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校的学籍“不翼而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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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语言学校的学籍“不翼而飞”我是 2004 年 5 月中旬与居住地某留学中介签订了留学合同,请他们为我儿子江某(16 周岁)帮助办理留学英国一事。按照他们的要求,于当天交付办理留学之用的签证费 575 元,第一学期留学服务费 3000 元和中介费共 16000 元。 去年的 11 月,北京的一个中介公司邀请我从居住城市来到北京,负责接待的是与我有过多次通话的谢小姐。她向我介绍了一家国际语言学校的情况,说他们公司是这家学校的中国总代理,该学校语言环境好,是一个中国学生较少的学校。我说我想亲自送孩子到英国,谢小姐说那更好了。英国语言学校方面,有会中国话的专业人员,能通过网上联系,为我答疑解惑。我于

2、是把印有网址和邮箱的名片交给她。在交纳了 2 万元学费押金后,拿到孩子的签证护照。谢小姐告诉我应在 2005 年 1 月 5日报到,10 日开课。 12 月初我给北京的中介公司打电话,问是否为我在英国找到咨询人?接电话的余小姐告诉我说,谢小姐因病没上班,具体事情她不清楚。我一边等他们的消息,一边办理我赴英的旅游签证。2004 年的岁末,我委托的那家旅行社,告诉我还没签上,我非常着急。眼看着孩子的行期迫在眉睫,直到 1 月 4 日,我才为孩子定了 1 月 7 日的机票让他先走。带着我的牵挂,孩子登上了去英国的飞机。谁知到 8 日零时,传来孩子被英国海关扣留的消息。我手足无措,急忙给北京的中介公司

3、打电话,请2他们想办法和英国学校联系解决。余小姐却说有事应和我居住城市的中介联系。直到 1 月 9 日,孩子在北京机场给我打电话,一切都结束了。我很快赶到北京的中介公司,公司的余小姐毫不客气地告诉我,学费一分也不能退!我说:我可以和经理谈谈,她告诉我经理不在。我说打电话可以吗?她说经理手机不开。一改我来交钱时的热情,把我晒在接待室没人理。 孩子回来后,我才知道事情的经过。英国海关问他去什么学校学习,孩子说是语言学校,移民局就给该学校打电话,问是否有这个学生,该学校说己经取消了这个学生的学籍。因此移民局毫不犹豫地将他遣返。我认为,从始至终我(乙方)都是按合同办事,如数交纳了留学签证费、留学中介费

4、、第一学期的服务费、以及学费押金,这说明我们之间的合同成立。他们在没有明确告诉我交学费的方式和期限的情况下,单方面地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属违约行为。由于他们的原因,致使孩子留学计划破产,他们不仅拒不承担责任,还想把学费占为己有,真是太黑了! 一个学生的家长 专家点评: 有业内人士说,在中国学生留学的种种“悲剧”中,有一半以上跟语言学校有关。这种说法并非没有根据。此案例再次印证了语言学校、甚至是国际上知名的语言学校以及与他们相关的国内留学中介,联手蒙骗中国学生的事实。 3我们仅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此案中,消费者面对的有三方:居住城市的中介、北京的中介和国际语言学校,在与这三方打交道的过程中,缺少

5、必要的环节链接,致使当其中的一方或多方出现问题时,无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消费者的角度讲,还是有不少应该吸取教训的地方。 首先,与消费者签约的是其居住城市的中介,然而可以看出的是,此中介并没有同这所国外语言学校的直接联系,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就犯了一个大忌。我们在以往的案例分析中,一再地强调消费者在合同签订之前,除了要考察中介公司的资质外,一定要看他是否直接与国外学校签有代理招生的协议。一般来说,接受有与国外学校直接联系的中介的服务,保险系数要大得多。很显然,此案中当事人居住城市的中介扮演的是“代理的代理”的角色,他在收取了他该收的费用后,将消费者“踢”给了北京的中介。 其次,消费者和没有与自己签约

6、的北京中介联系并接受其服务、直接向其缴纳费用是犯了另一个大忌。当然,这当中很可能是经过了其居住城市中介的“中转介绍” 。消费者在急于办理出国留学的心态下,没有注意去掌握这两个中介之间关系的书面凭证,更没有进一步考虑应该如何与后一个中介打交道,明确自己和他们之间的关系,结果不仅莫名其妙地多交了很多的费用,也为自己将来的维权带来不便。 另外,国外的学校显然也被牵扯其中。因为如果没有国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仅凭国内中介的“捣咕” ,学生是无法办理留学签证的。那么,学校又以什么原因取消了学生的学籍呢?学校没有解释。按照一般的惯例,学生即使没能在指定时间内报到,校方也不会在三天之内将其的学4籍取消,学生最

7、终不去报到,顶多算他是自动“放弃” 。还有一种可能是学校没有收到学费,但是同理,学生办理签证靠的是学校方的认可,而校方认可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收到了学生的学费,特别是这种对学生自身没有语言和学历方面的要求,只要交钱就能上的语言学校来说。语言学校并非学历教育,学制灵活,学习时间的长短是依学生的水平而定,取消学籍一说值得质疑。 值得提出的是,在中介收取的费用中,有两项很可疑。一项是所谓“第一学期服务费” ,由当事人居住城市中介收取;一项是所谓“学费押金” ,在北京被收。本来,学校在收取学费之外,不应当收取任何的服务费,如果你为学生提供了诸如联系住房等服务,就应当明确这是哪个项目的服务费,不存在按照时间来收取服务费一说,而且这费用的收取人居然是与学校没有任何联系的“代理的代理” ;至于“学费押金” ,则明显是中介“编”出来的。学费就是学费,应当由学生直接向学校缴纳,中介应该负责向学生出示学校受到学费后的凭据,所谓“学费押金” ,不过是方便中介从中“拦一刀”的说辞而已。退一步讲,押金的含义是“如果事未办成,将钱退回” ,而他们在学生回国后,说什么也不愿意将这笔费用退还,想必其中必有原因。 至于中介在办理过程中的找不到承办人、借故拖延、态度前热后冷的改变等,都是常见的小把戏,不值得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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