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201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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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201X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Boiler (征求意见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 月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201X 前 言 2015年 1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下达制订 锅炉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大锅 规 )的立项任务书,要求以现有的 锅炉 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 TSG G0001 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2、TSG G1001-200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 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 ( TSG ZB002-2008)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 TSG G5003-2008) 、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 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 ( TSG G5002-2010)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 TSG G5004-2014) 、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 TSG G7001-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 TSG G7002-2015) 等 十 个规范为基础,形成关于 锅炉 的综合规范。 2015年 5 月,中

3、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技术法规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制定了大 锅 规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了大 锅 规制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 (章节 )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起草工作组和各专业小组分别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召开多次研讨会,形成大 锅 规 (草案 )。 2016 年 5 月,在 河南焦作召开 起草工作组 第二次 全体会议,经过 讨论与修改,形成了大 锅 规征求意见稿。 年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201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年 月,起草工作组召开 第 三 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

4、,形成送审稿。 201 年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工作组分别于 201? 年 ? 月、 ? 月、 ? 月召开工作会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报批稿。 2016年?月,大 锅 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 WTO/TBT进行了通报。 2016 年?月,工作组回复了 WTO/TBT 的咨询意见。 2016年 月 日,大 锅 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参加本规程制 (修 )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 201X 目 录 1 总则 (1) 2 材料 (4) 3 设计 (6) 4 制造 (14) 5 安全附件和仪

5、表 (29) 6 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42) 7 安装、改造、修理 (47) 8 使用管理 (50) 9 检验 (56) 10 热水锅炉及系统 (66) 11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8) 12 铸铁锅炉 (76) 13 D 级锅炉 (78) 14 附则 (80) 附件 A 锅炉产品合格证 (81) 附表 a 锅炉产品数据表 (82) 附件 B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83) 附 件 C 锅炉 产品 制造过程监督检验项目表 (84) 附件 D 整装锅炉安装过程监督检验项目表 (86) 附 件 E 散装锅炉安装过程监督检验项目表 (87)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 201

6、X 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 保障 锅炉安全 运行 , 预防 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 目录 范围内的 固定式 (注 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 (废 )热利用为主要目的 的 烟道式 、 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 (废 )热锅炉。 注 1-1: 固定式 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 1.2.1 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 (包括烟道和风道 )

7、,构架 (包括平台和扶梯 ),炉墙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 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 , 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 ;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 , 分为有 分汽 (水、油 )缸 (注 1-2)的锅炉 和 无分汽 (水、油 )缸的锅炉 ;有分汽 (水、油 )缸的锅炉 , 包括锅炉给水 (油 )泵 出口 至 分汽 (水、油 )缸出口 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 焊接 接头 的承压管道 含分汽 (水、油 )缸 ;无分汽 (水、油 )缸的锅炉 ,包括 锅炉给水 (油 )泵 出口 至 锅炉主蒸汽 (水、油 )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 注 1-2: 分汽 (水、油 )缸应

8、当符合本规程 对 集箱的有关规定。 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 (液 )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 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TSG 11-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 包括 燃料 制备 、 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 以 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 于 30L 或 者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0.1MPa 的 蒸汽锅炉 ;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 0.1MPa 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 的热

9、水锅炉 ; (3)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4)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 锅炉设备 级别 1.4.1 A级锅炉 A级锅炉 是指 p (表压,下同,注 1-3) 3.8MPa 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 p 22.1MPa; (2)亚临界锅炉, 16.7MPa p 22.1MPa; (3)超高压锅炉, 13.7MPa p 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 p 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 p 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 p 5.3MPa。 1.4.2 B级 锅炉 (1)蒸汽锅炉, 0

10、.8MPa p 3.8MPa; (2)热水锅炉, p 3.8MPa 并且 t 120 (t 为额定出 水温度,下同 );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Q 0.7MW(Q 为额定热功率,下同 );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Q 4.2MW。 1.4.3 C 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 0.8MPa, 且 V 50L(V 为 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 (2)热水锅炉, p 3.8MPa, 且 t 120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 201X 3 (3)气相 有机热 载体 锅炉, 0.1MW Q 0.7MW ; 液相 有机热 载体锅 炉,0.1MW Q 4.2MW 。 1.4.4 D级

11、 锅 炉 (1)蒸汽锅炉, p 0.8MPa, 且 30L V 50L ; (2)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 t 95 。 注 1-3: p 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 1.5 进出口锅炉 制造及使用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 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时 ,应当按照本规程 1.6 的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和批准 ;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 1.6 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

12、设计、 制造 )等 ,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 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后 ,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1.7 监督管理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 (含调试 )、使用、检验、 改造和 修理 以及锅炉水( 介质 ) 处理工作应当 符合 本规程的规定 ; (2)锅炉 的 能效 应当满足法律、法规、 安全 技术规范及 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安装 (含调试 )、使用、 改造 、 修理 和 检验 单位 (机构 )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检总局 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 质监 部门 )负责锅炉安全

