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借支、报销、审批制度一、 借款的手续及审批程序(一)为方便开展工作,工作人员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备用金一般以一次活动、出差所需的费用为限)。借款金额在 500 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500 元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签字。(二)任何借款均需填制“借款单”,注明借款日期、借款用途、金额、最迟归还/清算时间;(三)借款人在借款单上签名,交总经理审批,在得到批准后出纳方可给予借支款项;(四)任何借款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领款员工的当月工资中扣还,待员工完善归还手续后再行补发被扣工资;(五)前次借款未归还的,不得再次借款;(六)财务不向外部借出款项。试用期员工、实习人员、义工等临时借款,须由安排
2、其工作的正式员工办理借款手续;(七)财务不向员工提供私人借款;(八)任何借款均需遵守“现金和支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九)各项借款每年 12 月 31 日前必须全部结报完毕。二、 报销的手续及审批程序(一)报销/付款审批者及审批权限下列支出必须经股东会会议通过:-3000 元以上非正常支出。如责任事故赔款、罚没款;- 购置房产,购置大型设备,投资新项目,开设新项目点的支出预算,等等。- 中心年度、半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总经理负责审批如下支出:- 行政办公费用;- 人员报酬;- 购置固定资产;- 项目启动资金;- 3000 元以内的预算外支出 每月底总经理审核所有帐目并签字。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如下支
3、出:- 3000 元以下的预算内支出。以上审批者因故不便审批时,由其授权代理人负责审批。任何费用财务人员均有责任和权利进行最终审核,并依据财务制度决定是否给予报销。根据回避制度,中心负责人本人经办的费用由日常事务负责人审批。(二)报销/付款程序:经手人取得正规合法的报销单据,或编制清晰翔实的费用清单,并在单据上签名(发票抬头开: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经第二者(或更多人)证明或验收,在单据上签名经手人持单据找审批者审批,审批者审批并签字(审批人不在而又须及时报帐的,应先征得审批人同意,并在其回来后及时补上签字)经手人持单据到财务处报销会计或出纳对单据进行审核,并予以报销每月底总经理审核所有支出
4、注:出差及日常花费要及时报帐(一周之内)各部门 500 元以上的预算须提前一天提交申请表格,1000 元以上的需要提前三天(三)对报销票据的规定原始凭据应当客观真实工作人员获取的正式合法的发票和收据,必须是真实的收款单位以真实的事由开具,不得用其他单位或其他事由的“正规发票”来作为报销的原始凭据。可以取得正规票据而工作人员未能取得,第一次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情况,得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全额报销;第二次发生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情况,得到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报销 50;第三次发生类似情况时,拒不报销。 原始凭证应当完整清晰报销餐费,需在发票后注明事由和用餐人;报销交通费,需要在车票后注明事由和目的地;报销办公用
5、品或材料等,需附超市小票或物品明细单(反映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报销凭据应当准确可靠,相互一致工作员报销费用支出应当填制本单位规定格式的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与原始凭据之间、相关原始凭据(如发票与电脑小票、酒店结算单、验收单等)之间、原始凭据自身内容应当相互一致,金额应当计算准确,相互对应。 报销凭据的填制应当规范工作人员报销费用支出填制本单位规定格式的费用报销单时,应规范填写所属业务项目、日期、费用明细项目、摘要、金额等事项,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并由报销人、验收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等签名完备。 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特殊情况处理收款单位可以提供收据的,应尽量要求其提
6、供加盖财务章的收据,须注明收款人地址、电话等,报销时并需详细注明事由。收款人无法开具普通收据,如:采购人员在农贸市场采购蔬菜、水果等,出差人员在农村发生伙食、住宿、交通等无法取得发票甚至收据,可用本单位制定的格式收据以真实的收款方和事由填制,取得收款方签字和相关人员签字证明,必要时注明收款人地址、电话等,报销时并需详细注明事由。重大金额的支付还需提供相关的合同作为原始凭据。 原始凭据遗失处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丢失,应取得原始凭证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原签发单位的公章,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作为报销凭证。如无法取得存根联复印件的,第一次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情况,得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全额报销;第二次发生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情况,得到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报销 50;第三次发生票据丢失的,拒不报销。 用现金支付的工资、讲课费、各项补贴等必须编制费用领取清单,注明领款人姓名、劳务内容及单价、时间、领款金额、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并由领款人亲自签名。当领款人无法当面领取时,出纳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款项全额汇入其个人帐户内。注:如超出应纳个税标准的还需要留下领款人身份证号码。中心对重复报销、虚假报销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没收报销款并予以一定罚款,情况严重者给予辞退处理!本制度由财务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