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五讲 侵权责任法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1.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一款。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 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例 1】个体户
2、甲晚上到办公室加班,从背包中掏钥匙开门时,不小心将放在包中的香蕉皮带出。香蕉皮掉在办公室门口的地面上。因光线不好,甲未发觉其事。半个小时后,在隔壁办公的另一机构的员工乙路过甲办公室门口时,踩在香蕉皮上,滑倒受伤。甲对乙遭受的损害具有过失,甲应对乙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 6条第一款。【例 2】路过甲火车站(隶属于汴梁铁路局)的一列火车已经开动,车门尚未关闭,晚到的乘客乙跳上车门,向里挤(车内人太多) ,甲站的工作人员丙见状,急忙从后面把乙向车门里推(怕他跌落下来) 。不料,乙背包的带子断裂,背包滚落站台上,背包中的一种稀有化学物质(车站入口的设备无法检测出,也无检测此种物质的要
3、求)遭受撞击,发生爆炸,伤及来送客的丁。丙对损害的发生无过失(不具有遇见可能性) ,汴梁铁路局无须对丁承担侵权责任。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须另作考查,此处不赘。2.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故: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
4、错,免责(见【例 3】 ) 。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见【例 4】 ) 。必须记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 7 中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 38 条) 。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 58 条)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 81 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
5、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 85 条) (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86 条) 。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 88 条) 。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 90 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 91 条) 。【例 3】某野生动物公园为了安全起见,用高约 8 米的铁栅栏设置了坚固的防护网。不料一精神病患者于发病期间从外面攀爬至防护网内,被老虎伤害致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81 条,动物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如能证明以上事实,则表明其没有过
6、错,免责。【例 4】李某到电影院找人,在一楼找寻未果,来到二楼,见一门虚掩,内有稀松人声,便贸然推门而入,不料此门为检修影院大厅天花板的入口,李某不明就里,踩破天花板,跌入影院,将观众张某砸成重伤。此例中: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85 条,由电影院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二)无过错责任()1. 无过错责任。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 7 条规定: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此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7、之规定。对无过错责任应作如下理解: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 7 条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无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2 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 。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
8、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4143 条)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48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 。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6568 条) 。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6977 条)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7880 条;第 8284条)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
9、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86 条) 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59 条) 。 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11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89 条) 。(三)公平责任()1公平责任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
10、利和义务,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来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进而起到劫富济贫、扶危济困,稳定社会的作用。因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实现矫正正义不同,公平责任原则旨在实现分配正义。 侵权责任法第 24 条规定了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 23 条、第 33 条、第 87 条规定了三种适用公平责任归责的情形。 民通意见 第 156、157 条、 侵权责任法第 31 条、第 32 条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2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11、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3公平责任的承担: 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 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4侵权责任法第 23 条(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23 条,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顺序依照下来规则承担责任(注意其顺序性):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足够,就没有公平责任了。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
12、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了,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只要符合公平责任的要件)。这是法律的变化之处。【例 5】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工友乙,甲对乙暗恋已久,上前制止,抢劫未遂,抢劫者于逃窜前将甲刺成重伤。甲遭受的损害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充足,无公平责任的适用。仅在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乙)对受害人(甲)的损害适当补偿。见义勇为失败的,公平责任不因此受影响。【真题研习】甲见乙要挥锹打丙,上前制止。乙挥锹打伤甲,对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97年卷三57题)A由乙承担民事责任B. 由丙承担民事
13、责任C. 如果乙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D如果乙无力承担,由丙给予适当补偿【答案】AD【真题研习】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四川卷三67 题 )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答案】AC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14、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5侵权责任法第 33 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思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分两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的,适用公平责任,由加害人对对受害人适当补偿。主要包括下列情形:(a)因突发中风、心脏病、癫痫病等失去知觉;(b)梦游中致人损害的;(c)身体被强制,没有行动自由的。须注意:本条仅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15、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识状态致人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32 条,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具有过错的,属于过错侵权,不是公平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以至于失去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其主观上为有过错。【例 6】小 S 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 S 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 S 家中,将大 S 打伤。此例中:小 S 在给大 S 造成损害时无意识,无过错,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小 S 不承担侵权责任;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小 S 对大 S 适当补偿。【例 7】小 S 患有梦游症,曾数次于梦
16、游中伤害他人。某夜,小 S 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 S 家中,将大 S 打伤。此例中: 小 S 在给大 S 造成损害时虽属无意识,但小 S 知道自己的毛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类似损害的发生而未采取,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小 S 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真题研习】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 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 200 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答案】BD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
17、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6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适用条件:建筑物形成区分所有(至少不同的部分归不同的人使用) (见【例8】 ) ; 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脱落或者从建筑物的 专有部分 抛掷物品致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即不能确定是由哪一个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也不能确定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如能确定是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则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处理。见【例 9】 ) ; (2)公平责任的承担: 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偿。
18、免责事由: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的,不承担公平责任。【例 8】某日,李某行走于北京市国税局楼下时,被某办公室扔下的一个烟灰缸砸伤,难以确定烟灰缸从那个办公室扔出。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的适用有两个前提:第一,形成区分所有;第二,难以确定加害人。此例中加害人能够确定(税务局拥有整栋楼房) ,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85 条,税务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例 9】某商品楼高 20 层,住了 300 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经查明,业主乙、丙、丁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同时于各自家中向外抛掷了数个空酒瓶。但无法查明是谁扔的酒瓶砸伤了甲。此例