13、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TSG 11-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 于本规程的要求。 1.9 章节关系说明 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 D 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 10、 11、 12、 13 章执行,并且优先采用。 2 材 料 2.1 基本要求 锅炉 受压元件 、承载构件 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2.2 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

14、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 ( 2KV )不低于 27J; (3)锅炉受压元件用 钢 材 的室温断后伸长率 (A )应当不小于 18%。 2.3 材料选用 锅炉受压元件、承载构件及其焊接 用 材料的选用 应当 满足国家或 者 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 2.4 材料代用 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对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 2.5 新 材料的研制 研制 锅炉用 新材料时,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6 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和核准。评审应当包括材料的化学成份、物理性能、力学性

15、能、组织稳定性、高温性能、抗腐蚀性能、工艺性能等内容。 2.6 境外牌号材料 2.6.1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的材料 (1)应当是境外锅炉用材料标准中的牌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与国内锅炉用材料相类似的材料牌号,或者成熟的锅炉用材料牌号;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 201X 5 (2)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3)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 (4)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强度计算。 2.6.2 生产境外牌号材料制造单位 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按照该材料 境 外 标准的规定进行生

16、产和验收,并且对照境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批量生产前应当按照本规程 1.6 的要求通过技术评审和核准。 2.7 材料质量证明 (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 , 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 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2)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 2.8 材料验收 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

17、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复验: (1)材料使用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检验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 (2)材料使用单位 委托 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验收, 并且在检验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 (3)B 级及以下锅炉 用 碳素钢和碳锰钢 材料 ,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 2.7要求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 2.9 材料管理 (1)锅炉制造、安装 、改造 、修理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应当有标记,切割下料前,应当作标记移植,并且便于识别;

18、 (2)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TSG 11-201X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6 3 设 计 3.1 基本要求 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 可靠和节能的要求。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 单位对其制造的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 3.2 设计 审查 锅炉本体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 或者锅炉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审查合格 后方可投入生产 。 3.3 强度计算 3.3.1 安全系数的选取 强度计算时,确定锅炉承压件材料许用应力的最小安全系数,见表 3-1规定。其他设计方法和部件材料安全系数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表 3-1 强度

19、计算的安全系数 材 料 (板、锻件、管 ) 安全系数 室温下的 抗拉强度 mR 设计温度下的 屈服 强度teLR ( t 2.0pR ) 设计温度下持久强度极限平均值 tDR (注 3-1) 设计温度下蠕变极限平均值 (注 3-2)Rtn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nb 2.7 ns 1.5 nd 1.5 nn 1.0 高合金钢 nb 2.7 ns 1.5 nd 1.5 nn 1.0 注 3-1: tDR 指 1.010 5h 持久强度极限值。 注 3-2:Rtn 指每 10 万小时 蠕变 率为 1%的强度值 。 3.3.2 强度计算标准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 GB/T 16507水管锅炉或

20、者 GB/T 16508锅壳锅炉进行计算和校核 , 也可 采用试验或者其他计算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 锅炉范围内管道强度可 以 按照 相应国家或 者 行业标准 进行计算。 3.4 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1)各受压部件应当有足够的强度; (2)受压元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 201X 7 (3)锅炉水 (介质) 循环系统应当能够保证锅炉在设计负荷变化范围内水 (介质)循环的可靠性,保 证所有受热面都得到可靠的冷却;受热面布置时,应当合理地分配介质流量,尽量减 少 热偏差; (4)炉膛和燃烧设备的结构以及布置、燃

21、烧方式应当与所设计的燃料相适应,并且防止炉膛结渣或者结焦; 燃油(气)锅炉应当防止火焰直接冲刷受热面 ; (5)非受热面的元件,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当采取冷却或者绝热措施; (6)各部件在运行时应当能够按照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8)炉膛、包墙及烟道的结构应当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9)炉墙应 当具有良好的绝热和密封性; (10)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3.5 锅筒 (锅壳 )、炉胆等壁厚及长度 3.5.1 水管锅炉锅筒壁厚 锅筒的取用壁厚应当不 小于 6mm。 3.5.2 锅壳锅

22、炉壁厚及炉胆长度 (1)锅壳内径大于 1000mm 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6mm;当锅壳内径不超过 1000mm 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4mm; (2)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应当不超过 1800mm,其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8mm,并且不大于 22mm;当炉胆内径小于或者等于 400mm 时,其取用壁厚应当不小 于 6mm; (3)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10mm,并且不大于 35mm; (4)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当不超过 2000mm,如果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以放大至 3000mm。 3.5.3 胀接 连接 (1)胀接连接的锅筒 (锅壳 )的筒体、 管板的取用壁 厚应当不小于 l2mm; (2)胀接连接的管子 外径 应当不 大于 89mm。 3.6 安全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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