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绿色食品与环境污染 摘要: 绿色食品在中国是对具有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总称 。绿色食品与普通食品相比有三个显著特征 :无污染,安全,优质 。 能源开发利用会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我国环境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和战略问题。通过分析目前我国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 问题 ,指出其缺陷,并提出一系列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绿色食品 能源 环境问题 缺陷 完善 环境污染 绿色食品在中国是对具有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总称。是指按特定生产方式生 产,并经国家有关的专门机构认定,准许使用 绿色食品标志 的无污染、无公害、安全、优质、营养型的食品。 (一 ) 强调产品出自最佳生态
2、环境。绿色食品生产从原料产地的生态环境入手,通过对原料产地及其周围的生态环境因子严格监测,判定其是否具备生产绿色食品的基础条件。 (二 ) 对产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绿色食品生产实施 “从土地到餐桌 “全程质量控制。通过产前环节的环境监测和原料检测; 产中环节具体生产、加工操作规程的落实,以及产后环节产品质量、卫生指标、包装、保鲜、运输、储藏、销售控制,确保绿色食品的整体产品质量,并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技术含量。 (三 )对产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绿色食品标志是一个质量证明商标,属知识产权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二次世界大战 以后,欧美和 日本 等发达国家在工业现代化的基础上,先后实现
3、了农业现代化。一方面大大地丰富了这些国家的食品供应,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主要是随着农用化学物质源源不断地、大量地向农田中输入,造成有害化学物质通过土壤和水体在生物体内富集,并且通过食物链进入到农作物和畜禽体内,导致食物污染,最终损害人体健康 。 1962年,美国的雷切尔 卡逊女士以密歇根州东兰辛市为消灭伤害榆树的甲虫所采取的措施为例,披露了杀虫剂 DDT 危害其他生物的种种情况。该市大量用 DDT 喷洒树木,树叶在秋天落在地上,蠕虫吃了树叶,大地回春后知更鸟吃了蠕虫,一周后全市的知更鸟几乎全部死亡。卡逊女士在 寂静的春天 一书中写道: “ 全世界广泛遭受治虫药物的污染,化学药品已经侵
4、入万物赖以生存的水中,渗入土壤,并且在植物上布成一层有害的薄膜 已经对人体产生严重的危害。除此之外,还有可怕的后遗祸患,可能几年内无法查出,甚至可能对遗传有影响,几个世代都无法察觉。 ” 卡逊女士的 论断无疑给全 世界 敲响了警钟。 20 世纪 70年代初,由 美国 扩展到欧洲和日本的只在限制化学物质过量投入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食品安全性的 “ 有机农业 ” 思潮影响了许多国家。一些国家开始采取经济措施和法律手段,鼓励、支持本国无污染食品的开发和生产。欧洲、美 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加快了 生态农业 的研究。在这种国际背景下,我国决定开发无污染、安全、优质的营养食品,
5、并且将它们定名为 “ 绿色食品 ” 。 绿色食品产生于 90 年代初期,在基本解决农产品的供需矛盾后,政府开始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问题。绿色食品是顺应可持续发展的新思想、新潮流而诞生的 。 环境标准 绿色食品原料产地环境质量评价工作主要选择那些毒性 大、 作物易积累的物质作为评价因子,具体为: ( 1)大气评价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悬浮微粒、氟 化物。 ( 2)水评价因子:汞 、镉、铅、砷、铬、溶解氧、 PH、 BOD5、有机氯、氟化物、氰化物、细菌、大肠杆菌。 ( 3)土壤评价因子:土壤肥力指标、重金属及类重金属、汞、 镉、铅、砷、铬、有机污染物、六六六、 DDT。 产品标准 (
6、1)原料要求 绿色食品的主要原料必须是来自绿色食品产地,按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出来的产品。对于某些进口原料,例如果蔬脆片所用的棕榈油、生产冰淇淋所用的黄油和奶粉,无法进行原料产地环境检测的,要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中心,按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才能作为绿色食品加工原料。 ( 2)感官要求 包括外形、色泽、气味、口感、质地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中感官要求有定性、半定量、定量指标。其要求严于同类非绿色食品。 ( 3)理化要求 是绿色食品的内含要求,包括应有的成份指标。如蛋白质、脂肪、糖类、维生素等。这些指标不低于国标要求,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等污染指标与国外先进标准或
7、国际标准接轨。 ( 4)微 生物学要求 产品的微生物学的特性要必须保证。如活性酵母、乳酸菌等,这是产品质量的基础。而微生物污染指标必须严于国标的限定。 食品中诸多不安全因素可能存在于食物链的各个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等生物污染 在整个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都可能因管理不善而使病原菌、寄生虫滋生及生物毒素进入人类食物链中。微生物及其毒素导致的传染病流行,是多年来危害人类健康的顽症。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资料,在过去的 20 多年间,在世界范围内新出现的传染病已得到确认的有 30 余种。此外,我国海域 辽阔,海洋中寄生吸虫及其他寄生虫种类繁多,这些自然疫源性寄生虫
8、一旦侵入人体,不仅能造成危害,甚至可导致死亡。一些曾已得到有效控制的结核病如今在一定范围内又有蔓延的趋势。微生物和寄生虫污染是造成食品不安全的主要因素,也始终是各国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努力控制的重中之重。 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物在食品中的存在,有其自然背景和人类活动影响两方面的原因。其中,无机污染物如汞、镉、铅等重金属及一些放射性物质,在一定程度上受食品产地的地质地理条件所影响,但是更为普遍的污染源则主要是工业、采矿、能源、交通、城市排污及农业 生产等带来的,通过环境及食物链而危及人类健康。有机污染物中的二恶英、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工业化合物及副产物,都具有可在环境和食物链中富集、毒性强等特点,对
9、食品安全性威胁极大。在人类环境持续恶化的情况下,食品中的环境污染物可能有增无减,必须采取更有效的对策加强治理。 营养不平衡 营养不平衡就其涉及人群之多和范围之广而言,在当代食品安全性问题中已居于发达国家的首位。因过多摄入能量、脂肪、蛋白、糖、盐和低摄入膳食纤维、某些矿物质和维生素等,使近年来患高血压、冠心病、肥胖症、糖尿病、癌症等慢性病的病人显著增多 。这说明食品供应充足,不注意饮食平衡,同样会给人类健康带来损害。我国学者萧家捷曾提出,即使就缺钙这一世界性问题而言,补钙也并非越多越好。人类要保持健康,所需的任何营养素都有适当的限量,而且还要求各种营养素之间保持平衡。 农药与兽药残留 农药、兽药
