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安徽大学法学教师安徽徽商律师事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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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课程包含以下内容,法律冲突解决规则4-13劳动合同法讲座14-118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选择题例题1185-1230个人所得税法选择题例题1231-1239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选择题例题参考答案1240-1248个人所得税法选择题例题参考答案1249-1250,法律冲突解决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权制定法律,但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对自己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修改;,全国人

2、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不得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但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的一般是国务院部门或国务院法制机构。,4.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包括三类:国务院组成部门,即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署;,根据单行法授权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5.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

3、地方性法规有权制定省级政府规章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其中,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有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现存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有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批准),宁波(1988年批准),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批准)和徐州、苏州(1993年批准)。,6.较大的市政府规章有权制定较大的市政府规章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

4、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劳动合同法讲座主要内容,第一部分 用工管理17-89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90-157第三部分 集体合同158-184第四部分 试用期185-210第五部分 工时与加班211-258,第六部分 工资259-432第七部分 五险三金433-548第八部分 所得税549-567第九部分 员工休假568-663第十部分 工伤664-834,第十一部分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835-923第十二部分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924-990第十三部分 退休、病退、内退991-1021第十四部分 特殊用工方式1022-1046第十五部分 劳动争议仲裁1047-1184,

5、第一部分用工管理,一、招聘求职阶段的告知义务,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平等就业权,国家规定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

6、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

7、,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

8、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条中的“平等的就业权利”是指劳动者的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等。,本条中的“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具体规定在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安徽省规定

9、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辞退残疾职工、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备案。,三、禁止担保及扣押证件,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10、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安徽省规定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四、员工骚乱责任的追究,员工的骚乱行为,可根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员工敲砸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和办公室、车间及宿舍的门窗的行为,如果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1、,将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不构成犯罪的,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2员工哄抢单位物品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不构成犯罪的,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3员工毁坏财物导致单位的生产无法进行的,则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构成犯罪的,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给予行政处罚。,4当地警方或政府派工作组进驻单位后,若员工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行公务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碍公务罪”。不构成犯

12、罪的,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给予行政处罚。,五、台港澳居民内地就业管理,国家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台港澳人员在具体法律适用上采取了区别于外籍人员的管理办法,在权益保障和程序安排方面作了优于外籍人员管理的特别规定。,六、外国

13、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国家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

14、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七、规章制度,国家规定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

15、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16、的解释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八、工会,(一)工会的组建 国家规定劳动法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法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

17、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工会法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

18、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工会法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工会法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企

19、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主持工会工作。,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职工200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

20、,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二)工会在用工管理中的作用国家规定劳动法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劳动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

21、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

22、、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法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23、,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

24、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

25、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26、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安徽省规定 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强迫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保证金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工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工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2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处理。3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

27、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4对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5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有权支持和帮助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6工会有权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 7工会有权参与停工、怠工事件的调查处理。,(三)职工代表大会国家规定劳动法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安徽省规定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

28、、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期限及逾期不订立的法律责任,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29、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

30、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实施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

31、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及不订立的法律责任,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用人单位改制重新订立

32、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

33、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

34、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三、劳动合同的文本,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35、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国家规定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

36、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五、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一)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

37、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8、二)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国家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国家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

39、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本条第(一)项指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

40、排适当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六、劳动合同的中止,【国家规定】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

41、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办发(1997)50号)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

42、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安徽省规定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中

43、止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后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应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劳动合同中止之日至劳动合同期满的时间。劳动者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法规、政策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分析如下:1意外失踪。2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3应征入伍。4参加社会公益活动。5. 脱产学习与进修。6旷工和事假。,7.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8. 用人单位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9. 内退。10. 停薪留职。11. 借用。12. 强制中止。,七、劳动合同的续订,国家规定劳动合

44、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

45、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而言,劳动合同到期后,在续签的问题上存在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当法定的两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 二是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致六级伤残的,劳动合同到期,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而选择终止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是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但提供的劳动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也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是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且提供的续订条件维持或高于原

46、劳动合同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用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了解员工的续订意向,双方并就续订事宜进行协商,续订后双方各执一份。,八、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国家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

47、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九、劳动合同的无效,国家规定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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