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人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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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第三部分:人事管理制度 2 河北师范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 校 人 字 2010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国人部发 2006 149 号 ),为了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加强学术交流,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博士后流动站建立 第二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条件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立,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 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

2、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学科方可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3 第三条 招收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 40岁以下人员。 (二)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三)申请者必须保证 在站期间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 (四)为促进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 “近亲繁殖 ”,我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得申请进入我校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 第四条 进站程序 (一)博士后进站时间为每年 3月初和 9月初两次,申请者应在每

3、年 1月底前和 6月底前向有关流动站提出进站申请。 (二)为保证质量,博士后录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各设站学院在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面试、答辩,并对其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等予以评价,提出是否招收的建议。 (三)流动站同意招收后,应向 人事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博士后申请表(包括专家推荐信、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 (后者进站时要补交学位证书原件);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者,应有第一站工作证明;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体检

4、合格证明; 5、其他材料: 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应提交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4 审查意见表及工作站与流动站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 议书; 留学回国博士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意向书; 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门的转业(复员)批函; 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四)各流动站可在国家计划内招收名额

5、已满的情况下,自筹经费招收计划外博士后。流动站需提供计划外博士后研究经费来源 的说明。 (五)经人事处审查合格、学校同意后,报国家博管会审批。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五条 研究工作 (一)博士后进站后应与学校签订河北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 (二)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必须向所在流动站作开题报告,有关材料送人事处备案。 (三)博士后应定期向流动站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在本领域权威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2篇(独立或第5 一作者),或论文被 SCI、 EI收录,或出版专著 1部,上

6、述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应为河北师范大学(另有协议的除外)。 (五)博士后出站前应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 第六条 在站考核 (一)流动站对进站满一年的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河北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并送人事处备案,对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 (二)流动站对在站期满的博士后进行期满考核,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作退站处理。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纳入学校科研奖励的范围。 第七条 短期出国 (一)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 能申请到国外留学或工作。如实属工作需要,可安排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或进行与课题有关的短期

7、研究。 (二)博士后出国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一般不得延期,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的,需经学校批准。博士后出国手续与在职教师相同。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一)对在站期间能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并取得较大成绩的博士后,可不受资历限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博士后可在出站前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由学校根据评审权限及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予以评审认定。在职博士后一般在原单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如需我校评审认定的,必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委托函。 6 第九条 日常管理 (一)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由设站学院负责。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导师提出、所在

8、流动站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核、国家博管会批准后,予以退站或按程序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 1、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连续旷工 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天以上的; 5、请病假半年以上或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天的; 7、其它不 适合做博士后研究的情况。 第五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生活待遇及配偶子女问题 第十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 (一)经费来源 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计划内资助和省计划内资助。 鼓励各设站学院、导师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也可由申请进站人员自筹经费,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资助,

9、设站学院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二)经费标准 1、国家计划内资助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为每年 5万元。 2、省计划内资助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总共为 5万元。 (三)经费使用 7 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生活费用:工资及有关津贴等,约占日常经费的 80%。 2、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及学术交流活动。 (四)经费管理 1、国家博士后管委会和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根据每年下达的招收计划数提供的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 , 主要用于在学校下达给各流动站的计划数内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2、博士后日常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 经费使用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办理,人事

10、处负责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3、按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文件精神,学校每年从日常经费中提取 3%作为管理费,由人事处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联合招收博士后的企业应向学 校提供一定的管理费。 4、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企业负担。 5、博士后终止工作后,所余日常经费由人事处用于博士后流动站建设。 6、博士后日常经费超支的,超支部分的经费由个人承担,或由所在流动站负责筹措。 第十一条 博士后生活待遇 (一)统招博士后的生活补贴参照我校副教授人员工资水平发放。 (二)在职、定向博士后人员的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学校给予每月 500 元的生活补贴。 (三)企业联合招收博士

11、后的工资、有关津贴和补贴、各类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按协议执行。 (四)博士后延期期间 ,不再追加日常经费,所需费用自筹。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租住学校住房,并按学校有关8 规定缴纳租金。对户口在本地或在本地有住房的博士后,学校不提供住房。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的住房由企业解决。 第十二条 博士后配偶安置及子女安排 (一)统招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可落学校集体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在我校所在地落暂住户口;博士后出站时,其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应随同迁出;博士后退站后,随迁家属关系退回原处。 (二)随博士后流动的未成年在学子女,学校协助安排相应的中小学就读;符合入托条件的子女,可入我校幼儿

12、 园。 第六章 博士后科研资助 第十三条 基金申请 (一)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博士后入站后可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和河北 省博士后择优资助 。 (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每年申请两次,时间为 3月中旬和 9月上旬。 河北省博士后科研资助每年申请一次,时间以通知为准。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博士后不能申请博士后科研资助: 1、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内已经获得过资助金的; 2、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内申请过两次资助金但未获批准的; 3、将在六个月内期满出站的博士后。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 (一) 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应 在我校科研处立项,由学校财务处单独立 账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博士后

13、科研资助金只能作为科研经费使用,如添置小型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等。用科研资助金购买的仪器9 设备、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均属国家财产,出站后应留在流动站。 (三)科研资助金获得者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支配基金的自主权。 (四) 资助金获得者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著时,应根据项目资助的不同情况,标注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或 “河北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 ” 字样。 (五)资助金获得者出站时须提交书面总结报告(一式二份),经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报基金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内容包括: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和所起到的作用;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科学意义、应用前景、推广

14、开发价值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今后进一步研究和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转化为产品或与市场接轨的意见等。 第七章 博士后出站 第十五条 工作期限 (一)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本人应在期满三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设站单位批准并报国家博管会备案,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且成果显著,可申请提前出站,提前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学校对逾期不办理出站手续的博士后作退站处理。 第十六条 出站

15、手续 10 (一)博士后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流动站提出出站申请,并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如论文、手稿、鉴定成果及专利等。 (二)博士后向流动站作研究成果报告,流动站组织专家组对博士后完成工作计划情况、学术水平、工作能力等进行评议,并提出是否同意出站 的意见。 (三)博士后申请出站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2、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中已签署意见的除外); 3、博士后研究报告; 4、 博士后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或子女出生证)复印件。 (四)国家博管办批准同意出站后,博士后应在离站前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五)人事处负责将博士后档案寄送有关单位。 (六)凡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 的博士后证书。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人事处是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条例; (二)负责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和管理工作; (三)指导各流动站的建设,对各流动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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