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就业和培训扶持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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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 创业就业 和 培训扶持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将就业创业作为共享发展的重要内容,对“十三五”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基本方向和战略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 ,党中央、 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措 促进就业创业及企业培训 ,成效 明显 。 2015 年 6 月 11 日, 国务院 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发 2015 32号 ),在 9 大领域、 30 个方面明确 提出 了 96条政策措施 ,如 优化 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 搞活金融

2、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 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 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等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 职业培训 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 职业 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对促进 就业 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 年)、国家中长期教育 改革 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 年) 明确 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 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 国务院 2010 年 10月 25 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 国发 2010 36 号

3、 )提出 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并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表格形式,从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型等方面,梳理了国家层面促进就业创业及扶持企业培训等 9 条 惠企政策措施,供企业查询了解。创业就业 和 培训扶持 序号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政策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 政策类别 1 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 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452 号)第八条 小型、微型企业 就业扶持 2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4、“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 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5、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4 39 号) 自 2014年 1 月 1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止 创业就业扶持 3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培训扶持 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

6、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 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 20

7、15 290 号 ) 4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 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 2015 290 号 ) 就业扶持 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

8、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 1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5 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 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

9、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场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5 23 号 )第七条 创业扶持 革,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6

10、 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 5 万元、 8 万元、10 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 10 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 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 3 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5 23 号 )第八条 创业扶持 7 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

11、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5 23 号 )第九条 就业扶持 8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 年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 就业扶持 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

12、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5 23 号 )第十三条 9 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 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5 23 号 )第十四条 就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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