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规名称】 都市计画书图制作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都市计画书图制作规则 第 1 条 都市计划书图之制作,依本规则之规定为之。 第 2 条 都市计划主管机关为办理都市计划之拟定与变更,呈报行政院备案或内政部核定时,应检附左列各项资料: 一计划书。 二计划图。 三都市计划审核摘要表 (如附件一 ) 及都市计划委员会会议记录。 四人民陈情意见综理表 (如附件 二 ) 。 附件一 都市计划审核摘要表 拟定、变更都市计划审核摘要表 项目 说明 都市计划名称 拟定、变更都市计划法令依据 拟定、变更都市计划机关 自拟细部计划或申请变更都
2、市 计划之机关名称或土地权利关 系人姓名 本案公开展览之起讫日期 人民团体对本案之反映意见 本案提交各级都市计划委员会 乡、镇、县辖市级 审核结果 直辖市、县 (市 ) 级 内政部 附件二人民陈情意见综理表 陈情人 陈情内容摘要 直辖市、县 (市 ) 内政部都委会 备注 都 委 会 决 议 决议 第 3 条 计划书应用十六开白色模造纸印制,对折并加封面后连同有关插图装订成册。 第 4 条 计划图规格规定如左: 一计划图之大小以十六开之倍数为原则,折叠后,计划名称以在面页为原则。 二计划图四周距边缘三至五公分应加图框。 第 5 条 计划图之底图绘制后,可制成第二原图再行蓝晒。计划底图应妥为保管。
3、 第 6 条 计划图之字体应力求工整。计划图着色不宜太浓并应均匀一致,计划书之末页及计划图之背面应由各该都市计划拟定或变更机关之业务承办及主管人员核章。 第 7 条 计划图之图例应依照本规则附件三之规定为之。 第 8 条 计划图之名称由左向右横写于图之正上方,其下方适当位置标明比例尺及方位。乡、镇、县辖市公所、县 (市 ) 政府或直辖市政府、内政部之印信,自右至左加盖于图名之上。 计划内容及文字以横写为原则,乡、镇、县辖市公所、县 (市 ) 政府或直辖市政府、内政部之印信,自下至上加盖于计划书之次页。 第 9 条 主管机关对发布实施之计划图至少应裱褙一份妥为保存。裱褙图折叠之大小应求一致。 第
4、 10 条 变更计划部分经核定发布实施后,应于原计划图 上以斜斑线标示之。并注明核定变更机关、日期及文号。 第 11 条 主要计划书之编制,依左列之规定: 一主要计划书依各该计划之需要而编制,其内容以表明左列各项为原则,并以图表表示之: (一 ) 计划地区之行政范围及其与区域计划相关之地位。 (二 ) 自然及社会经济环境分析,与未来发展之推计: 1 自然环境应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势、地质、水资源及气候等。 2 社会经济环境应包括历史沿革、社会结构、农、工、商、矿等产业之发展现况、及未来发展预测。 (三 ) 人口: 1 现有人口之调查分析:应包括人口之成长与变迁、人口密度与分布、人口年龄组合 (
5、工作人口及依赖人口之统计 ) 及产业人口分 析等。 2 计划人口之推计:应包括计划人口推计有关因素之分析。 (四 ) 实质发展现况分析: 1 土地使用现况:应包括一般土地使用分析及居住、商业、工业等各使用区之分布。 2 交通运输现况:现有道路模式及交通量分析、公众运输状况、铁路及其他。 3 公共设施现况:现有重要公共设施之分布位置及公用 设备状况。 4 名胜古迹及具有纪念性或艺术价值应予保存之建筑。 (五 ) 规划原则。 (六 ) 实质计划。 1 计划地区范围说明。 2 土地使用计划:包括各主要土地使用分区之配置。 3 交通运输系统计划:干线道路及主要道路之配置及其他有关交通设施。 4 公共设