10、、饲料添加剂对食品安全性产生的影响,已成为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焦点。在美国,由于消费者的强烈反应, 35 种有潜在致癌性的农药已列入禁用的行列。我国有机氯农药虽于 1983 年已停止生产和使用,但由于有机氯农药化学性质稳定,不易降解,在食物链、环境和人体中可长期残留,目前 在许多食品中仍有较高的检出量。随之代替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农药,虽然残留期短、用量少、易于降解、但农业生产中滥用农药,导致害虫抗药性的增强,这又使人们加大了农药的用量,并采用多种农药交替使用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这样的恶性循环,对食品安全性以及人类健康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为预防和治疗家畜、家禽、鱼类等的疾病,
11、促进生长,大量投入抗生素、磺胺类和激素等药物,造成了动物性食品中的药物残留,尤其在饲养后期、宰杀前施用,药物残留更为严重。一些研究者认为,动物性食品中的某些致病菌如大肠杆菌等,可能由 于滥用抗生素造成该菌抗药性提高从而可形成新的抗药菌株。将抗生素作为饲料添加剂,虽有显著的增产防病作用,但却导致了这些抗生素对人类的医疗效果越来越差。尽管世界卫生组织呼吁减少用于农业的抗生素种类和数量,但由于兽药产品给畜牧业和医药工业可带来的丰厚经济效益,要把兽药纳入合理使用轨道远非易事,因此,兽药的残留是目前及未来影响食品安全性的重要因素。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一种资源,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
12、善的重要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大规模工业化进程的开展,中国薄弱的能源工业得到了迅 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进入全新发展时代,能源工业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取得了空前的快速进步,中国已进入了世界能源大国的行列。然而在能源开发和利用的生命周期过程中,从能源资源的开采、加工和运输,到二次能源的生产(发电),以及电力的传输和分配,直至能源的最终消费,各阶段都会对环境造成压力,引起局部的、区域性的、乃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我国长期以来对能源的安全供应非常重视,相对来说忽视了能源发展对环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导致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对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
13、会 有更高的要求,能源需求的持续快速增长必将使我国的环境保护面临更加沉重的压力。由能源开发利用导致的能源环境问题既是我国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影响我国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重要保障之一。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最权威、最有效的社会调整方式,在此问题的解决上理应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研究我国的能源环境问题,并在立法中进行恰当规制,对我国能源与环境保护事业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核能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核能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两个阶段:核燃料生产和辐射后燃料的处理。由于人类无论何时何地都 处于各种来源的天然放射性辐射之中 ,通常燃料生产过程的放射性污染较轻,一般不构成严重
14、危害。但它毕竟对人体有害 ,故仍须予以充分注意。 目前核能利用的主要形式是裂变能。核燃料的基本原料是铀 ,铀的生产过程包括:地质勘探、铀矿开采、选矿、水冶加工 ,最后精制得到浓缩铀 ,在核燃料生产中 ,铀矿山和铀水冶厂是主要污染源。从这里排出的废物,虽然致入射性水平低 ,但排放量大 ,分布广。铀矿山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铀矿山废水不仅含有氡、铀及其衰变子体 ,而且有其他共生的有害化学物质。水冶厂的废物性质随矿石成分、水冶流程 、使用的化学药剂不同而变化 ,对环境的影响程序也随之不同。水冶厂的液体废物主要有贫铀溶液,其中放射性物质最危险的是镭。废水中还含有其他化学物质 ,例如硫
15、酸根、硝酸根、有机溶剂等。酸废水排入河流造成的危害往往比放射性物质更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最常关注的核能对环境的影响实际上是核事故问题。 1986年 4月 26日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是核电发展史上一次惨重的灾难,对电站工作人员、事故抢救人员以及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是在特定堆型和条件下发生的,它采用的压力管式石墨沸化堆,安全性有问题,没有 完善的安全壳 ,从此之后就不再用这种堆型了。因此,不能由此推论其他核电站也会有此安全问题。近年来很多国家都发展了新一代更加安全的核电站。当然,不论怎样,核电站的安全运行都是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 5、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影响的
16、不利影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整体上较传统化石能源来说,更加清洁安全,但是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仍然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如风能开发中,风机会产生噪声和电磁干扰,并对景观和鸟类产生负面影响等。太阳能开发也会产生不利环境影响,主要是占用土地、影响景观等。此外,制造光伏电池需要高纯度硅,属能源密集 产品,本身需要消耗大量能源。含镉光伏电池 (CdTe, CIGS)的有毒物质排放虽然在安全范围之内,但公众仍担心对健康的危害。生物质能利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是占用大量土地,可能导致土壤养分损失和侵蚀 ,生物多样性减少 ,以及用水量增加。用汽车运输生物质会排放污染物。另外,农村居民使用薪柴和秸杆等生物质能作炊
17、事和供热燃料的传统利用方式引起的室内空气污染,对居民健康产生严重危害。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主要是地热水直接排放造成地表水热污染;含有害元素或盐分较高的地热水污染水源和土壤;地热水中的 CO2 和 H2 S 等有害气体排放到大气中;地热水超采造成地面沉降等。海洋能是洁净的能源,对环境不会产生大的不利影响。但潮汐电站会对海岸线生态环境带来一定影响;波浪能发电装置能起到使海洋平静的消波作用,有利于船舶安全抛锚和减缓海岸受海浪冲刷 ,但波浪能发电装置给许多水生物提供了栖息场所,促使其繁殖生长 ,可能会堵塞发电装置;海洋温差发电装置的热交换器采用氨作工质,氨可能会污染海洋环境;建在河口的盐差能发电
