增加,沟通困难等问题,因此张红梅认为“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和规模经营发展到一定程度,也随着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金融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国家可以在现实需要、理论认证充分的时候,实现由牵头监管模式向统一监管模式的过渡,并同时实现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1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混业经营的探索期,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各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转变监管模式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循

31、序渐进的进行。再加上如果要大规模转变监管模式,势必会涉及到监管机构的撤并和权力的重新划分,稍有不慎都会造成金融市场的紊乱,因此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我国目前都不宜大规模的改变分业监管模式。(三)我国现阶段选择伞型监管模式的框架设计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混业经营的探索期,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长期的分业经营模式也促使了一些利益集团的形成,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转变监管模式必须循序渐进的进行。我国目前正确的做法是在坚持现在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同时,逐渐的过渡到大一统的监管模式。借鉴美国伞型监管体制,具体应用到我国,主要表现为在不触动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架构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控股母公司的

32、主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司其职,专职对银行子公司、证券子公司和保险子公司进行独立监管。(见表2)表2金融控股公司伞型监管框架由此看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发挥了牵头监管者的作用。但是我1张红梅英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金融,2008年第7期。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控股母公司证券子公司保险子公司银行子公司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9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扩展业务范围、开发新型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创新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目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我国仍然是坚持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金融经

33、济发展政策已经与国际金融大环境显得格格不入,同时以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也与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趋势背道而驰。因此,我国应结合实际国情,逐渐的转变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在特殊的过渡时期,选择适应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监管模式。三、“大一统”监管模式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未来的选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拓展的越来越宽泛,金融创新产品不断出现,对我国分业监管的模式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为了适应我国的国情,达到监管的目标,我国应循序渐进的改变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逐渐向“大一统”的监管模式发展。(一)“大一统”监管模式的分析英国自1999年采取了牵头监管的方法,主要负责“各金

34、融监管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风险集中度评估以及金融集团层面的资本充足率和跨集团的风险评估”。1为了经营模式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统一,2000年出台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成立了世界上首家统一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金融服务局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金融监管组织,“具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金融行业准则的权利,同时负有对金融控股公司及整个金融行业实行全面监管的职责,并与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建立了分工协作机制”(见表3)。2表3英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大一统监管”模式淡化了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界限,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更清晰的分析集团层面的风险程度;把监管的措施付诸全面的实施,消除集团内部的监管真空地带;可以高效的进1陶文

35、立、翁舒颖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与借鉴,载福建金融,2009年第12期。2李玫分业经营体制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研究,载武汉金融,2008年第11期。金融服务局综合性银行控股公司综合性银行寿险公司综合性银行证券公司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10行监管,减少监管的工作量,避免重复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的工作效率,加强集团内部的信息交流,建立高效的信心共享机制;英国“大一统监管”,能够公平有效的进行监管,消除不同监管机构在监管力度和监管范围方面的差异,但也有其弊端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竞争,也有可能造成监管目标的混乱模糊,对不同行业的风险控制和文化差异把握不准。(二)我国未来选择“

36、大一统”监管模式的理由我国现阶段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是参照美国伞型监管模式建立的,主要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在我国金融经济分业经营时期起了很大的作用,可以使各监管机构实现公平竞争,防范金融市场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稳健安全运行。但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促使我们要反思我国金融监管的缺陷。1、各监管机构之间无法达到监管信息的共享。因为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中是平等的关系,独自在各自的功能范围内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而在各自的功能范围之外协调很少。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银行、证券和保险的融合经营需要各监管机构之间更多的协调和沟通。2、对于金融创新的适应性不强。目前金融衍生

37、产品的不断出现,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进行监管,会使监管成本的提高造成规模不经济,成本的提高容易抑制金融创新的动力。3、无法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我国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机构的经营要面对不同的金融监管者,监管标准无法统一,容易滋生一些跨市场的金融风险。采取大一统的监管模式,可以避免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所带来的监管方面的一系列的问题。大一统的监管模式简化了监管机构,节约了监管的成本,可以实现规模效益;同时,大一统的监管模式可以很快的适应金融创新,能够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金融创新能力,很快的适应金融新业务,同时减少多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

38、的阻碍;大一统的监管模式使得监管机构职责明确,避免机构之间的推诿。因此采取大一统的监管模式是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三)我国未来选择“大一统”监管模式的框架设计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进入了混业经营的探索阶段,可以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情况,在监管体制中顺应金融市场发展的潮流,在监管体制中不断的做些变动,以适应我国金融经济现实发展的需要,逐渐过渡到“大一统监管”模式。具体的设想是由国家设立金融监管局对我国的金融业实施单一监管,专门负责全国监管事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下,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见表4)表4金融控股公司“大一统”监管框架论我国金融

39、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11结语我国目前处于特殊的过渡时期,所以不能单一的选择牵头监管或者大一统监管的模式,而是要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确定我国现阶段必须要以分业监管为主,辅助以必要的合并监管;而未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应该逐渐地向合并监管过渡,并同时实现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我国应该注意的是,在转变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同时,势必会涉及到监管机构的撤并和权力重新划分的问题,我国务必要确保金融的环境,在维护金融环境安全稳健发展的同时转变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12参考文献1邢乐成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研究,山

40、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2赵渤中国金融监管风险、挑战、行动纲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3郭春松中国银行业监管协调与合作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4姜学军、刘丽巍、范南金融对外开放与监管问题研究,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5李怀珍有效银行监管方式研究与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6刘霞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分析及监管对策,载商业经济,2010年第4期。7古正宇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主体问题研究,载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8钱英才、安启雷、石小玲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制亟待完善,载中国财政,2009年第16期。9王自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比较及借鉴,载

41、武汉金融,2008年第11期。10张红梅英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金融,2008年第7期。11王娟芳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1期。12尚文秀、陈广志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研究,载财政与金融,2006年第6期。13徐钦层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评析,载经济与法,2010年第2期。14张丞、聂鸿飞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对策,载河北金融,2008年第12期。15陶文立、翁舒颖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与借鉴,载福建金融,2009年第12期。16肖立秋试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制度的构建,载求索,2003年第3期。17刘联恒浅议我国金

42、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之完善,载经济与法,2008年第8期。18许继武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载经济与法,2010年第2期。19日河邑忠昭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历史与前景,载经济导刊,2004年第10期。20蒂米奇威塔斯金融规管变化中的游戏规则,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1BERUARDSHULL,FINANCIALMARKETS,INSTITUTIONSINSTRUMENTS,MAY,199922ANTONIOEBERNADO,NOWELCHFINANCIALMARKETRUNS,NATIONALBUREAUOFECONOMICRESEARCH,OCTOBER,200223HANCOCK,HUNPHREY,WILCOX,TELECOMMUNICATIONVERSUSPROCESSINGCOSTANDTHECONSOLIDATIONOFTHEPAYMENTSSYSTEM,JOURNALOFBANKINGANDFINANCIAL,23,199924MCKINNON,RI,THEORDEROFECONOMICLIBERALIZATIONFINANCIALCONTROLINTHETRANSITIONTOAMARKETECONOMY,SECONDEDITION,BALTIMORE,JOHNSHOPKINSUNIVERSITYPRESS,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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