6、施计划:主要公共设施用地之配置。 5 游憩设施系统计划。 6 分期分区发展计划与实施进度及经费概估。 二主要计划书应以图表 补充说明,所附图表至少应包括左列各项: (一 ) 计划地区之位置图。 (二 ) 计划地区与区域计划关系图。 (三 ) 计划地区工商农矿资料统计表。 (四 ) 计划地区人口成长统计表。 (五 ) 计划地区有业 (产业 ) 人口变迁统计表。 (六 ) 计划地区之土地使用现况图。 (七 ) 计划地区土他使用现况面积表。 (八 ) 计划地区现有道路交通量图 (或表 ) 。 (九 ) 计划地区之土地使用计划图。 (一 ) 计划地区土地使用计 划面积分配表。 (一一 ) 游憩设施系统
7、计划图。 (一二 ) 计划道路表 (道路等级、长度、宽度及其编号 ) 。 (一三 ) 计划公园绿地表 (面积及编号 ) 。 (一四 ) 计划机关用地表 (面积及编号、作何机关使用 ) 。 (一五 ) 其他各项公共设施详细表。 (一六 ) 分期分区发展计划图。 第 12 条 主要计划图之编制,依左列规定: 一主要计划之比例尺不得小于一万分之一。 二主要计划图依各该计划之种类其内容得不相同 。但至少应表明左列各项: (一 ) 主要土地使用分区。 1 住宅区。 2 商业区。 3 工业区。 4 农业区。 5 其他分区。 (二 ) 交通运输系统: 1 主要道路系统。 2 其他有关交通设施。 (三 ) 主
8、要公共设施用地: 1 学校。 2 大型公园。 3 批发市场。 4 其他供全部计划地区范围使用之公共设施用地。 第 13 条 细部计划书之编制,依左 列规定: 一细部计划书之内容至少应表明左列各项: (一 ) 细部计划地区范围。 (二 ) 细部计划地区之发展现况。 1 土地使用现况:应包括一般土地使用分析、居住、商业、工业等各使用区之分布。 2 交通运输现况:现有道路分布状况,公众运输状况及其他。 3 公共设施现况:现有公共设施之分布位置及公用设备状况。 (三 ) 细部计划与主要计划关系说明。 (四 ) 计划容纳人口及居住密度。 (五 ) 实质发展计划: 1 主要计 划已决定各项公共设施之配置及
9、开辟使用情形。 2 道路系统计划:包括出入道路及人行步道及其他交通设施之配置。 3 公共设施计划:各项地区性公共设施用地之配置。 4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及其重要内容。 5 事业及财务计划。 二细部计划书应以图表补充说明,至少应包含左列各项: (一 ) 计划地区与主要计划之关系位置图。 (二 ) 计划地区之土地使用现况图。 (三 ) 计划地区之土地使用计划示意图。 (四 ) 计划地区土地使用计划面积分配 表。 (五 ) 计划道路表 (道路长度、宽度及其编号 ) 。 (六 ) 计划公园绿地表 (面积及编号 ) 。 (七 ) 其他地区性公共设施分配表。 第 14 条 细部计划图之编制,依左列规定: 一
10、细部计划图之比例尺不得小于一千二百分之一。 二细部计划图至少应表明左各项: (一 ) 主要计划已决定之土地使用分区及各项公共设施。 (二 ) 道路系统。 1 主要计划所定之主要及次要道路。 2 出入道路。 3 人行步道。 (三 ) 细部计划内增设之小型公共设施: 1 公园绿地 (儿童游乐游憩场 ) 。 2 市场。 3 其他地区性之公共设施。 (四 ) 其他实质发展计划。 第 15 条 变更都市计划时其书图之编制依左列规定: 一变更都市计划图之比例尺应与原计划图比例尺同。 二变更都部分应于变更计划图上以斜斑线标示之。 三变更都市计划书应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及变更理由、法令依据。 四拟定细部计划须配合变更主要计划时 ,其名称应予加注 “ 拟定 细部计划并配合变更主要计划 ” ,并应另行绘图标示主要计划变更情形。 第 16 条 拟定计划禁建书图之编制依左列规定: 一都市计划禁建图之比例尺最低程序以能清楚表明禁建地区界线为原则。 二扩大或变更都市计划禁建图之比例尺应与原都市计划之比例尺一致。 三都市计划禁建说明书内容应包含左列各项: (一 ) 禁建地区所属县市乡镇。 (二 ) 禁建地区范围及面积。 (三 ) 禁建理由。 (四 ) 禁建期限。 (五 ) 禁建法令依据。 第 17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