18、装置,还要解决河水中的沉淀物和保护海洋生物的问题。 (五)核能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法律规制现状及其缺陷 1、法律规制的现状 核 能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主要是放射性物质环境污染的防治问题。目前涉及此问题的专门规定的法律有一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责任主体体系、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及措施,并对核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外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四十九、六十一条、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了一些相关的原则措施。在法规规章层面上,相关立法则数量极多,
19、主要包括民用核 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核电站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6249-86)、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 NEPA RG-1)、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等。此外,我国十分重视核安全领域里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了相关领域里的国际立法,签署、批准或核准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等国际公约。 以上这些立法规定的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20、:核燃料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后处理;核设施(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厂等)运行;放射性环境的管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核事故应急;等等。 2、法律规制的缺陷 目前我国在该领域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 1)立法空白 我国尚缺少核能利用的基本法原子能法,对核能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因而也就缺乏了系统的专门制度,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相对而言仍属于一般性的规 定,原则性较强,并没有针对性的措施。此外,关于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核设施尤其是反应堆的实物保护措施、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及核设施等的辐射防护、核设施的退役等方面的法规,缺项甚多,远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21、 ( 2)现行立法文件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核能利用安全与辐射防护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是 1990年前后发布的,1999年以后发布的只有很少一部分。立法级别普遍较低,除了一部法律一小部分的行政法规外,绝大多数都是部门规章。制定这些法规所参考的有关国际和国外的法规、标准已随着核技术的发展进行了较全面的修订 ,而我国的法规自制订后基本从未修订过,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原子能领域的管理体制在近年来几经调整,发生了很大变化,而法律规定却没有进行相应地调整。此外,有些法规缺乏实施细则,存在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
22、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目前这些具体办法都还尚未出台。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法律规制现状及其缺陷 1、法律规制的现状 可再生能源相对传统化石能源来说属于清洁能源,但是其开发利用仍可能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我国 2006年 1月 1日起开始施行可再生能源法,但其着重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此问题并没有进行规定。目前该领域现有的一些法律规范主要包括: 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06年 1月 5日出台
23、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在其第五、十五、十六、十七条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环境保护作了规定,要求规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资源 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应注重节约用地,满足环保要求;发电企业应认真做好设计、用地、水资源、环保等有关前期准备工作,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才能开工建设;项目建设时应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水土保持等措施,加强施工管理等等。在风能利用方面,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于 2005年 8月 9日联合颁布了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就风电场工程建设的征地、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作了比较有针对性的规定。在生物能利用方面,传统的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
24、烧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生物能的方式由于 严重危害健康、破坏森林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等环境不良影响,已经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限制,相应地有一些立法对此进行了规范,主要涉及农业法、森林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在海洋能方面,由于潮汐电站等海洋能发电装置大都建于海边,属于海岸工程,因此,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章 “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 及第五章 “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对其是适用的。在地热方面, 地热具有能源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大规模开发利