19、中: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要求不知谁实施了危险行为。此例中,已知乙、丙、丁实施了危险行为,且其中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不知谁的行为与损害具有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 10 条的规定,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例 10】某商品楼高 20 层,住了 300 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警察经全力调查,依然不能确定该酒瓶系谁扔的。但有三家住户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时,自己家中没人(家中也没有饲养动物) 。此例中: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的三户,不承担补偿甲的损害的义务。其他可能加害的住户应当承
20、担公平责任,对甲的损害予以补偿。二、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关系图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 8 条)共同侵权 教唆、帮助侵权(侵权责任法第 9 条)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 10 条)数人侵权 累积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 11 条)分别侵权 共同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 12 条)(一)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概述1共同侵权,指二人以上基于主观关联共同(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形态。共同侵权包括三种:共同加害行为(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共同故意)。共同危险行为(主观上共同过失,且加害人不明)。2分别侵权,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
21、害行为,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造成同一损害,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的侵权形态。分别侵权多如牛毛。侵权责任法只对其中的两种情形作了规定:累积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 11 条);共同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 12 条) 。(二)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共同加害行为,首应注意:侵权责任法缩小了共同加害行为的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3 条规定了三种共同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侵权;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法删除了第三种共同加害行为。
22、 侵权责任法第 8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的“共同”仅包括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不包括(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加害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这一变化的结果是:部分过去题目的答案需要修改(见(10 年卷三20 题) 。【真题研习】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20题)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公布的答案为D)1共同故
23、意侵权。指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共同故意,又称“共谋”,指加害人不仅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持故意的态度,而且与其他加害人具有意思联络,事前或者事中进行过“沟通” 。共同故意,重在强调与他人的共谋。【例 11】甲、乙夫妇因 8 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 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 7 题) 。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 ,
24、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例 1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例 1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
25、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 ,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 ,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例 1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仍为共同侵权人。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 (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2共同过失侵权。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行为,产生防范损害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因共同违反该共同注意义务导致同一损害。以下三个例子是公认的共同过失侵权(见【例
26、15】 、 【例 16】 和【例 17】 )。【例 15】 (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须注意:若甲、乙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个人(公司) ,就不是共同侵权了。【例 16】 (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 300 公里。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
27、人伤。甲、乙对损害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甲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例 17】 (会诊案)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三)教唆、帮助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28、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规则的变化。侵权责任法 修改了民通意见 第 158 条规定的教唆、帮助侵权的规则。变化有三: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可以构成共同侵权。2009 年以前的规则是不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需要监护人具有过错(未尽到监护责任),才能构成共同侵权。2009 年以前的规则无此要求。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具有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受害人可以请求教唆、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却不能要求有过错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单向连带责任)。2009 年以
29、前的规则是教唆、帮助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双向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侵权的责任承担。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侵权的,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人与被教唆、被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无过错(尽到监护责任)的,不构成共同侵权,由教唆、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有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例 18】甲(20 岁)对乙(12 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
30、伤,花去医药费 3 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 3 万元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 3 万元C. 丁有权请求丙赔偿 3 万元D.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答案】ACD(四)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两个以上的人均实施了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其中一个行为或者部分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例 19】甲
31、、乙、丙持相同的枪和子弹进山打猎,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现,三人同时各自开了一枪,一颗子弹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的丁,致丁死亡。难以确定这颗子弹是谁射出的。甲、乙、丙的射击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加害人不明,受害人难以证明因果关系,故在责任成立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甲、乙、丙的行为与损害间均有因果关系。【概念辨析】 【共同危险行为】VS【共同过失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多为共同过失。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过失侵权(侵权责任法第 8 条)的核心区别在于:在共同过失侵权中,能够确定每个人的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见【例 20】 )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不明,因果关系不清楚
32、。二者的第二个区别在于免责事由不同:在共同过失侵权中,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其他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对损害有因果关系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某人若举证证明了实际加害人,则可免除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例 20】甲、乙、丙持相同的枪和子弹进山打猎,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现,三人同时各自开了一枪,三颗子弹均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的丁头部,致丁死亡。甲、乙、丙主观上为共同过失。甲、乙、丙每一个的射击行为与损害均有因果关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8 条,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甲证明丙的射击行为足以致丁死亡,也不能免除甲、乙的责任。【概念辨析】 【共同危险行为】VS【共同故意侵权】共同危险行为
33、人的主观状态多为共同过失,也可能是有人故意,有人过失。但共同故意绝不可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见【例 21】 ) 。【例 21】甲请好友乙、丙帮忙教训丁,乙、丙欣然应允。甲、乙、丙来到丁家,见丁在自家中院内玩耍,各向丁投掷石头数块,其中一块石头击中丁的头部,致丁重伤。由于甲、乙、丙具有共同故意,尽管只有一人为实际加害人,但甲、乙、丙构成共同故意侵权,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应对丁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即使甲、乙证明击中丁的石头系丙所扔,仍然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这就是共同故意的威力。共同故意的侵权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前面已经强调过) 。2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免
34、责事由:若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由实际加害人单独承担责任,其他行为人免除责任。若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行为人即使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免除责任(见【例 22】 )。须注意: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属于半截子的因果关系推定:责任成立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责任免除不再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第 10 条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4 条的修正。【例 22】甲、乙、丙三人在河边用石子玩打水漂游戏,比谁打得更远。正好有一个小孩丁在河对岸玩耍,被打过来的一块石子击伤眼睛。甲、乙、丙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若甲举证证明,打伤丁的石头是丙扔的,则由丁单独承担责任,甲、乙免责。但是,若不能确立实际加害人,甲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比如砸中丁的石头为花岗岩,甲证明自己扔的是大理石) ,则甲不能免除连带责任。法理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