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分区的划分从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区划分得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但如果划分得过小,则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样做显然是行不通的。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高度、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延的速度等因素。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均对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作了规定,在设计、审核和检查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严格执行。(一)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面积是以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17 的要求。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
2、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1.7的规定。表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耐火 等级最多允 许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备 注一、二级按本规范第1.0.2 条规定2500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 3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三级 5 层 1200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
3、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四级 2 层 600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注: 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2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
4、时,可采用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 3 小时以上)、不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加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火水幕带分隔。防火墙上设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2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 3.3.1.1 增加 1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 1 倍计算。3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表 3.3.1.1 的规定。但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
5、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中庭上下各层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4地下室、半地下室发生火灾时,人员不易疏散,消防人员扑救困难,故对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控制得严一些,规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其面积不应超过 500 平方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5.1 防火分隔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 的规定。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地下汽车库或者高层汽车库 2000M注: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
6、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 1/3 且不超过净高 1/2 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500m2。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 35%。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 的规定增加一倍。2、疏散距离:1、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 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2007-01-01 实施)2、高层建筑内的观
7、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15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7)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的防火分区允许面积和建筑允许层数应符合表 5.3.1 的规定。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表 5.3.1 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名称 耐火等级 建筑高度或 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m 2) 备 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 符合
8、表 5.1.1 的规定 1500一、二级1.单层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不限;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3.其他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2500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三级 5 层 1200 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四级 2 层 600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一级 不宜超过 3 层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5.3.2 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
9、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相连通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5.3.3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中庭与每层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3.00h。必须设置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5.3.4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2 条的规定。5.3.5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该建筑为单层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并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
10、但不应大于 10000m2。5.3.6 设置在高层建筑或与高层建筑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裙房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4000m2,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5.3.7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 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为 2000m2;4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时,应采用不
11、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3 条的规定;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4 条的规定;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5 条的规定;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5.3.8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
12、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3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4 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12m时,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用不燃材料。毗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5 步行街两侧商铺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 ,顶棚应设置排烟口并均匀布置,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0%;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长度超过150m的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7 当步行街的长度大于24m 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当步行街的长度超过150m时,应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8 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