25、用地热可能造成地震、地面沉降、地热水资源衰减、地热水有害成分污染、热污染等环境问题,而目前除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笼统规定外,只有一部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2414号)。该文件也仅提出了加强地热资源开发与保护、严格审批程序的原则要求。此外,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等地出台了一些地热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天津 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等,其中就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环境保护有一些相关规定。 2、法律规制的缺陷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除了保证能源供应外,其最重要的考虑就是清洁性,相比传
26、统化石能源来讲,具有巨大的环境效益。而其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客观的讲,主要是由于目前技术不成熟导致的。只要继续加强技术开发,很多问题都是可以妥善解决的,其造成的环境不利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在现实情况下,加强开发利用的管制仍然很有必要。根据前面对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的主要问题就是立法空白较多,生物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开 发都缺乏必要的专门规定,极有可能导致开发的混乱和无序,污染和破坏环境。 (四)完善水电开发中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 从世界范围看,促进水电发展都是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一部分。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水电建设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事业,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大
27、支撑作用。因为环境保护而完全否定水电,至少在当前及较长一段时间内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水电开发中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通过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水电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别是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建立与生态环境友好的水电工程建设体系,是实现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正确 途径。而立法在这方面理应发挥重要作用。未来我国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相应地予以完善:制定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就环评、 “ 三同时 ” 、限期治理等管理制度在水电建设领域的适用作具体规定,就水电建设及运行采用环境友好技术、减少环境破坏作一系列的强制性要求,并明确禁止在某些重要的生态保护区或其他区域兴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为保证其实施效果,该
28、法至少应属于行政法规层面;制定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就规划环评、 “ 三通一平 ” (通水、通电、通路、施工场地平整)等工程的环评、小水电的环评等的管理予以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突破单个工程项目的限制,推行流域、区域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制订相关程序,进行综合规划;加强水电建设运行的环境监管,完善相关立法;等等。 (五)完善核能开发利用中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 积极推进核能开发利用,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战略,而 “ 安全第一、质量第一 ” 一直是我国核工业发展的指导方针。 随着我国核电建设的提速,我国未来仍应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完善相关立法,保障核能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当前我国正
29、在进行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在原子能法中应对核工业全面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专门加以规定,如核电站的 可行性研究、立项、环境影响评价、首次装料以及环境监测事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采,核燃料加工运输,乏燃料处理利用,放射性废物处理,核事故应急处理等等。此外,还应完善相关的配套立法,如制定核安全法、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与采冶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包装与安全运输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乏燃料管理条例、核应急管理条例等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修订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及相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规标准等。 (六)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 虽然我国 目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30、的程度不高,相应地其环境问题也并未凸显出来,但随着能源安全状况的恶化和国家法律政策的扶持引导,相信未来我国将迎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高潮。为了避免无序发展,破坏环境,立法应当具有一定超前性,未雨绸缪,对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问题予以一定规制。未来我国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予以完善: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推动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环境友好技术的发展;适当的时候由国务院出台或者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环保总局等联合出台可再生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办法),就该问题 作系统规定;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标准、导则,完善环评制度;地热能开发利用及潮汐电站建设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较大,未来应重点加强这方面的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利用政策引导、资金、技术支持等手段推动农村新能源的发展,减少高污染、低效率的秸秆、薪柴等的直接燃烧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